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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调查:半数官员认为亲属应退出经商

www.creaders.net | 2013-04-14 18:51:02  法制日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日,河北省霸州市“副市长被指有9套房劝记者勿互相伤害”一事受到广泛关注。该事件的曝光,缘起于发生在当地的另一起热点事件——“霸州市环保局建成不足10年的办公大楼被拆除,未经招拍挂转让给某地产公司”。

  媒体调查后发现,该地产公司有两名股东分别为霸州市国土局某现任领导之子和国土局某前任领导之妻。公司管理人员中,也不乏退居二线的官员身影。

  目前,霸州市纪委表示已安排专人对此事进行核实。尽管核实结果尚未公布,但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官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关注。

  相关反腐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牟利的行为,是近年来常见的现象,已发展为腐败的一种特点,成为家族式腐败的一种形式。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报告则提出,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可能助长隐性腐败和期权腐败,亟需规范。

  家族牟利普遍

  在听闻河北霸州官员亲属经营公司一事时,着名反腐问题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连称:“这已经不新鲜了。”

  林喆随口就举出了几个案例。如曾经当选“2009年中国十大品牌市长”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其丈夫、弟弟、小叔子等多人在其辖区经商、办企业,参与当地工程招投标。

  不久前被曝光的河南省郑州市“房妹”事件,也是官员利用亲属经营公司牟利的典型案例。

  东部某市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久前被曝出拿地成本仅125元/平方米。之所以能够享受这样的政策优惠,是因为这家公司的股东中,有当地一名官员亲属的身影。

  《法制日报》记者拿到的这家开发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成立,在2004年9月注册资金扩充时,一名23岁的年轻人出现,出资400万元入股该公司,占有公司20%的股份,在三年后又将其所占股份全部转给一位女士。

  这名年轻人和女士分别是当地一名副厅级官员的儿子和妻子。两人在入股时,曾签署文件,承诺不属于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

  “这是这几年常见的行为。我上次去中纪委开会,他们一个主任讲了一句话让我感到很震惊,他说,案件到了咱们这里,基本上就是家破人亡,意思是一查就发现,家里面很多成员都介入了。”林喆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她分析,在官员亲属经营的企业中,以房地产最为普遍。“因为房地产是一个暴利的领域,亲属开办公司后,官员可以在很多环节介入,包括招投标、施工、验收、登记买卖、检查等环节,这些环节上他都可以给予照顾。”林喆分析。

  为了解官员对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全国二十余个省份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464份。结果显示:有51.2%的官员认为应责令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剩下的或选择反对、不清楚或拒答。

  法律制约乏力

  对于此类现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官员亲属在本人辖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就没有中止过,而且一个比一个严厉。

  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对官员亲属管理作了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

  2009年,中纪委公布了十七大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管理方面的数据,全国共有82名领导干部因配偶、子女违反从业的有关规定受到了查处。

  “我们知道,党和政府对公职人员经商一直在加强监管,但是,我们会发现,这些监管文件大多是党的纪律性文件,没有法律。而且在公职人员亲属经商监管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监管不是很有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田禾说。

  根据从20余个省市收集回来的调研结果,田禾带领的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今年初,发布了一份《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法律规制》调研报告。

  报告认为,现行法律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能否从事营利性行为并无直接规定,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因亲属关系而实行任职回避的问题。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个意见是迄今为止对公职人员亲属及相关人员行为最严厉的处分规定,但仍然未涉及对公职人员亲属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规范。

  调研组提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法规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公职人员要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仍然能我行我素。如果公职人员亲属实施了营利性违规行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即使申报了,违规的内容、违规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由于没有公职人员亲属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程序等规定,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被公众所知,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性活动留下可操作的空间。现实中,公众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督大多通过互联网爆料进行,求助于网络的根源在于缺乏有效的参与监督途径。

  监督家庭财产

  田禾和她的调研组认为,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营利性行为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中最为复杂、最难监管的一种行为。因此,从制度上将其违规的空间挤压至零,才能奏效。

  林喆也对记者表示,要减少此类贪腐行为,第一要在制度上有所规定;第二是要发动群众举报,一旦有举报相关部门要立马介入调查,形成联动。

  调研组提出,信息公开是有效治理公职人员亲属经营性行为的有效措施。目前,公职人员亲属的相关信息不透明,如是否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之间亲属互惠行为、亲属收受礼品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是否移居国外等,公众都难知晓。公布此类信息,既可阻止公职人员亲属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也可消除谣言,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林喆则进一步提出:“如果财产申报既不公示又不检查,即使扩展到了家庭成员,也发现不了问题。”

  林喆提出,要使当前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至少应增加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监察,由相关监察委员会联合银行等,负责审查申报表是否真实;第二个环节是公示,将申报内容在同级间公示,同级收入差不多、又有竞争关系,容易发现瞒报、漏报和谎报;第三个环节是惩处,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严格按党纪政纪处理;第四个环节是建档,即建立官员诚信档案,如有谎报等行为便一一记录在案,供提拔时参考。”

  林喆说,按照这四环,年年申报、年年监察、年年公开,让官员和家人的财产走到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才有可能一步步减少此类腐败。

  调研组在《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法律规制》调研报告里,也提出了十分具体的监管建议:

  首先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房产等不同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考虑借鉴当前房地产管理和房价调控过程中实行的个人家庭拥有房屋情况的信息核查机制、一些地方法院试点的执行信息查询机制,建立规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信息平台,集中共享不同部门掌握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息。

  报告提出,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关键是解决法律授权问题。在法律上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的界限,免除金融机构以及有关机关对公职人员特定财产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允许相关机构依法提供相应财产信息,应当明确将依法提供公职人员相关信息设定为有关机构和部门的义务,允许反腐败专门机构在法定制度框架内建设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信息平台,共享、核查、分析此类信息。

  报告建议,可以建立公职人员捆绑式个人结算账户,以实现对其资金的全方位监督,每个公职人员在银行建立一个唯一且终身的结算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账户都捆绑到这个主账户上。日常生活中大额的支付,比如超过5万元都必须用银行转账支付,收入支出都可以在这个主账户中查到,公职人员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在主账户中一目了然,无法用现金大额支付住房、汽车以及高档首饰等奢侈品,现金除了储藏家中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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