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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群留遗嘱给女儿
其他继承人认为
这份遗嘱无法证实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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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家庭矛盾该如何化解?微信群里留下的遗嘱,有效吗?
近日,上海黄浦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件。赵某病重之际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独生女小钱一人继承。
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外婆孙某处。但孙某居住在外地儿子处,并未配合小钱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小钱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小钱一人继承。
“微信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微信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和晓科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见,遗嘱必须依照《民法典》来订立。《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于每种遗嘱类型,《民法典》还规定了生效的要件。
实践中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应该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
比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形式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手段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当然,如果能确认微信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那么也可以依照微信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
但只要有继承人提出质疑并诉诸法院,那么单凭“微信遗嘱”这种形式是不可能得到法律认可的,相应的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相应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电子遗嘱”可作为辅助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李晓茂律师: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生活已经日益“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越来越习惯网络购物、电子合同、移动支付,就连国家发行的货币都在试点数字人民币,因此“电子遗嘱”在将来是有可能获得法律确认的。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遗嘱”现在以及中短期内都不太可能被确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可以作为法定遗嘱的一种辅助形式。
虽然《民法典》列举了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但是并未规定遗嘱只能采取其中某一种形式。
从实践层面来看,作为律师我们也常常会建议当事人同时使用几种形式来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效力。
最后
再来梳理一下
一、有效遗嘱的类别
《民法典》实施以后,遗嘱继承以在后遗嘱为准,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二、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应注意
许多遗嘱人立具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时常见漏签年月日或签署不全的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其他遗嘱常见见证人及见证人签章问题导致遗嘱无效。因此,在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或见证人的签名和年、月、日缺一不可,不可用私人印章代替签名,年、月、日均需写明。还要提醒大家,遗嘱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订立什么样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效。
有一份合法的遗嘱
将财产的明细都写得清清楚楚
能够减少亲人之间
对簿公堂的可能性
把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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