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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五). SCA 5 联系到的平权法案

www.creaders.net | 2014-02-25 19:29:41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五.SCA5 联系到的平权法案

SCA5的理论基础是平权法案,即Affirmative Action。此法案指的是“平等人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即 “equal opportunity employment”。具体而言,“平权法案”要求美国联邦的各级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s必须遵照执行。 其目的是杜绝各类就业歧视,包括因肤色,信仰,性别,国别等引起的歧视。

平权法案是1960年代随着美国黑人运动、妇女运动兴起的一项政策。由美国总统约翰逊在1965年发起,主张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时,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和女性。目的就是扳回历史上对少数种族(如黑人,亚裔,拉丁裔)和女性的歧视,把他们在历史上承受的痛苦折算成现实的利益。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任总统均为落实《民权法案》相继签署了一系列旨在入学和就业上对少数族裔进行优惠照顾的总统令。

平权行动实施之后,有色人种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中标率大大提高。亚裔也得到了一定利益,1960年后,亚裔得到了在以前美国历史中根本无法取得的一些职位,如法官,媒体业,警察等。

高校录取制度尤其是平权行动的热点。有的大学,甚至明确地采取了给相对低分黑人、拉美裔申请者“加分”的制度或者给他们实行百分比定额制。至于成绩本来就好的亚裔,这更是打开了大学之门。这一定程度促成了美国的大学里各种族齐头并进的大好局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到90年代中期,一个曾经几乎是“纯白”的学校,已经被“平权行动”粉刷得五颜六色:39%的亚裔;32%白人;14%的拉美裔;6%的黑人和1%的印第安人。

然而从1970年代开始,人们开始对“平权行动”进行反思和争论,其主要的矛头,就是它矫枉过正,形成了一种“逆向歧视”。1978年的“巴克案”(Bakke Case)打响了反对“平权行动”的第一枪。巴克本人是一名白人男性,连续两年被一个医学院拒绝录取,与此同时,这个医学院根据16%黑人学生的定额制,录取了一些比巴克各方面条件差的黑人学生。巴克认为定额制违反了公平竞争,因而将学校告上法庭,此案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对黑人学生实行定额制是违宪的,但仍然在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

由巴克案开始的平权争论随机酝酿发酵。最著名的对平权运动抗议,来自1990年代中期加州州长Peter Wilson。他抗议道:“不能让集体性权利践踏个人的权利,我们应当鼓励的是个人才干。”于是他大刀阔斧地开展了废除“平权行动”的运动。1995年6月,公立的加州大学及其九个分校废除了录取学生中“平权行动”。1996年11月,加州用公投的方式废除了包括教育、就业、政府招标等各方面的“平权行动”。1997年4月,这一公投结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受到加州的影响,另外十几个州也开始相继跟入,采取不看种族,只看成绩的录取方式。而由于黑人,拉美裔成绩相对较差,取消“平权行动”对他们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1998年是加州大学各分校取消“平权行动”的第一
年。在这一年里,伯克利大学黑人学生的录取率下降了一大半,从1997年的562个黑人下降到1998年的191个;拉美裔的学生也从1045个下降到434个。而同为少数族裔的亚裔则由于成绩优秀,比例不降反升。

2003年“平权行动”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因为最高法院遭遇了一个新的“巴克案”——密歇根大学的Gratz / Grutter对Bollinger案。一个时期以来,密歇根大学的本科录取规矩是,把学生置于一个150分的体系里排序,学生如果得分高于100分,则获得录取。密歇根大学的录取体系里,少数民族学生包括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人,自动获得加分20;而一个满分的SAT成绩,只有加分12(亚裔是否包括不确定)。1997年,白人学生,密西根居民Barbara Grutter申请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时被拒绝,她的GPA 是3.8,LSAT:161。 但Grutter女士发现有黑人学生的GPA和LSAT成绩比她低, 却获得录取
,Grutter女士于是把密西根大学告上法庭。这个Case叫“Grutter V. Bollinger" (Lee Bollinger 当时人密西根大学校长,现在是Columbia 的校长)。2003年6月23日,最高法院再次作出裁决:密歇根大学给每个少数民族申请者加20分的本科生录取政策是违宪的;但同时又裁定法学院为了增加学生的“多样性”而照顾少数族裔是合法的。

这与其1978年对“巴克案”的裁定是一样的:原则上支持“平权行动”,但反对用定量的方式来固定这种“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争论的核心,正如众多社会问题的核心,是一个“程序性正义”和“补偿性正义”的矛盾。“程序性正义”主张一个中立的程序施用于任何社会群体,无论结果如何——同一条起跑线,兔子也好,乌龟也好,你就跑去吧。“程序性正义”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历史”、“经济”和“文化”的无视。一个经历了245年奴隶制、100年法定歧视和仅仅30年政治平等的种族,必须和一个几百年来在高歌雄进征服全球的种族放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补偿性正义”则主张根据历史、文化、经济条件有偏向地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证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补偿性正义”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操作性问题:由谁、如何、是否可能来计算鉴定一个人的历史、文化和经济遭遇?一个祖上是黑奴的黑人录取时加20分,那一个祖上是华工的亚裔应该加多少分呢?一个祖上四代是贫农的人,和一个祖上两代是贫农的人,分值又有什么不同?一个穷白人和一个富黑人,谁更应该加分?这就听起来有点耳熟了,而且是不太悦耳的一种耳熟。这种“补偿性正义”的原则,需要一个巨大的国家机器来整理、裁判历史和现实无限的复杂性,而这种裁判权一旦被权力机器劫持,问题就不仅仅是如何抵达正义,还有这架机器震耳欲聋的轰鸣声了。

所以说,美国最高法院对“平权行动”的判决是一种无奈。毕竟美国所有族群都赞同将历史、经济等因素融入政策的考虑当中,否定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对如何具体地补偿历史、经济问题,却没有明确标准。毕竟,任何人都研究不出历史和现实之间、经济地位和政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

我们也必须承认,AA其实是有相当大的民意基础的,除了黑墨,还包括很大部分利益实际受损的白人。减少阶层差别,促进社会融合,提升弱势群体的地位,是很大部分人的共同理念。也许不根据能力录取不公平,但是把只进入文明一两百年的落后民族和已经发展了几千年的强势民族放同一起跑线上自生自灭更不人道更不公平。教育是减小差别促进融合的重要手段,所以才会有AA这种理念的普及。AA的理念本身没有错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有很大问题,比如犹太人凭借自己强大的财力和影响力,从来都是躲在白人群体里面闷声发大财,而弱势民族如苗人,却被拉到亚裔里面垫背。再又如只在大学阶段讲AA,中小学教育却任由弱势民族在恶劣环境中自生自灭。实际上只是某些少数族裔中的特定群体的通行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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