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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说自己遭刑讯逼供,辩护律师要求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被拒,律师在法庭上能对办公机关提出批评吗?
辩护律师能在法庭评论说,在案证据违背逻辑、违背法律、违背生活常识吗?
辩护律师能在法庭上批评办案机关小案大办、有罪推定吗?
你要注意了。安徽芜湖律师戈运龙,就是因为开庭时这么说了,被办案机关认为,言语不当,诋毁司法机关,要求司法局给与处罚,暂停执业6个月。
先说第一个问题:戈运龙律师到底说了什么?
戈运龙律师把书面辩护词发给了几位全国知名的刑辩律师,周泽、斯伟江、刘昌松等。
周泽的看法是:其中有些言词虽然有点激烈,但仍然属于正常的辩护意见范畴。
刘昌松律师的看法是,他的辩护是专业的、尽职的,整体比较理性、温和,个别地方措词稍激烈。
比如:
那么,戈运龙律师在法庭上怎么说的?
与戈运龙律师共同辩护凤海飞案的徐冯彬律师称,“戈律师被投诉的案子,是和我一同办理的,我全程在场。我可以证明,戈律师的庭审发言并不出格,办案过程也很认真负责。”
再说第二个问题:戈运龙律师能不能这样说?
《律仿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也就是说,戈运龙律师的发言,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果仅仅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让办案机关不高兴,就要给予处罚,这就无异于废除辩护制度,甚至于废除刑事审判制度了。
就戈运龙律师的发言,我倒是想知道,律师要求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合情合法合理,为什么不给调呢?
第三个:为什么要关注这件事?
戈运龙律师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我是觉得,即使你不是律师,也应该关注这件事。很简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不是他个人的利益,而是所有人的权利。没人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打官司,你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律师在法庭上只会说,对对对,好好好。
办案机关自己不爽,就投诉辩护律师,将毁掉辩护制度甚至是律师制度。
没有人拥有免予批评的自由,每个人、每个单位都要接受监督、接受批评,尤其是权力机关,更要接受批评,更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守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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