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窗:打击外逃贪官的大网正在收紧
【万维读者网】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
今年的贪官外逃案中,最轰动的莫过于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的神秘离境。令人惊讶的是,勾勒杨秀珠整个出逃事件,应回溯7年。1996年还是局级干部的杨就已经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商业区买下一座五层的豪华公寓,当时总价是55万美元。
究竟有多少贪官逃亡海外,至今没有确切的数字。两年前的一个权威说法是,逾4000名贪污贿赂嫌疑人携巨额公款逸散海外,并且这还仅仅是官方掌握的部分事实。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就有官员外逃事件发生。不过,今天的贪官外逃和多年前的外逃有了很大的不同。一位中纪委研究系统的人士在归纳当前腐败的新特点时警告说,有些腐败分子已经通过土地批租、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途径,基本完成了“原始积累”。
一旦原始积累基本完成,接下来的事情就不难想像:除了挥霍性消费之外,就是想尽办法漂白、转移等等。一个合理的推断是,许多还没有暴露出的腐败分子正在紧锣密鼓地完成这一切。外逃只是完成了最后的“凌空打门”而已。在反腐败势头猛烈的时候,坊间也流传着官员上缴护照以示清白的说法,当不属空穴来风。
一个国家完整的管理链条随时会莫名飞走几环,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
收紧大网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已经生效。有专家指出,借此,我国会加大对跨国犯罪,例如贩毒、走私、黑社会、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加强却不会立竿见影。不过,这是一个收紧大网的强烈信号。
据央视报道,中纪委配合此公约派出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各地的官员进行巡视,对他们的出国通行证以及出国护照进行了检查和管理,一旦发现有意外的情况,将会及时做出反应。早在8月份,中央就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文件。也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各地已经发生了几起悬念待解的厅局级官员自杀事件。
几乎与此同时,央行新的职能设置已经由中央有关部门审议确定。其中,原来带有内部看门人色彩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黑钱的金融监管职能结束了几个月的空白期。
据悉,中纪委正在研究让领导干部身边更加透明的方案。有些地方已经先行一步,比如上海、海南已经出台了领导干部必须申报和公示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制度。其他制度上的完善,比如加强对地方尤其是省级领导班子的巡视,纪检系统加强垂直领导等等,客观上都有利于对不正常动态的发现和官员们的主动交代问题。新一轮腐败和反腐败的角力,也出现了和民营企业家类似的趋势:证明自己的清白。不同的是,向国民证明自己的清白本就是官员天然的义务。
由此也可能导致一个悖论:从短期来看,这样的措施可能会加剧原始积累转移的速度。同时,对类似杨秀珠这样的人物,一个未解的悬念是,她能否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她贪污收受的资产能否返还及追缴?
(南风窗记者杨婷婷)
附南风窗: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尚缺有效追回赃款途径
我国的腐败官员外逃方式有很多种,有持本人护照,打着出国考察的招牌冠冕堂皇地“出访”到国外,有利用假护照、假签证“混”出境的,有躲在车厢、船里偷渡出去的,也有亡命之徒游泳流窜出海的。这些腐败官员的不义之财“出境”方式也不同。一部分是通过虚假海外投资,或外贸合同,将大额非法资金打着政府款的旗号流出境,也有的腐败官员利用子女、家属、亲戚在国外的便利,将赃款带过去,也有的直接在国外受贿,境外的行贿人就将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的账下。现在金融业已经全球化、电子化,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网络可以直接把钱存入国外的账号里,况且中国的银行在海外都有分设机构、分支的代表处等,这些都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了通道。
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没有把由于腐败官员贪污受贿、侵占或挪用公款得到的不义之财廓在其中,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国犯罪的就更少了。
长期以来,国家对跨国犯罪这一块不熟悉,关注得也不够。虽然司法部设有外事与司法合作司,但一直都停留在迎来送往的表层活动上。现在的状况有所改变,在与国际社会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对于不法资产的扣押、没收、转移及犯罪分子的引渡开始重视起来。
我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时对国际合作的忽视,还有一些历史的因素在起作用。传统的观念是,跨国合作就会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问题。由于中国和很多国家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签署这方面跨国协议的对象比较狭窄,只限于一些小国、弱国,也仅限于双边机制,这就导致追回赃款的效率比较低。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我国的刑法系统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引渡法》,这在刑事法律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
我国已经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积极促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定案表明,我国的反腐败事业正在更多地加强多边合作。上世纪90年代,我国计划制定《反贪污、受贿法》,却无果而终。现在,由联合国起草的《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刚好补充了国内法这方面的缺失,让执法人在打击、惩治腐败犯罪时进一步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签署这样一个公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很有意义。
现在,我国刑法制度面临的最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现在法律界的一个难点、也是热点话题就是如何“国际法国内法化”,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就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在这方面,欧盟的成员国在处理本国法律与欧盟法律间关系的方式,值得借鉴。
在我国,由于某些原因,国内法律在实施当中都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就会更小。业内人士通常戏称国际法为“软法”、“弱法”,政府若想在打击跨国犯罪及惩处腐败分子上大有成效的话,就必须改变观念,在主权范围内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成立专门机构,让国际法执行过程变“硬”、变“强”。在国际上,美国、法国为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协调关系,率先在自己驻外大使馆设立警卫处、法务处,专职处理引渡等法律事务。据悉,英国、德国也准备效仿。希望我国早日做出此类举措,为以后处理这方面的事务带来方便。
当然,从技术层面上讲,要使这些公约真正促进国内的反腐败事业,必须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有关反腐、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需要适时修改。在引渡、刑事司法上要加强与国外的合作,例如要完善、加强引渡中的信息、情报的互换交流,案件的通报、证据的移交,涉案人员的诉讼,及财产的扣押、封存等一条龙的办案过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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