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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移动公共垃圾桶及铁马而造成这些公物损毁,倘触犯《刑事罪行条例》60条的「刑事毁坏」,最高可判监10年。黄伟邦 摄
「佔中」行动涉嫌触犯多项严重刑事罪行,「佔中三丑」之一的戴耀廷,近日为求掩饰涉及刑责的严重性,口中不断挂「公民抗命」这四个字,藉以美化破坏社会秩序的恶行,更以「去饮」为「佔中」行动的代号,让不熟悉法律的市民误以为是一个「优美」的形容词。
三丑用代号图逃避煽动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以「去饮」作为「佔中」代号,实在是一个很「阴湿」的做法,目的就是要逃避煽动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因为就算策划者没有「亲身上阵」,但经他煽动出来者,若触犯任何罪行,策划者都须要负起相同的刑事责任。
法律界人士陈曼琪接受本报查询时指出,「佔中」行动发生至今,已经出现了很多不想看见的溷乱场面,策划者有可能触犯多项罪行,其中有部分的刑责相当之重,除了罚款之外,最高更是终身监禁。
她分析,从近日发生的「佔中」行动模式,策划者触犯的刑罚可能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0条的煽动罪,罚款5,000元及3年监禁;《公安条例》19条,罚款5,000元及5年监禁等。
引致重伤纵火均终身监禁
她续说,事件还涉及其他相关的罪行,包括最严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17条的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罪,一旦定罪的话,最高为终身监禁。甚至,《刑事罪行条例》60(2b)条的刑事毁坏意图藉此危害或罔顾他人生命罪,《刑事罪行条例》60(3)条的纵火罪,最高刑罚亦都是终身监禁。
陈曼琪续说,「佔中」策划者其他可能涉及的罚行,其刑罚都十分重,包括威胁摧毁及损坏财产,涉嫌触犯《刑事罪行条例》61条,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刑事罪行条例》62条,其他刑事毁坏《刑事罪行条例》60(1)、(2a)条,3条法例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
她强调,涉及的罪行可能因不同时间、场合等,可以被控多次,现时「佔中」持续数天之久,策划者在不同的日子,做相同的违法行为,就会被控告多次,可以称得上「逐次计、逐条计」,更可能在同一时间触犯不同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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