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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H1B增加60天寬限期 失業不是噩夢

www.creaders.net | 2016-11-21 09:58:27  僑報 | 0條評論 | 查看/發表評論
 

 上周五,美國移民局(USCIS)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非移民類簽證和職業移民類簽證最終規則(文章名為《USCISPublishes Final Rule For Certain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and NonimmigrantVisa Programs》),公布職業移民(EB1、EB2、EB3)及高技術非移民員工利多消息。這項提案於去年12月31日由國土安全部提出,今年終成真,網友戲稱為“奧巴馬政府的最後一項大禮”。

  據美國中文網報道,根據這份新規,為提高美國企業雇用或留住高技術外國人才的能力,同時幫助職業移民申請(I-140)已獲批的員工,能更靈活選擇升職、更換雇主等,工作簽證(H1B)持有人也新增60天寬限期(Grace Period),該規定自2017年1月17日起生效。

  EB1、EB2、EB3的職業移民申請,只要I-140申請獲批或調整身分申請在180天以上,就繼續有效,不會因為雇主撤回或倒閉等其他因素而被DHS自動作廢申請;只要I-140申請未因欺騙、材料不實等原因被作廢,就可保留其優先日期,方便申請人在此期間升職、換雇主,而不用擔心失去移民簽證排期。

  這項法案主要包括:

  ☑ 更好地幫助美國雇主雇用和留住高科技外國員工(I-140移民申請表獲批者),同時為這些員工提供了穩定性和工作靈活度。這項規則提高了這些員工發展自己職業生涯的可能性,他們可以接受升職,在公司內部改變目前職位,或者改變雇主,以及尋求其他就業機會。

  ☑ 確保I-140獲批者的移民申請繼續有效,不受僱主撤回申請或公司倒閉等其他因素影響。

  ☑ 申請人在調整身份、申請合法永久居住權過程中可以保持其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

  允許具有E-3(澳洲公民工作簽證),H-1B,H-1B1(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簽證),L-1(跨國經理人簽證)或O-1(特殊人才簽證)非移民身份的高科技員工(包括適用於任何寬限期內)在以下情況下申請就業許可(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是獲批的I-140表格申請的主要受益人;其優先日期沒有獲得移民簽證的發放;可以證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況下,DHS可以自行決定頒發就業許可。註:這種就業許可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更新,並且必須每年申請延長。

  ☑ 為E-1(貿易商簽證),E-2(投資人簽證),E-3,L-1和TN(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簽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設定兩個長達10天的寬限期,為其準備開始在美國工作、離開美國或以其他方式維持合法身份提供充分時間。

  ☑ 如果高科技員工在工作許可有效期之前失去工作,將有連續的、長達60天的寬限期,以便他們可以更容易地尋找新的雇主,以及延長非移民身份。

  ☑ 對於按時申請續期EAD的個人,自動延長就業許可文件(EADs或I-766s表)的雇用授權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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