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2月2日电/目前,外资入股中国商业银行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第一财经日报文章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了18家中资银行,入股金额达179亿美元。
中资银行的内在缺陷 文章分析,引入战略投资者之前,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唯一主体。政府为完成政府行为目标与实施政策计划,以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多重身份对银行实行政策左右与行政控制,国有银行难以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机制僵化。
尽管理论上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为全民所有,但是无论全体公民还是个人都不具备所有者的行为能力,无法承担任何损失责任。实际占有、使用银行财产的是银行经营者,产权主体虚设使得银行财产权利和责任区域无法界定,经营者缺乏利益机制的驱动,也缺乏责任机制的约束,容易产生不努力追求银行利益最大化和规避个人责任的道德风险。银行的组织结构框架和业务流程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机构设置复杂且布局不合理,管理层次多,效率低下,无法真正贴近市场和客户。可见,国家独资和国有股一股独大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问题的主要根源,以政府创新为主导的改革才是国有银行真正需要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有着与国有商业银行不一样的痛楚。现阶段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定位没有鲜明特色,可以说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雷同,无法与国有银行竞争及进行互补性发展。
此外,虽然相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有更为规范的现代商业银行体制,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部控制问题,比如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等,应致力于完善内控机制。
城市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服务中,具有信息、服务本地化的比较优势,但大多数城商行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是与大银行拼机构、拼大客户、拼网络。从2004年以来,城商行跨区经营、联合重组的冲动强烈。但是中国目前缺的是为非公服务的小银行,地市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应该填补这个空白。
外资的予与取 文章表示,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共同关注定位、业务、管理和机制创新,而这些恰恰是外资所不能提供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成功的管理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能不能做到。但问题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商业银行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必须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似乎外资也幷不能担当如此重任。中国银行业问题事实上是中国政治、经济转型过程中诸多政策性、体制性矛盾的累积,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必须也祗能以政府创新为主导。
目前虽然引入了外资,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幷没有根本的改变,外资突不破行政枷锁的束缚,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体制的僵化终究是无能为力的。众多商业银行关注的定位问题,其实是可以也应该依靠自身的力量和政府的支持来解决的,引入外资反而更难解决。因为国际上比较大的银行,中国都是其重要市场,也就是说,它必然有其中国市场的布局战略,这种战略是否跟国内商业银行的目标定位相一致,是否跟国内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战略相契合,我们都不得而知。至于引入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技术、产品,也不一定需要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出售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外资机构进入,或许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政府的话语权,通过对小环境的改善来冲击大环境的顽疾。正基于此,“以开放促改革”的银行业改革路径才得以确立。但这也许祗能止于一种美好期望,而实现这种期望却是要付出很大代价的,因为外资入股是有所取的。
风险与机遇面前的理性选择 文章指出,在当今的经济社会,金融安全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开放金融业、允许外资入股国内商业银行的时候必须将风险充分地揭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
引入外资将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的第一个威胁就是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暴露。外资通过派遣董事、高管人员和业务合作,可以掌握国内商业银行的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了解中国客户特征和行业规则。而对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产品、服务和效率都是难以和外资银行相抗衡的,客户资源和本土经营经验是应对外资银行挑战的十分宝贵的优势,若丧失这一优势就面临着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危险。
引入外资还存在一个看来似乎比较遥远但不得不重视的威胁,即国内商业银行控股权旁落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外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5%、单个机构入股比例不超过20%的规定,似乎国内商业银行不会失去控制权。但如果国有股份或中资股份分散到一定程度,外资相对控股的可能性幷不是不存在。一旦外资掌控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主导权,金融安全问题就会变成一个现实问题。
强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不等于反对自由市场,改革开放的大门也不会因此而关上。在这种形势下,允许外资银行以独资子银行形式进入中国银行业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0月刚发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在中国年底开放银行业后,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所谓的“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