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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殴打记者的处罚成本如此之低?

www.creaders.net | 2017-12-08 17:05:59  北京青年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12月7日,陕西周至县政府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周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此前,周至警方通报,李新房及其他11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陕西广播电视台记者被刑事拘留。

  面对记者采访“天价停尸费”,周至县人民医院不是积极配合,而是采取粗暴手段极力阻挠,医院副院长等人竟然殴打记者并将其关到太平间。打人者为何如此嚣张?只有依法严惩殴打和非法拘禁记者的凶手,才能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与尊严不受侵犯,才能维护新闻记者依法依规享有新闻采访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允许任何人明目张胆阻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阻挠正常的舆论监督。周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保卫科副科长等人非法阻碍记者采访,并对记者实施非法拘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只有严肃党纪国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

  殴打记者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出现了,能够严厉惩处施暴者和施暴主谋的例子却不多见,如果以往那些非法阻挠记者正常采访、暴力殴打记者的不法分子都受到了严惩,现在还会有几人敢对记者动粗?殴打记者的处罚成本过低,使得有些人在殴打记者时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记者的正当采访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铁肩担道义、辣手写文章”是记者职业的本能,假如记者的采访动辄被非法阻挠,记者的人身安全屡屡受到威胁,“铁肩”都被打了,如何“担道义”?

  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权为法律所赋予,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受法律保护,阻挠采访、殴打记者是公然挑战法律,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新闻媒体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采访报道权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权力”的特征,在民主机制和法治社会中,新闻媒体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对缓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某种意义上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也是在行使公共职能,记者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公务”,因此,对非法阻挠记者采访报道,甚至对履行采访报道职责的记者施暴的行为,应当以“妨碍公务”论处。周至县人民医院殴打记者并将记者关进太平间,这是侵害记者采访权的恶性行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理当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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