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竞争规则中,若有对“时间”的要求,那么,时间便是规则的一部分,如篮球赛、足球赛,对比赛时间的结束,都有严格规矩,裁判吹哨结束比赛,还在投篮、踢球,投进去和踢进去的球自然不算。
高雄地院判决陈菊“当选无效”,是根据选罢法规定,竞选活动在投票前晚十时前必须停止,但陈菊的竞选总部却在十一点半还开记者会攻击对手黄俊英“贿选”;同时,绿色电视台也密集在十时过后的新闻报导中和谈话性节目中,对黄俊英所谓“走路工”事件猛烈抨击。
尤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投票当天上午,国家元首陈水扁、法务部次长李进勇还在说“走路工”如何如何,暗示不要把票投给黄俊英。地院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觉“走路工”事件与民进党所指控的有极大出入。
法官心证的形成,便在于:一、竞选活动既已结束,而陈阵营活动却未停止,这已违法;二、所指控 “走路工”事件,是在竞选活动结束后,黄俊英根本无时间澄清、解释、响应,好比篮球赛已结束,你还猛投篮,对手已离开球场,这投进去的球,自然不能列入计分。
陈菊阵营对于法官的判决主旨,无一字一语解释,只是跳脚谩骂,包括陈水扁、吕秀莲等曾被称为“四大天王”者,骂人的口径十分一致,骂的全是“政治话”,如说法官判决打击台湾民主、法官是蓝营的等等,言外之意,就是 “不爱台湾”。
民进党玩这种把戏可谓经验丰富,如谢长廷当年选高雄市长时,在竞选最后几天爆出对手吴敦义“手机绯闻”,吴落选后才证明是造假事件。2004年陈水扁“两颗子弹”事件最为经典,发生在投票前一天下午四点,迫使连宋阵营不知如何回应。
台湾选举还允许这么恶搞吗?端视承审菊案的二审法官如何“心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