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素不相识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记者23日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行承担97%的责任,彭某承担3%的责任,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家人约18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两人因停车发生口角据了解,彭某与李某原本互不相识,2017年12月10日,彭某送其女儿上学时发现,车房门前被一小轿车阻挡,使其无法将车驶离,彭某遂拨打114通知车主移车。小轿车车主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当时李某目睹彭某寻找车主的全过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车的情况下也未主动联系车主,彭某怒上心头与李某发生口角。
根据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争吵大约持续6分钟左右,后彭某离开了现场。彭某离开后,当天中午,李某出现吐血现象被其女婿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经反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病历显示其患高血压病史多年,在事发前已反复痰中带血两周。
2018年5月,李某的妻子及女儿将彭某告上了法庭。李某家人诉称,彭某与李某的争吵持续20分钟以上,李某的死亡与彭某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彭某的侵权及怠于救助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遂请求彭某对李某的死亡以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折算费用为20万余元。
判决争吵者赔约1.8万元法院认为,案件中,彭某与李某互不相识,不知道也无理由知道李某是否患病,吵架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已远超出当事人当时所能预见的风险水平。彭某主观上没有通过吵架追求李某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李某死亡的过失。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但激烈的争吵对病情的恶化和心情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李某所患疾病恰恰容易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诱发或加重病情。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彭某为移车问题与李某发生矛盾时,未能保持克制,客观上致使李某情绪过于激动,诱发了李某的病情加重发作,这是李某死亡的诱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判决,酌情认定李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行承担97%的责任,彭某承担3%的责任,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家人约18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