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的一纸文件,让国内多家能源公司陷入尴尬的处境。7月31日美国司法部的文件显示,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下称“CCI”)承认贿赂6家中国国有企业职员。这些公司包括中国石油(行情 股吧)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SH,下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下称“物资装备集团”)、东方电气、中海油集团、江苏核电集团以及国华电力(Guohua Electric Power)。
昨天,中石油集团、东方电气等公司纷纷向CBN记者回应,正在调查此事。
CCI主要生产油气田、核电及电力设备用的控制阀。
中石油内部正在调查涉嫌受贿的名单中有中石油集团下属的两家公司——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中石油集团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得知CCI行贿案后,中石油集团已就此展开调查。
据介绍,物资装备集团原先有装备生产、物流及采购等多项业务,现已拆分。其采购业务已由中国石油物资公司负责,而中国石油物资公司的上级是中石油集团物资采购管理部。因此,对物资装备集团的调查可能要复杂一些。而中国石油作为上市公司,旗下各个子公司如大庆油田、新疆油田等都没有独立的账户,采购权在上市公司手中。
一位石油行业的管理层向记者说道,CCI控制阀的重要客户是大型油田、气田,“尽管国内也有控制阀的生产厂家,但一些高端的阀门装置在中国依然是比较短缺的,中国企业必然要从海外进口。”
东方电气的一位高层昨晚对CBN记者表示,东方电气已注意到了媒体报道,公司相关部门(监察部门)也展开调查。这家外商的控制阀到底是哪家分公司采购,他本人还不清楚。
贿赂企业名单中还提到了Guohua Electric Power。此前有媒体曾报道称该公司名为“国华能源”,但CBN记者核对后发现,这家企业的中文名称应是“国华电力”,是 中国神华(行情 股吧)在北京的一家分公司。CBN记者昨晚联系了中国神华相关人员,但对方未对此回应。
截至发稿时,CBN记者未联系到江苏核电的相关人士。江苏核电负责我国田湾核电站的建设与运营,中国核工业集团、中电投核电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其股东,各自股比50%、30%和20%。
中海油被IMI证明清白6家公司中唯一作出公开表态的是中海油,这家公司在上周五公开回应说,已进行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公司内部人员收受该公司及其代理商的商业贿赂。
中海油方面表示,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由党组纪检组牵头,组织审计监察部、工程建设部、集团采办部以及相关单位,组成5个调查组对中海油全系统自2002年至2009年8年间与CCI及其代理商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
中海油的调查结果表明,采购中美元结算合同总价155.7万美元,人民币结算合同总价为16.9万元人民币,单项最大批次采购金额为38.5万美元,最小批次采购金额为1.6万美元。采办过程所有环节均符合中海油采办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要求,没有发现在管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上的违规现象。
在内部核查的同时,中海油还与CCI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共同展开调查核实。来自于CCI母公司IMI公司的回复称,相关款项是通过对个人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汇到了CCI员工或其亲属、朋友的账户上。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真正到了中国海油员工的手中,或者说中海油一方有人有意索贿。
“很明显,极可能是这些CCI前员工及其同伙私吞了这笔钱。”IMI公司中国总裁在6月22日对中海油的复信中说道。据了解,IMI公司的外部律师已经告知美国司法部,这些收款人并不是CNOOC(中海油)的员工,而是前CCI员工或他们的亲属及朋友。
“虽然中海油企业形象无端遭受了损失,但是并没法以诽谤罪起诉美国司法部污蔑。”某业内知情人士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因为美国司法部在走它自己的法定程序,它并没有资格去查中海油,同时中海油在美国也没有资产。但CCI确实涉及到了一些资金用处不明,因此美国司法部推论其行贿也是正常的。而污蔑首先应该是对方是主观恶意的,很明显美国司法部并不是这样,因此不存在谁污蔑谁的问题。
CCI行贿路线图
第一财经日报8月17日讯 7月31日,美国司法部判定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旅行法》,CCI承认在36个国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官员和雇员行贿约236次,并将接受高达1820万美元的罚款。
CCI建立于1961年,在1981年成为英国上市公司IMI plc的全资子公司。CCI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Rancho Santa Margarita地区,公司的主要产品是设计和生产用于核能工业、石油天然气工业和发电工业的控制阀。该公司在北美、欧洲,以及亚洲均有工厂。
在被判有罪后,CCI同意支付1820万美元罚款,在公司内部建立并执行反贿赂的项目,并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向CCI和司法部报告该项目的进展。
涉及此案的6名CCI高管分别是:前总裁Stuart Carson,前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销售总监Hong (Rose) Carson(Stuart Carson的妻子,下称“R. Carson”),前全球销售总监Paul Cosgrove,前全球客户服务副主席David Edmonds,前欧洲、非洲和中东销售副主席Flavio Ricotti,以及前韩国分公司主席Han Yong Kim。对以上涉案人员,《反海外腐败法》和《旅行法》分别可以判最长5年有期徒刑,外加行贿收入的两倍罚款,或25万美元。
2004年,CCI的母公司英国IMI plc公司曾试图派审计员到加利福尼亚的CCI总部进行审查,却遭到CCI前总裁Carson的阻止,并被告知他们在加利福尼亚是不受欢迎的,应该回到英国去。同年4月,审计员到达加利福尼亚总部后,CCI前全球销售总监Consgrove让公司员工将重要资料隐藏起来,躲避审计员的追查。在审计员追问到贿赂相关项目时,CCI否认贿赂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信息。即使在审计进行后,CCI的几名高管仍然鼓励员工参与贿赂行为,但是提醒员工们在发邮件的时候,避免使用“FIC”(friend-in-camp,暗指贿赂对象)、“鲜花”(暗指贿赂款项)以及“特别安排”等敏感字眼。
CCI贿赂的方式包括直接贿赂给对方公司的员工,或者通过雇用的“顾问”作为中间人进行贿赂。这些“顾问”在公司内鲜少承担任何实际事务,他们常常是受贿公司的员工,或者是受贿对象的亲戚或朋友。CCI的高管同时以视察工厂和培训的名目,安排受贿对象来美国度假,他们时常搭乘飞机的头等舱,住五星级宾馆,目的地包括夏威夷、迪士尼乐园、拉斯维加斯等旅游景点。这些旅行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奖赏受贿对象说服他们的公司采用CCI的产品或服务。在两笔贿赂行为中,Carson和R. Carson还促成CCI为两名外国国有企业的受贿对象支付他们子女的大学学费。
在此案之前,CCI的前全球工厂销售总监Mario Covino由于向外国官员行贿约100万美元,于2009年1月8日被判有罪。CCI前财务总监Richard Morlok由于向外国官员行贿约68万美元,于2009年2月3日被判有罪。Covino和Morlok将于2010年1月25日正式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