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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出庭作证 不怕追诉(图文)

www.creaders.net | 2013-10-04 07:35:30  世界日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马英九总统3日接受北检应讯后,回到总统府,于晚间驱车离开时,神情严肃,嘴角紧闭。(记者苏健忠/摄影)

  台北地检署3日传讯马英九总统出庭作证,据了解,检察官张智尧一开始就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问马英九,如果担心自己的证言导致日后被追诉犯罪可以拒绝证言,但马英九仍表明,愿意具结作证;作证结束时,马英九没有领取证人旅费。

  据了解,台北地检署为了国家安全考量,不得不让总统和行政院长分开作证,因此分别在北检第四及第三办公室侦讯两人;检察官3日深夜比对马英九、江宜桦、罗智强及黄世铭的证词,认定「四人供述相符」。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诉者,得拒绝证言。检察官3日开庭时向马英九说明,「如果你觉得你作证会使你未来有受刑事追诉犯罪的可能,你可以不作证」。马英九没有犹豫,当庭表明要作证。

  据指出,马英九的作证内容与其日前接受广播访问差不多,庭讯结束时,检察官问马英九是否要领证人旅费新台币530元,马说:「我是走路过来的,不用。」

  检察体系人士指出,宪法保护总统有刑事豁免权;马英九在任内可免除所有的犯罪追诉,但他若在任内犯罪,任期结束后,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检察官分析,如果北检认定检察总长黄世铭构成泄密罪,马英九又被认为是共犯,那么他的证词日后将成为其犯罪的证据。但马英九愿意作证,某种程度上代表自己不担心有何犯罪及表明清白。

  法界人士指出,检方的传票有三种称谓,除被告之外,还有证人及关系人,马英九是以证人身分被传讯,证人具结作证,证词就有证据能力;另外,所谓的关系人,在侦查实务上等同是「潜在性被告」,马英九总统若是被依关系人身分传讯,而黄世铭又被认定是泄密,那么他在卸任后就会转为被告。(记者苏位荣、张宏业/台北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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