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之子获刑揭衙内现象 怎能约束家族腐败?
【万维读者网】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3月,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被称作“公路巨贪”的毕玉玺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今天上午,他的儿子毕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此前的8月,他的妻子王学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认定,毕波在明知30万美元是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
该笔赃款转移,构成转移赃物罪。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被查贪官背后的“腐败家庭”现象非常普遍,李嘉廷、王怀忠、马德等贪官的查处都伴随其配偶的获罪,最让人深思的莫过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在审判结束后对其妻子田雅芝说的一句话:“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田雅芝因与其夫共同受贿370余万元,已于去年11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了解,在历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例屡见不鲜。然而,与家庭共同受贿相比,当前一些腐败官员往往采取“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方式将黑钱“洗白”,其犯罪行为更容易掩人耳目,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这种‘衙内现象’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一种常见的腐败形式”。今天下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封建社会,衙内是指利用父辈手中的权力,为非作歹、鱼肉百姓的纨绔子弟,现在用‘衙内’来形容这些腐败高官的子女,是非常贴切的。近两年查处的大案中,比较著名的是河北省委原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程慕阳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其儿子开办公司牟利,前不久被‘双规’的江苏省苏州市原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提供便利等。”
任建明举例说,当前被查处的官员中,有的领导干部为给子女经商筹钱,直接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此外,贪官们另一种“权力变现”的方法是,利用职权授意需要“报恩”的个人或单位,“照顾”儿子的公司,或者在背后参与经营,儿子则可以打着老子的旗号,利用老子的职务影响,“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有时候,老子刚刚给别人批了一个项目,儿子随后就去揽工程。以老子的权力作后盾,许多官员的子女从事着一本万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产、工程招投标等热门领域总是战无不胜。
任建明指出,“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这种模式在近年来被查处的官员中屡见不鲜。一些领导干部以儿子公司作为受贿的“遮羞布”,一旦案发,则大言不惭地推托说,“儿子办公司是他的权利,儿子的事情我不知道。”实际上,儿子办公司只是个“道具”而已,老子才是真正的后台老板。由于这种腐败是在自己权力管辖之内,因此特别容易实施。它无需经济投资、技术准备,只需要亲属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而且,因为利益完全由家族“独占”,所以腐败动机特别充足,他们会不惜手段、不顾后果,导致侦破“衙内式腐败”极其艰难。
据任建明介绍,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下发文件,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经济实体职务,干部子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0多年来,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有20多个,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法律,缺少约束力,制度上先天不足,使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往往流于形式。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利益的制度,受到轻视是理所当然的。”任建明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家庭的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范围涉及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的出国、接受捐赠、中奖、接受遗产等“隐私”。今年5月,深圳市纪委披露,深圳目前正筹备分级建立电子数据库,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目前已完成了对全市3876名处级干部和671名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填报登记工作。
任建明对此举表示质疑,他说,即使所有的领导去登记了子女的从业情况,我们又拿什么措施去追问其真实性呢?这样的“自报家门”,会不会成为一纸司空见惯的“登记秀”?另外,就算填报的领导觉悟很高,进入电子数据库的所有信息未失真,但是,这样的信息也只是躺在市纪委一级的内部平台上,如此,群众的监督可能流于形式,所有的填报也就成了“走过场”。目前迫在眉睫的是,要尽快搭建一个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状况彻底公开的信息平台,网民只需在某公开网络系统一搜“某官”,其配偶、子女的从业状况便展现在阳光下。只有当领导干部自身和他的子女均处在透明体中,敢把公权变私权者才会愈来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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