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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外逃贪官 中国借助联合国

www.creaders.net | 2003-09-26 16:25:37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在九月二十叁日由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递交批准书之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二十九日起在中国大陆生效。这个联合国公约对大陆来说,具有相当程度的意义,因为,它可能是引渡超过四千名外逃贪官回笼的重要依据。


台湾中国时报彭志平综合报道,大陆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这个谜题很难有正确的答案。二○○一年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是外逃海外贪官四千多名,卷走的涉案金额超过五十亿美元。两年之後,大陆某省反贪局局长接受「南方周末」访问的时候指出,「那已经是陈年黄历了,现在早已不只这个数了。」至於具体的数字是多少,这位反贪局长只能形容说,「一个黑数。」


「南方周末」引用另一个来自於「海外媒体」的参考数据是,今年SARS肆虐的四、五月间,有一百八十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大陆处级以上官员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逾期不归。同样是「海外媒体」的报导,八月叁日到五日短短叁天之间,北京、天津、深圳、昆明等口岸就查获六十多名企图外逃的中共官员,其中有七名是副厅级官员,携带外汇最少的一名外逃者身上有六十万欧元。四川省的外逃官员在大陆各省级单位中名列前矛,该省反贪局官员表示,到今年六月底为止,四川外逃官员达到一百五十八名,其中除了一名在出境时留下纪录之外,其他全都下落不明。大陆外逃官员当中甚至有正部级的高官。

这些官员是怎麽逃离大陆的呢?有些是用真证件堂而皇之的出境;用假身分证办理真护照,透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叁国,是贪官比较惯用的伎俩;有些是拥有他国长期居留证,但是居留证上并不是真名,因此,出境时没有留下纪录。四川省反贪局一名从一九八五年就开始追查外逃贪官的官员步根来指出,不少外逃官员是突然神秘失踪很长时间之後,才透过单位报案发现涉及经济问题,往往已经错过了追缉的最佳时机。

有些外逃官员以大款或是移民新贵的姿态出现在外国。前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段买了五处高级房产。前河南省漯河市市委书记程叁昌在纽西兰奥克兰买豪宅别墅和汽车,过着富豪般的生活。前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陈满雄夫妇潜居泰国清迈,拥有两幢高级洋房、叁辆豪华轿车,跻身当地名流,而且还彻底整容、皮肤漂白逃避追缉。有些外逃贪官大口吃肉、大碗喝酒之馀,还後悔带走的钱不够多。

不过,有些逃官却也落魄异乡。前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联手卷款潜逃,钜额现金在偷渡过程中被蛇头层层剥削。到了泰国之後由於分赃不均,谢竟然以四十万泰铢雇用杀手追杀麦容辉,麦在无路可逃之下自首。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某支行干部陈新卷款四千多万人民币外逃越南、缅甸,六十八天的逃亡过程中换了二十九张假身分证,最後陈新也难逃法网。

面对大量外逃贪官,中国并不是不想将之绳之以法,但是始终受限於内外在因素。在国际因素方面,中国到一九九四年才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对外双边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也只和十八个国家签署引渡协议,而且和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这些外逃贪官最多的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刘廷吉说,对於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只能靠谈判;有些国家不但没有引渡协议,甚至连谈判都不行。最高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司处长龙梅表示,一些国家往往会将国际司法合作谈判当作政治筹码。

另一方面,大陆的国际法体系也相对落後,一九九○年代大陆贪官外逃情形就已经相当严重,但是到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共才正式颁布「引渡法」。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制定「反洗钱法」,也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而调查显示,一九九七年到一九九九年之间大陆累积外逃资金超过五百叁十亿美元。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被大陆媒体形容为「对外逃贪官敲响的第一记丧钟」。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郭阳指出,这项公约对於「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认定标准,比大陆的「行贿受贿罪」认定标准还要宽松。龙梅也表示,虽然公约中有关於引渡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已经为日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自力分析说,公约只是指导性的文书,并没有强制力。即使有公约,对方也可能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另外,美国并没有批准这个公约,龙梅认为,这无疑对大陆展开工作非常不利。

大陆另一个防范官员外逃的方法是将官员的出境通行证、出境护照交由组织部门统一保管,但是不少专家认为,这种方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另外,建立黑名单制度也是大陆学者专家的建议之一。大陆全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邵道生就指出,贪官势必透过各种管道都要逃出去,因此,要强化内部制度来遏止腐败。

他建议采取真正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官员们只是把工资条交上去,这叫什麽申报制度?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有腐败嫌疑,就将其控制住,限制其出国。」邵道生认为,如果没有国内措施的配合,只加入几个国际公约,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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