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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报:除名陈良宇人大代表资格有何妨?

www.creaders.net | 2007-03-12 16:29:24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中国“两会”的民主之风日益彰显。这不仅体现在会议的议题上,更反映在对诸多事务处理上的开放心态和法的观念。

  早在是次人大会开幕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外界就为陈良宇仍作为人大代表出现在上海代表团名单上提出质疑,大会新闻发言人对此解释是,将在立案检查之后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理,大会秘书处已同意其不参加这次会议。

  从表面上看,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陈良宇的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处理,让外界感到中国政治正在走出“人治”怪圈,更强调尊崇法制。但实质上,笔者以为却破坏了法的规则与精神。

  道理其实并不复杂。大陆的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这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资格及其权利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其中的神圣自不可侵犯与玷污。

  以这一标准衡量,一个刚刚参与挪用民生保障基金的违纪官员(姑且不说其违法),又如何能继续代表人民说话呢?即便其有当选代表的资格,上海市有会多少人仍然愿意推举这位前市委书记做代表呢?

  按照大陆的惯例,无论是官员或企业家,一旦受到纪检监察机构的“双规”(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待问题),除了停职外,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资格也会被免去。而去年在陈良宇前后落马的上海官员,几乎无一例外地被免去各项职务或头衔,何以独陈良宇不受此规则约束?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吗?人大会发言人“因为程序问题继续保留了资格”的解释,不也更显牵强!

  作为中国2006年反腐斗争的重大行动,官方对上海社保资金案及陈良宇所展现的高调和务实给海内外华人留下深刻印象,舆论甚至将此举视为大陆反腐的新起点。中止陈的一切官职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仅合情合理合法,亦是民意所向。

  保留陈的“代表资格”,不仅令那场反腐在公众心目中大打折扣,更传递出当局对遵循民主与法的精神的误读。

  罢免一个贪渎官员的“人大代表资格”,无关当局的民主形象,更无关中共的“政治包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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