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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委书记刘方仁逃脱死罪 被判无期徒刑

www.creaders.net | 2004-06-28 22:52:43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万维读者网记者佚民综合报道:据新华网北京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宣布,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方仁受贿案15日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仁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年67岁的刘方仁祖籍陕西武功,1951年参加工作,1954年入党,1962年毕业于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大专学历。历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工人、材料员、计划调度员、值班长等职。1977年任车间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1980年任副总工程师、厂党委监察委员会委员(兼)。1983年始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书记。1985年任江西省委副书记。1993年6月任贵州省委书记。


“落马”始末


  新民周刊报道说,从技术层面分析,刘方仁的垮台似乎源于他的“下线”卢万里的“爆线”。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免去了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职务,然而仅仅一个月后,卢万里居然逃逸了。

  一个当地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因为和一起重大的国债资金腐败案有关联,卢万里被免职后不久,便于2002年2月匿名出逃海外。

  然而仅隔一年,自以为“已经彻底自由”的卢万里还是被缉拿归案,引渡回国,以涉嫌受贿罪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中纪委和检察机关初步查实,1996年3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500万余元。

  身陷囹圄的卢万里,为了立功赎罪,向办案机关检举了更高职务的贪官——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

  据卢万里供称,1999年8月,卢的一位在国外经商的亲戚来找他“通关节”,卢便将其引荐给了省委书记刘方仁,见面时,便向书记奉上了一对价值10.6万元的劳力士手表。

  2003年4月25日,新华社向全国播发了一条重要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初步查明,刘方仁在担任省委书记期间,先后帮助贵州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和一企业主贷款、开发房地产、承揽工程,事后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61万元、1.99万美元(后又追查出受贿额500万元);收受某外商所送名贵手表一对;长期与一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刘方仁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收受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能干的“贪司令”


刘方仁曾经是一个“勤政”的高官,誓言让贵州人民尽快脱贫?K?又是一个的贪官,一次就可吞入500万。

  由于人均收入长期处于全国倒数第一,贵州是众所周知的经济落后省份。 刘方仁主政贵州期间,曾经在多种场合誓言让贵州脱贫,2002年的夏天,刘方仁在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所谈的一切曾让贵州人民深受感动,他认为,对西部大开发“心要热,头脑要冷”。不能一阵风,不能赶浪潮,不能大呼隆,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第一是加紧修路,“要想富,多修路”这句老话对于贵州仍然十分受用。贵州有许多资源优势,矿产、能源、旅游、生物等方面的资源非常丰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交通不便,外面的东西进不来,贵州的东西出不去。大举修路将使贵州从一个“不沿江、不沿海、不沿边”的“三不沿”省份,变成南北贯通、东西联网、两纵两横的通衢大省。第二是退耕还林,也要实事求是。生态保护、退耕还林在贵州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悉心解决:退耕之后,还什么林?种什么草?如果退耕之后,群众的生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过越苦,退耕就是一句空话,你一走,群众就会复耕。而且,退耕还林采用什么样的方式,究竟是由农民自主选择种什么树,还是由政府决定?在贵州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民对市场的了解毕竟有限,自主选择难免有盲目的成分;但如果一概由政府决定,也不一定看得准。因为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而且种草植树见效比较慢,其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刘方仁的话使大家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实干的高级干部:“我们把交通建设作为贵州的第一个重点来抓。1993年我刚刚上任时,面对的是1000万贫困人口,在当地政府的努力以及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到1999年底,已经有了713万人越过了温饱线,贫困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也由35%下降到10%。……我们的计划就是‘五年打好基础,十年重点突破,十五年初见成效’,按照这三句话去作,我只要在位一天就要干好一天,到2010年,全省农村实现小康!”

  可是,就是这位在所有场合都为贵州百姓“鼓与呼”的省委书记,同时也像丛福奎、李嘉廷等贪官一样,“工作并吞噬着”——

  ——1996年初,贵州某某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刘某某(现在押)为获得贷款请“刘书记”帮忙,“刘书记”当场便给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领导打了电话,旋即,“通天”的女老板就这样一下子拿到了500万元贷款。

  ——2000年初,刘某某和其子廖某在贵阳开发某某花园房地产项目。项目的建筑面积有6万平方米,可是刘氏母子动起歪脑筋,希望建筑面积再翻一番,由6万平方米增加到11万平方米,这样就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利润。刘某某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但按城市建设规定,贵阳市规划局一直不予同意。于是,刘某某找到“刘书记”帮忙,见规划局方面拖而未决,“刘书记”不高兴了,“一发力”就使该项目获得通过。

  为感谢“刘书记”的帮助和支持,刘某某、廖某先后送给刘方仁149万元。

  2000年,就在刘方仁大谈“西部大开发”并且频频“下乡、下最困难的基层考察指导脱贫工作”的同时,他的一次胃口更大的“吞噬动作”开始了。

  2000年1月,贵阳市国资局正拟转让“世纪中天”的股权,由于“世纪中天”当时在贵州算是比较优质的企业,因此应者云集。“在我们拟转让的名单上根本就没有刘志远公司的名字。”一位曾经参与过当年转让的原国资局人士回忆说:但事情的结局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居然是刘志远的“世纪兴业”胜出。而事实的真相是——“当时上面一个电话下来,就这么定了。”

  2000年1月12日,“刘书记”的“哥们”刘志远背着大包,意气奋发地进驻“世纪中天”。 据中纪委对刘方仁案情的通报披露,当时,刘志远向刘方仁的儿媳妇送了500万元的大礼。


  拜倒在发廊妹裙下


  刘方仁给人的感觉可谓“相貌堂堂”,中等个子,浓密的头发下是一张方正的脸盘,谈吐举止雍容大度,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经常在各种“谈话节目”中畅谈法德兼治的问题。2002年3月14日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还说:“跨入新的世纪,价值取向更趋多元化,各种思想文化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依法治国,也需要依靠人的道德自律。后者虽然没有前者的强制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德’,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准,无德则国家无序,少德则民族无力。在中国历史上,就是儒法并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孔子就说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我们说的‘以德治国’有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又是法治的坚实基础。”

  在接受采访时,刘方仁还说:“落实以德治国,必须大力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各级干部要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真正树立起人民公仆的形象,努力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安邦兴国,法治与德治缺一不可。”

  然而,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就是这样一位道貌岸然的省委书记,竟会勾搭上“发廊妹”,上演了一出发廊里的“爱情故事”。

  那还是1993年,刘方仁上任贵州省委书记不久,某日,他在饭店用餐完毕后,被招待方安排在饭店一楼的某房间理发。已年近花甲并有着近40年党龄的刘方仁发现,给他理发的这位理发小姐郑某长得相当标致,而且别有一番风情,便忍不住赞美了她几句。不想这位小姐也是“见过世面”的人,在省委书记面前顿时“媚态服务,娇嗔万分”。“刘书记”故意话中有话,“发廊妹”曲意逢迎挑逗,以后便成了“为省委书记定点理发”的对象,春花秋月几个往返就使刘方仁对这家饭店有了“感情”,对那处洗头间有了“感情”,最后是对那位郑小姐有了“感情”。

  当然,那时候的刘方仁还有些分寸,没有马上和这位小姐“共蹈爱河”。但是令他想不到的是,其实这位漂亮小姐早已有了家室,不仅有了家室,而且外面还有别的男人。事实上,在刘方仁之前,早已有一位老板——贵州某某装饰公司的总经理陈某看中了她,而且成了她的姘夫。

  从第二年,也就是1994年开始,郑某与刘方仁的关系开始热乎起来,最终突破底线,不可自拔。郑某的姘夫不但不吃醋,还乐此不疲地为刘方仁安排幽会场所,刘方仁虽不知道陈某曾是郑某的姘夫,但从他鞍前马后的表现来看,知道他是个“识时务爱奉献”的“能人志士”。于是决定要好好犒劳犒劳他。陈某也不失时机地请郑某帮他“具体搞定”,让刘方仁出面打招呼,帮助揽些大型工程来。

  就这样,一个省委书记颓然倒在了一个“发廊妹”的石榴裙下,并且还“长相厮守”,电话一个,大笔一挥,先后帮陈某承揽了贵阳某某大酒店和某某电信枢纽大楼等价值近亿元的装修工程。

  陈某也的确非常“懂事”,除了“荐让枕席”给刘方仁外,还“孝敬”了刘方仁5万元人民币和1.99万美元。此外,为了“稳态地、持久地发展感情”,他还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时常到“刘书记”家走动,又是送钱,又是送物,先后送给刘方仁共7万元人民币。

  中纪委的调查表明,刘方仁任职期间也为其经商的儿媳妇易某一贯提供诸多便利,支持纵容其“放手经商”,放手倒卖工程项目,使其获利2180多万元。目前,有关部门已查扣刘方仁儿媳易某违纪违法款项2200多万元。有关犯罪细节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


“贪”,《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原指爱财”。在司法范畴,“贪”字涵盖了贪污、受贿、非法占有、财产来历不明等罪名。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这一条,刘方仁可判死刑,但是实际上只判无期徒刑。类似情况还有不少。

尹西才,男,现年50岁,安徽省阜阳市人。1995年任淮北矿务局(现称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处长,1996后兼任省该处下属企业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尹西才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02.6447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70余万元;且尹西才在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积攒家庭财产人民币2028.679395万元、美元66.821655万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部分外,尚有人民币109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侦察机关冻结、扣押尹西才财产人民币2310万余元和美元66万余元。尹西才贪污数额、查明家庭财产,均创下安徽省腐败案件个人涉案金额纪录,有“安徽第一贪”之称。

2004年3月,尹西才案件一审判处“死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尹西才案判决议论中凸现出来。根据《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巨额”是多少?百万?千万?亿元?亦或更多?没有界定。

记者对安徽省2000年以来贪污腐败案件进行了粗略统计,平均涉案总额中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不到四分之一。最为典型的是原阜阳市市长肖作新案,违法收入超过2000万,认定为贪污受贿的仅2万多元。同一犯罪主体,同样是排除在合法收入之外的不义之财,量刑轻重过于悬殊。

据法学专家介绍,1997年中国修订《刑法》时加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近年来由于形势的发展,成为诘难最多的法律条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最高判处期限只有5年,因而成为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证责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化就2004年全国政协会上就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的“免死牌” !马鞍山市市委书记丁海中提出:对《刑法》相关部分进行修改,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淮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指出:反贪案件既要打击犯罪的功效,也应有净化社会的良好影响。现在刚好相反,犯罪案值一个高过一个,认定贪污贿赂的比重却很小,判处显轻。导致贪官抓越多,公众意见越大,议论越多。如果能从法律上细化,严格界定范围,可有效防止正在出现的以罚代刑、以行政处罚代刑事追究的倾向。

据介绍,国外对“公职人员财产来历不明”也有不同认定方式。新加坡的法律就规定:凡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说明不了来历的,按贪污论处。

认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特别多。安达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等还分析:贪官揪了出来,大家还有很多猜忌,就是因为法律界定不明晰。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可以,老百姓的想象空间自然就大了。加上社会“仇贪”心理,认为10万以上的贪官都该杀,而判决的结果往往多是从轻发落,几百万都死不了,反差越来越大。于是人们一提反贪案件,总要想起被毛主席批准枪毙了的刘青山、张子善。这是建国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犯罪第一要案。时任天津市负责人的刘、张二人,因贪污近3万元, 1952年2月10日,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审后送上断头台。

尹西才案的判决其实只是一种趋势的具体表现。记者随手拣出一例:震惊河南的原濮阳市生物化学工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季长喜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今年初一审也是“死缓”。季长喜先后贪污公款445万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用于私人营利,并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导致公司亏损2.3亿,1300名职工下岗失业。经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3年以来,安徽查处了11名厅级、数十名处级干部的贪污腐败案,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无一判刑超过15年。

据安徽大学法律研究人员介绍,因受贿10万元被判死刑的案例全国至今仅有一例,就是轰动一时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原綦江县长林世元。林因受贿10万元一审被判死刑。但林上诉后,即被重庆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理由是林世元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还有是影响面极大的厦门远华案中的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因受贿一辆价值40万元的高级轿车和12万元现金,一审被判死刑。但庄并没有被“立即执行”,而是在3年后的2003年底,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改判“死缓”。

多年前,100万元被认为是事实标准,以下一般不判死刑。随着巨贪的一一“曝光”,公众心理线和实际判处线都在上移。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这个数额当时被很多人认为是中国打击经济犯罪的死刑“新标准”。但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先是有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此后湖南“女巨贪”蒋艳平受贿200万元被二审改判死缓,湖南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受贿86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家族受贿2000多万元,也只被判死缓。

有专家总结,“贪”者走不上断头台,客观上造成了当前中国处理经济犯罪问题上的刑罚尴尬:它一方面表现在规定可判死刑的数额线较低而实际判处线很高;另一方面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贪官比不发达地区贪官风险更小。即同一国度内的不法律标准:同一犯罪事实下东轻西重,南轻北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盛堂在研究了中国近年来的反腐败案件后还发现:案发越晚、隐蔽期越长,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就越小。近两年来对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贪官都不判处死刑的实际做法就默认了这一点。

民谚说:针孔大的漏洞就会有斗大的风。公开的反“贪”审判如有一丝缝隙,市场经济中钱财的极端诱惑之下,隐蔽的“贪”者就会抱着侥幸心理变本加励,聚敛无度。2004年3月,最高检察院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就披露,近5年来,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案件达207103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5年审结的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一个5年上升65%。仅2003年一年,省、部级干部就有6人因“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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