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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贪”胡星回国自首 被判无期徒刑

www.creaders.net | 2007-08-08 08:06:18  中评社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一次受贿港币1000万元、人民币2200万元,被称为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纪录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曾仓皇出逃新加坡,被司法机关抓回后却被认定为“自首”。今天,他终于接受法律的宣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

  

胡星曾先后任昆明市盘龙区副区长,市建委副主任、主任,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市长,2004年11月任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4029.798万元并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此外还有生活腐化包养情妇等问题。 

  2007年1月20日云南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胡星进行立案调查。

  1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

  2月18日,胡星被抓捕归案。

  4月24日,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委批准,给予胡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7月6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胡星一案,由于被告人身份特殊、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且牵涉官员及企业界知名人士众多,该案被视为“交通厅长腐败”的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受贿总额达人民币2905万、港币1100万以及价值24.7万的住房一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星投案幷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胡星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服法。胡星表示,“从走出去的第一天就想回来”,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其出逃后回国自首的情节。

  另悉,检察机关指控的胡星的犯罪事实共有十项,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在开发国道东连接线项目上,收受深、港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昆明绕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 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创下了一次受贿的最高纪录。在法庭上披露的这次受贿的细节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深圳某停车场外,行贿人将三十多个装满金钱的纸箱交给胡星,胡星开了一辆越野车满载而归。胡星将这些赃款交给其在深圳的情妇,有的用化名买了连排别墅、商铺等,其中1500万元给了其二弟。胡星受贿大多是通过在昆明当地的仲介人,在昆明的某大厦胡星有两套房子,检察机关从中查出现金700万元。其受贿金额最小的一笔是5万元。 

  公诉人指出,胡星受贿已有很长的历史,最早的一笔是1995年,当时胡星任城市规划办公室主任,当时昆明市开发三合营房地产项目,原来中标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胡星硬是将这个项目划分为两块,分别给了两家公司,他捞到的好处是一套价值24.7万元的商品房。 

  法制日报早前的报道指出,起诉书没有提到胡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从事房地产开发谋取巨大不当利益、包养情妇、私生活腐败等问题。  (记者 亦昀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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