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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满13岁少女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2012年4月,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时,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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