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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央视用21分钟的视频回顾了庭审情况。视频中首次披露薄熙来案庭审辩解同期声画面,包括了薄熙来发表质证意见、与王立军庭上对质、其他证人庭审证词、辩护人辩护等现场。
2000年至2002年间,薄熙来利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请托,为该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并为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提供了帮助。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余元。
辩解:薄熙来在质证时说,“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说请托我办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
公诉人指出,按照刑法规定,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还是不正当利益,即使是公事公办,只要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丈夫办事、妻子收财”共同受贿
2004年至2012年,薄谷开来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国内国际机票、住宿、旅行费用,偿还信用卡欠款费用,以及购买的一辆电动平衡车等,共计折合人民币443.1432万元。
辩解:法庭上薄熙来说,他对这些机票报销一无所知。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从来没有和他提起过机票的问题。
辩护人李贵方说,“关于飞机票的问题,也关于其他的一些费用,首先存在争议的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范围上承担责任。”
公诉人指出,对于薄谷开来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费用的事实,在案证据证明薄熙来不仅知情,而且对权钱交易的本质有明确的认知。薄熙来与薄谷开来的夫妻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权力为请托人办事,妻子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共同受贿模式。
薄熙来否认供词: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
2000年,薄熙来担任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承办。2002年工程完工后,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政府。王正刚以工程涉密、款项不好入账为由,向已调任辽宁省省长的薄熙来提出,这笔工程款给薄熙来留作家用。
公诉人出示了薄熙来2013年4月2日的亲笔供词。薄熙来承认自己同意王正刚去找薄谷开来商量,此款已进入其妻子相关的账户,造成了公款私用。
辩解:针对上述亲笔供词,薄熙来称,这是他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而且是在承受极大压力之下写的。
公诉人表示,对这一关键事实,尽管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贪占故意,但证人证言内容一致,均指向被告人。上述500万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王立军:三分钟之内就是骂
2012年1月28日,薄熙来听取了王立军关于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汇报。次日,他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耳光并摔碎茶杯。
在法庭上,王立军回忆了当时的场景,“我记得大约三分钟之内,没谈任何事情,就是骂,骂得差不多了,走过来指着我鼻子说,‘你必须把此话收回去,谁是杀人犯?’他拍着自己的胸脯说,‘我是杀人犯吗?’”画面中,王立军左手捂着耳朵说,“他后来一拳打过来,打到我的左耳朵,绝不是一巴掌的问题。”
辩解: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军、薄谷开来等证人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存在疑问。薄熙来还表示,滥用职权行为跟自己无关。
公诉人杨增胜当庭说,一系列证据证实: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和不正确履行职权,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晨报记者韩娜 综合央视报道
■答疑
疑问1:权钱交易如何进行?
薄熙来:徐明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交易,即我帮他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
法庭认定,薄熙来接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接受徐明给予的财物。薄谷开来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
这是一座位于法国的350平方米的三层别墅,带有独立花园、游泳池、车库,总占地面积3950平方米,相当于多半个标准足球场。这笔购房款是薄熙来受贿金额中最大的一笔款项,对这笔款项徐明是这样回忆的:大概在2000年的时候,薄谷开来提出她要在法国尼斯买经营性物业,大概需要300万美元左右,徐明提供了323万美元的现金。徐明说为了通过薄谷开来得到薄熙来的帮助和支持,对他们提出的要求自己不好拒绝。
徐明和薄谷开来的证词证实,在法国尼斯购房这件事薄熙来是知情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熙来的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徐明为我家为谷开来,尤其为薄瓜瓜在国外留学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帮他发展,他则帮我带孩子。他之所以如此周到大方地照顾瓜瓜,仔细回想是因为我曾经在他企业发展的关键阶段给予了巨大的支持,其中有些是超乎寻常的。”
疑问2:检方指控是否有“避重就轻”?
济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是否受贿要依据证据证明
薄熙来案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声音质疑:检方对薄熙来的指控是否有“避重就轻”?薄熙来是否还有更严重的经济问题?对此,济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增胜进行了说明,他表示,根据检察院了解的情况,有一些薄熙来家人接受的财物,没有认定为受贿犯罪,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证据证明的规则来进行认证。有一些接受的财物,将根据中纪委对他的双规期间、调查期间认定的违纪违规所得依纪处理。
疑问3:当庭翻供对判决有何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是否翻供不影响最终判决
薄熙来在庭审期间否定了其原有供述的表现同样引人关注,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薄熙来在庭审期间推翻了其原有的供述,称为翻供。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翻供,并不影响案件最终的判决。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案件的判决要重证据、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口供,如果其他证据切实充分,照样可以定罪判刑。
疑问4:压力下所写供词是否被排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压力不属于排除非法证据情形
陈卫东称,判决书梳理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有20点,采取了详细分析和说理。关于薄熙来在法庭上强调自己在中纪委和高检期间所书写的亲笔供词,是在遭受了压力的情况下,所以他认为这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排除。判决书引用了刑事诉讼法54条规定,明确强调非法证据指的是刑讯逼供、或者采取足以使被告人的精神和肉体带来剧烈疼痛或痛苦,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供述。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分析的非常到位。
他认为,薄熙来这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的审理,开创了我国审理这类案件的先河,通过法律的形式公开审理,充分表明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展示了司法的自信和能力,预示着中国的司法将取得更大的实质性进步。
晨报记者张璐 综合央视《焦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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