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控诉,丈夫阿哲(化名)去年1月间因打麻将结识女牌友小玲(化名),两人竟发展成交往关系,还多次发生性行为,愤而决定对小玲提告求偿30万元。 虽然小玲辩称阿哲与人妻早已感情不睦,但未获得桃园地院法官采信,日前仍判她应赔偿人妻13万元较为适当。
人妻在判决书中主张,阿哲在去年1月间因打麻将结识小玲,两人相谈甚欢,没想到竟产生情愫,不仅发展成交往关系,还多次发生性行为,显然已经侵害到她的配偶权,愤而决定对两人提告求偿60万元,但由于阿哲和她已在同年7月当庭达成和解,于是她也当庭变更声明,改向小玲求偿30万元。
小玲则辩称,配偶权不是宪法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人妻不能以此理由提告求偿; 况且阿哲与人妻的感情早已不睦,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人妻和阿哲达成和解,依法规定,她也应当在阿哲的清偿范围内同免责任。
不过,桃园地院法官表示,配偶之一方基于配偶关系身分所生的身分法益,受到民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所保障,人妻依法提告求偿并无不妥; 此外,小玲虽然声称阿哲与人妻感情不睦,却未举证以实其说,自难采信。
至于小玲是否需要赔偿,法官指出,人妻虽然免除阿哲的债务,但没有消灭全部债务之意,所以还是可以向小玲求偿,考虑到双方的身份、地位、经济收入等因素后,最终判小玲应赔偿人妻13万元新台币较为适当,全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