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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题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说,郑筱萸案件作为典型的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值得所有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记取。官方今后将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多高,都必须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高层也希望通过处决郑筱萸提醒各地新换届的官员,要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慎重运用手中的权力。
文章强调必须规范权力的运行,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完善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管事的体制机制,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逐步减少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郑筱萸5月29日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筱萸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准备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郑筱萸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四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官方在2000年和2003年分别处决了省部级贪官胡长清、成克杰和王怀忠。但有舆论认为,近几年中国对腐败官员的惩处整体上量刑偏轻,使众多官员对党纪国法无所畏惧、前“腐”后继。
按照中国的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现实中这项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官员、尤其是高级官员。
例如,原中国银行(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元,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004万元,原中共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买官卖官大王”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原深圳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这些巨贪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上是不杀),甚至只被判无期徒刑。这种“死刑不上高官”的做法不仅对贪官形不成威慑,也令民众和舆论失望。
有关学者认为,高层借郑筱萸案件重申对贪官用重典的决心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必须付诸行动,才能重拾人们对中共治理腐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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