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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10月22日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7年。在此前的今年7月,赵詹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据悉,汪沛英作为“特定关系人”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这是浙江在“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后宣判的首个案例。(10月25日《新京报》)
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并将“特定关系人”解释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也使中国的法律法规当中首次出现 了“情妇(夫)”的字样。该《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现年53岁的汪沛英可说是“两高”新规出台后第一个撞上“枪口”的贪官情妇。据报道,汪沛英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与赵詹奇相识,90年代初发展成情人关系。1998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文通为在萧山机场航站楼土建工程招投标中中标,托汪请时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萧山机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赵詹奇帮忙,并许诺中标后按工程总价1%的比例以“业务费”名义给予汪好处。当年8月,在赵詹奇的帮助下,龙元集团顺利入围并中标。而后,徐文通分两次给汪沛英人民币共55万元。
这些确凿、充分的证据表明,汪沛英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共犯。她收受的55万元不仅计入了其情夫赵詹奇的受贿账上,遭到检方起诉,开启了“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的获罪之门,也让她成了全国首例以“特定关系人”获刑7年的贪官情妇,与贪官一道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不难想象,那些与汪沛英一样用身体作投入、以肉体换金钱的贪官情妇们,一定在兔死狐悲、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
在严惩贪官的同时,及时修补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将贪官的情妇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反腐视野,让情妇与贪官一损俱损、难逃罪责,是践行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题中之义。虽然我们知道,割除“贪官—情妇”的毒瘤还任重道远,但无论如何,情妇这类在“权—钱—色”腐败链中扮演枢纽角色的“特定关系人”,从此不再逍遥法外是个好的开始。(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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