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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国时报文章说,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侯宽仁比照“国务机要费”案,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马英九。依起诉书论述和检察官的说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画靶”,自始就要起诉马英九,查了半年多只是烟幕。
标准从严 不同于“国务费”案
依检察官前述说法,查黑中心去年八月四日分“他”案侦查马英九后,早就可以迅速起诉,何必大费周章,拐弯抹角侦查半年多才起诉?
刑诉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公务员,应就被告有利和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然而,特别费案似乎没有“国务费”案的待遇、标准。“国务费”案侦查中,检察官并未就陈水扁无须单据的一半费用进行调查;特别费一半无须单据部分,则是逐笔有如“抄家”般彻查,并非如检察官所说两案标准一致,不免予人国务费从宽、特别费从严的观感。
特别费视为薪资 历史共业
再者,任何一件犯罪案件的侦审,首要就是确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说白一点,就是要查明行为人心里在想什么,有没有犯罪的故意。
特别费案的客观行为事实并不会改变,难就难在主观犯意如何认定?这点检察官也公开向媒体说,这是以后法庭攻防的重点。检方认为马英九未提出特别费视为“实质补助”,甚至薪资一部分,所以认定他“钱进户头,未用公务”就是职务诈欺。
问题是,首长将特别费视为薪资实质补助,这是长久以来的认知,行政院长苏贞昌,为此才会说是“历史共业”。
马英九基于这样的认知,才选择将特别费汇入帐户,有无犯罪故意真的查明了吗?如果查明,检方就有必要点出,这是以后法庭攻防重点,显见检察官起诉马英九,就犯意部分似信心不足。
出具领据是诈术 逻辑牵强
再从起诉罪名来说,简称“职务上诈欺罪”的利用职务上诈取财物罪,前提是行为人有使人陷于错误,再从中诈财的“诈术”存在。
马英九以领据向承办会计人员领取特别费,领据只是代表领取款项的意思,检察官却赋予新意,解释成马英九出具领据,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相信他会用于公务,结果未用公务,就是施用诈术。
这种见解,实在有些牵强和逻辑不通。“国务费”案,陈水扁是因为他指示吴淑珍搜集发票,还有伪造甲君领据,这些积极行为,让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有施用诈术,涉及职务诈欺贪渎罪。
特别费案,依检察官认定的犯罪事实,实在看不出马英九有什么积极行为,会让承办人员陷于错误。
以前些年曾喧腾一时的公立医院医生诈领不开业奖金案为例,纵使医生在外兼差开业,还领取不开业奖金,只要当初未签署绝不开业的切结书,都以无罪定谳收场。
司法实务会有如此见解,就是认定医生有领款行为,却未施用诈术,故不构成职务诈欺贪渎罪。依检察官的侦查论述,马英九被起诉,未来在法院审判时,就犯意、诈术,势必会有相当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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