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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政干部贿选八种趋势

www.creaders.net | 2004-07-10 10:58:01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网】最新一期的《?t望》周刊发表沈泉涌的文章“党政干部贿选八种趋势”,现转载如下。





  披着民主外衣的以钞票换取选票的“买官”行为,就象一个毒瘤,侵蚀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基层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工作中,出现了十分严重的拉票贿选现象。以钞票换取选票的“买官”行为却披着民主的外衣,且有发展蔓延之势。这些“贿选”活动日趋组织化、公开化,手段五花八门,范围逐渐扩大,层次越来越高,耗资越来越大。具体来说,呈现八种趋势。



  贿选现象的特点


  其一,从非提名的候选人拉票贿选,到组织提名的候选人也拉票贿选。拉选票和拉推荐票的干部中,有的平时表现并不错,群众威信也不低,对拉选票、拉推荐票的行为也是反感的,但看到个别人拉成了,担心自己不拉会吃亏,自己的防线也放松了,心理失去平衡,加入拉选票或推荐票的队伍。安徽省蒙城县庄周乡干部陆涛得知组织部门考察将自己列为党委委员预备人选后,于2003年初分别找到该乡两位村党支部负责人,拿出现金2000多元要求帮忙。受托人先后宴请了10个村的党支部书记,每人送两条香烟,为陆涛拉票。

  其二,从“暗箱操作”拉票贿选,到“暗箱操作”与“阳光操作”结合拉票贿选。一些地方拉票贿选已由个别人偷偷摸摸的隐蔽行为,发展为有预谋的半公开行为。有的人为了拉票,动员亲友,或利用宗族势力,四处活动,非法串联;有的发动下属、同事以及“小团体”里的人,利用各自的社会关系或职务影响,争取选票。2002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10多个村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一些候选人公然雇用帮手,以500~1000元的价格,挨家挨户收买选票,投票时则派人现场监票。

  其三,从个体活动拉票贿选,到有组织拉票贿选。在一些地方的选举中,一个人活动,众人相随,有的甚至组织专门班子,制定活动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筹集大量资金,进行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活动。

  其四,从请吃喝、送礼品拉票贿选,到直接送现金拉票贿选。前些年贿选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请吃喝拉关系,辅之烟、酒、茶、衬衫等物品,近年来则发展为钱物并送,大肆收买选票。2000年12月,山西省河津市召开二届四次人代会,选举出席运城市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会议期间,有21名代表候选人采取请客和送钱物的方式拉选票,耗用资金达101万余元,致使运城市下派的6名代表候选人中有4人落选,河津市提名的26名代表候选人中有8人落选。

  其五,从当场兑现钱物拉票贿选,到当场兑现钱物与“期权”式交易结合拉票贿选。以往贿选者一般都是直截了当地向代表和有关领导或送钱物,或请吃喝,直接“兑现”。而现在,贿选者为收买人心,在直接送钱送物的同时,还承诺当选后的回报,使贿选呈现“期权”式交易的特点。安徽省枞阳县陈瑶镇会计吴小美,在该镇2001年2月的换届选举中,为了使自己能当上副镇长,安排人员先后到27名镇人大代表家中,分别送香烟或现金。每到一位代表家中,吴都作出了当上副镇长以后,给予丰厚回报的承诺。在吴的诱惑和口头承诺下,一些代表投票让吴如愿以偿当上了副镇长。

  其六,从送钱送物的单一手段拉票贿选,到多种手段拉票贿选。有的打电话、送名片、发信件、写条子,或者登门拜访,与推荐人或代表套近乎、打招呼;有的四处散发宣传个人“政绩”的材料,吹捧自己,诋毁他人。贵州省施秉县第九次党代会期间,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袁明华,为了使组织提名的县委书记候选人李金碑落选,多次指使副县长龙光明、组织部副部长刘正国等人分头活动,到各代表团游说,策划代表在预选时投李金碑的赞成票,在正式选举时投反对票,致使李金碑落选。

  其七,从村乡干部拉票贿选,到县以上领导干部也拉票贿选。前几年,拉票贿选占多数的是乡村干部,近年来,贿选现象已经由选举领导干部蔓延到选举代表,由人代会蔓延到党代会,由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蔓延到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涉及的层次已蔓延到县、市级的选举,参与贿选人员的职务级别也越来越高。

  其八,从党员干部拉票贿选,到私营企业主也纷纷参与拉票贿选。一些私营企业主在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开始涉足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有的通过拉票贿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进入基层领导班子,谋取政治地位和公共权力;有的向拉票贿选的领导干部提供资金、充当帮手,为自己培植代言人,寻找保护伞。2003年1月,浙江省永康市选举市人大代表期间,该市古山镇上丁村私营企业主俞廷标被市选举委员会取消代表候选人资格后,极力想将自己妻子推选为市人大代表,伙同另一私营企业主凌玉林,先是采取给选民送烟送油的方式拉票,后又每人出资30余万元,以每张20~6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向选民收购选票,并以重金利诱原正式候选人退出选举。2003年1月,湖南省湘潭市召开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期间,私营企业主、盘龙山庄大酒店董事长冯友根和总经理朱红斌等人,为帮助岳塘区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卫国当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出资2.28万元。



   贿选现象的成因


  竞选动机不纯。贿选者的情况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权力欲望强烈。他们一门心思想着个人升迁,为达目的,不惜采纳旁门左道,走当官的捷径;或者自知凭威信、看政绩、靠正常选举难以达到升迁目的,于是就利用贿选等非法手段。还有的德能勤绩表现并不错,群众基础也不错,凭实绩完全可以得到重用,听说有人在拉票贿选,怕自己落选,在个别人的“劝说”下,也跟着去搞贿选。

  代表素质偏低。特别是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低,决定了一些基层代表的政治敏锐性、民主意识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的层次,越往基层越突出。少数乡镇人大代表、党代表素质不高,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责任意识较差,认为当代表只是拍拍手、举举手、画画圈的事情,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尤其是一些最基层的代表,由于与当选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候选人的情况缺乏了解,投票时随意性很大,施以小恩小惠,就可以在短的时间内使其改变主意,将选票投向行贿人。从安徽省查处的几起贿选案来看,贿选者行贿金额不多,不过是一顿饭、一条烟或100元钱,却能得逞。

  制度不够完善。在候选人的确定上,本应通过自下而上的程序,但一些地方相关工作透明度不高,少数人圈圈点点,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导致组织提出的候选人素质不高,竞争力不强,群众认可度低,给贿选者的成功提供了机会。又比如,10人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值得肯定,但对被联名推荐者又缺乏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联名手续简单,被推荐者直接在会上参选,特别是少数贿选者非正常私下活动猖獗,不明真相的代表容易被其迷惑。而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既要考核、又要公示,候选人与代表们之间又缺乏公开、正常的交流渠道,人民代表对组织提名的候选人知之甚少,使这些组织提名的候选人有时还没有那些10人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的“知名度”高,这也是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率近年来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督指导不力。在选举前和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党委、人大往往不重视加强对有关选举法规的学习宣传,有的选举工作人员甚至连基本的选举程序都搞不清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致使部分干部群众连贿选是否违法违纪也弄不清楚。有一些地方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对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大局意识差,政治敏感性不强,思想麻痹大意,工作不细致,浮在面上,没有及时了解选举期间的各种动态,对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也没有引起足够的政治警惕,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在选举之前,缺乏必要的思想、组织准备,重视不够;一旦出现问题,手忙脚乱,束手无策,有的甚至采取“高压”手段来解决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惩处力度不够。对于候选人贿选,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均作了相应规定,但由于过于宽泛,在具体执行上对贿选者的处理过轻。吉林省珲春市春化镇管延学贿选镇长,仅受到留党察看2年、行政降级处分;黄山市徽州区吴志华贿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仅受到留党察看的处分。更有甚者,有些贿选由于取证困难或其他原因,贿选者迟迟未能受到处分,或根本没有处分。这样轻的处罚对那些升官心切、门路广泛的钻营者来说,可谓是一种“激励”。至于人大代表收受贿赂出卖选票是否违法或者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选举法》、《代表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山西省吉县副县长姜建仲贿选县长案件和广东省和平县委副书记钟洪茂贿选县长案件中,接受贿赂的代表均未受到处理,有的代表甚至未退出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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