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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陈方安生涉嫌“贿选”

www.creaders.net | 2007-11-07 10:16:09  香港文汇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香港立法会港岛区补选候选人陈方安生卷入“贿选”争议。她昨日在出席一个义工协会举办的会议时,向在场人士承诺为该协会筹款赞助,要求他们于12月2日的选举中投她一票,有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涉及的贿选罪行之嫌。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及公共行政学高级讲师蔡子强认为,陈太在此竞选活动中所作的有关承诺属于“踩界行为”,相信她需要面对涉嫌违反选举条例的投诉。选举事务处发言人回应,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声称“我会尽力去做” 

  陈方安生昨日出席圣雅各福群会退休人士义务工作协会会议,期间有该会的会员希望陈方安生可协助解决该会资源不足的问题。陈太则马上以承诺会为该会直接筹款作为回应:“我想问,如果有办法同你筹一笔款项……我答应你去筹款,成唔成功我不知道,但我会尽力去做……这一两个星期,有较多的竞选活动比较忙,但之后会跟进。”

  

其后,有会员再要求陈太担任该会的赞助人,以及打电话给当区的政务专员,要求为他们提供场地的方便。陈太回应称:“我会友善地与他(政务专员)通电话,但我不想给他印象是我要施加压力。”而在临近会议结束时,陈太特意向台下的选民呼吁:“我希望你投我一票,记得在12月2日出来投票。” 

  涉违反选举条例第11条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条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作出以下作为,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a)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为在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的诱因……;或(c)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为该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试图令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的诱因。”有人质疑陈太的做法,涉及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捐款承诺的利益,作为促使选民在选举中投票予自己的诱因。 

  陈太:这不是选举承诺 

  陈太辩称,自己并无答允为协会筹款:“我唔系应承,我系话(选举)完咗之后,我会尽力请人捐赠……这不是选举承诺,我只答应他们日后会做,且我日后也只会搵人捐,而非我自己捐。”

  陈方安生竞选办公室发言人回应记者查询表示,陈太表示认同该会的目标,觉得长者年轻时对社会有贡献,故愿意协助协会寻找捐款人;亦同意担任协会赞助人。陈方安生办公室发言人表示已向该会重申,因为觉得该会活动值得支持,所以不论该会成员是否选民及将来陈太是否当选,她都会致力协助该会。  

    罪成最高罚50万囚7年 

  陈方安生虽辩称自己对退休人士义务工作协会的筹款承诺,是在选举后才会履行,不过,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6条,“如任何人被裁断在选举期间前、在选举期间内或在选举期间后作出舞弊行为,则该人可被裁定犯了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的罪行。”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属犯罪;如循简易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如循公诉程序审讯,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

  中大政治及公共行政学高级讲师蔡子强指出,陈方安生的竞选工作接连发生错误,特别是次在处理涉及直接利益交换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的候选人都会十分审慎,而陈方安生却作出这样的承诺,显示她不熟悉选举问题,亦反映陈太身边熟悉选举的人太少,以致他们以非专业、业余方法去处理陈太的选举事务。 

  他认为,陈方安生承诺担任该协会的赞助人和为该会筹款实际上是“踩界行为”:在以往的竞选活动中,候选人承诺为选民争取的都多属政策性的东西,绝不会涉及实质利益和金钱。陈太是次在一选举场合作出承诺,无论是选前或选后兑现,均已涉及直接和实质的利益交换,亦很有可能会影响选举的结果,故陈太可能要面对涉嫌违反选举法例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选举投诉。

  叶刘淑仪被问及竞选对手陈方安生在竞选期间,向退休人士承诺会赞助并协助他们筹款是否恰当或敏感度不足时,叶刘淑仪不愿对此作出评论。只表示她不知道该事件的详情,一切应留待专家或学者就此作出研究。 

  陈太叶太支持度差8点

  另外,由传媒委托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进行的调查显示,陈太与叶太的支持度差距再度拉远,前者为43%,后者则为35%,相差8个百分点。叶太表示,民调具有参考作用,但由于样本数目较少,故“每日有上落一点都不出奇”。    

  她强调,无论其民调支持度是高或低,她会继续以平常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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