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领导人的私生活,过去在中国一直列为「国家机密」,不得泄漏。但随著越来越多的贪官被揭发包养情妇后,其糜烂的私生活也逐渐被摊在阳光下,「情妇」也以「特定关系人」的身分,纳入中国的反腐败法律中。
「财经」杂志报导,无论是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案,还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涉嫌谋杀案,乃至内情尚未公之于众的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经济案,「情妇」都为相关事件的中心角色或中心角色之一。虽然中国公众对于贪官养情妇现象之普遍已不吃惊,但情妇在涉嫌腐败官员活动中的作用如此突出,乃至「贪」与「色」相关联,最终使「色」全然超出个人私德的范畴,而成为酿成刑罪的一大渊薮,还是相当触目惊心。
近年来同类案件中都可见贪官以权贪色霸色,再经色路而贪钱、洗钱,已成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
报导引述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指出,「情妇」进入有关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公众对政府高级官员私德的关注。
不过,目前中国舆论对「情妇」进入司法解释也持不同看法,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权-钱-色交易轴心既然事实存在,法网不应疏漏;少数人也担忧,觉得「情妇」本身难以准确定义,实践中易出误差。显然来自民间的声音对于前者的态度是明朗的,因为情人现象,并非是一种对官员、对两性关系的一种新解读,而是更直接的进入官德的视野。因为情妇问题已经是当下中国官员导致政治仕途覆没的最直接因素。
报导在讨论公众人物的私德时指出,在民主状态下,政府官员的隐私生活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往往低于普通公民的隐私生活。如果媒体报导一个普通公民的婚外性生活可能会吃官司,被诉侵犯隐私权。
但是官员的婚外情感、性生活就会成为社会质疑的对象,一旦媒体报导,经常会成为丑闻。因为情妇使得一些很有前途的官员身败名裂,因此选择对情妇问题的态度,其实已经直接反映了人们对某一官员形象的定位问题,因为观察一个官员的官场形象时,有无情妇(情夫)似乎也成了衡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