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平权法案的最新斗争及后续影响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白人女生Abigail Noel Fisher 和 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 在2008年申请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时被拒绝录取。由于发现有比她们成绩低的有色人种学生被录取,她们认为自己受到反向种族歧视,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 并进而要求推翻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对平权法案符合宪法的判决。官司在最高法院审判进行中。
现在的情况是,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 会投给 Univ. of Texas。那么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根据惯例,二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大学中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那么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那么种族区分录取政策则宣告在学校录取中结束,这同时也可能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几次诉讼都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最新的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遍成绩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例如统计显示,哈佛过去10年内将亚裔学生总数限制在13%,一直未变),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象。而亚裔的学业竞争对手,犹太裔则由于归类白人不受限制(实际上白人各名校入学生里犹太人能高达30%-40%)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就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就必须把种族因素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仅以成绩竞争,而这对于亚裔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