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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恒游蕙祯 丧失香港议员资格

www.creaders.net | 2016-11-15 08:37:18  德国之声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周二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撤消香港本土派政党“青年新政”梁颂恒、游蕙祯两人的立法会议员资格。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作出了司法解释;而香港高等法院也在周二的判决书中指出,人大释法对香港法庭具有约束力。

  判决书中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赋予的权力,其司法解释对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约束力,而法庭应对司法解释予以落实。

  今年10月12日,在香港立法会的新任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中,新当选的本土派议员梁颂恒、游蕙祯拿出"香港并非中国"(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帜,并更改誓词内容,导致宣誓无效并引发争议。此后,立法会主席、来自建制派政党"香港经济民生联盟"的梁君彦批准两人可以重新宣誓。但是,香港特首梁振英以及律政司请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要求推翻梁君彦的决定,阻止梁颂恒、游蕙祯重新宣誓。

  律政司认为,梁颂恒、游蕙祯的行为已经构成"拒绝或忽略宣誓",因此根据1997年修订的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必须立刻离任或被取消就任资格,不得再次宣誓。

  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香港公职人员的宣誓文本。其中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誓词为:"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议席空缺 即将补选

  同时,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还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针对该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11月7日在香港终审法院并未要求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司法解释。释法文本中称"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结合这一司法解释,香港高等法院在周二的判决书中写道:"《基本法》第104条的含义规定,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真诚、庄重地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所定明的立法会誓言进行宣誓,并在内容及形式上符合有关规定。假如他不论在形式或内容上故意拒绝作出立法会誓言,所作宣誓即告无效,而其就任议员的资格亦被取消。"

  因此,法院裁定香港特区政府胜诉,梁颂恒、游蕙祯的宣誓无效、无法律效力;法院还宣布立法会主席无权准许良人再次宣誓。法院同时认定,梁颂恒、游蕙祯的立法会议席悬空。这也意味着,九西选区以及新界东选取将进行议员补选。建制派以及民主派阵营现在都对这两个补选议席虎视眈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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