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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 民情汹涌与法治缺席

www.creaders.net | 2017-03-26 01:58:42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于欢案迅速掀起舆论争议(图源:新华社)

近日一桩旧案在中国舆论场掀起波澜,因质疑司法判决失之公正,民意有所反弹。

这桩案件发生在一年前的4月14日,山东聊城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因后者受辱,于欢遂怒而杀人。不久前一审判决公布,中国媒体进行报道后,迅速引发舆论争议,称这是对依法治国的严重践踏。

评论者指出,于欢案带来的民情汹涌,在同理心掀起的激愤之外,更是一种群体性的愕然。

这于今日中国宣扬的法治建设显然是莫大伤害,它能造成的瘢痕难以修复,是社会公义、司法信任、警察形象、政府公信力的一次集体下滑。

怒杀催债人

2016年4月14日,因高利贷债务纠纷,22岁的山东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杜志浩等催债人员堵在接待室内。期间苏氏母子遭到杜志浩等人的侮辱和辱骂,杜还对苏银霞有露出下体等极致性的凌辱动作。而后于欢用接待室内的水果刀乱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死亡,另外被刺三人,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而于欢之所以最终暴起,据证人证言和他自己供诉,是因看到接获报案的警察未有任何解救行为即离开,恐惧绝望之下,这才操刀杀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一审开庭,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刺的杜志浩等人及指使他们的老板吴学占,则已被认定为涉黑团伙。

聊城中院的量刑依据是:于欢面对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致一死三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归案如实供述,故予以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经《南方周末》等中国媒体报道后,波澜骤起。

围绕该案,有两个舆论焦点,一是聊城中院量刑是否适当,二是离开的警察是否已构成渎职。

有很多声音呼吁于欢应被轻判,甚至可以宣告其无罪,而“不作为”的警察也该受到相应的追责处罚。

对于此案,中国舆论场在短时间内涌现出巨量的评论文章,无论是公共媒体还是自媒体,无论是法律界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虽然行文的冷静程度有别,但字里行间多可见悲凉和愤怒。司法已然走到了民意的对面。


山东省公安厅对于欢案做出回应(图源:微博@山东公安截图)

法理人情如何两全

《唐律》中有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杀因不同,量刑有别。这是情理关怀在法理中的体现。

现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及有关条款,也是基于这种精神。但聊城中院在一审中,并不认为于欢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范畴,而是“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那么“正确”的该是怎样呢?

前述评论人士表示,不管是法律本身还是司法体系的设立,其最初的起点和最终的目的都应是辨善恶、正是非。谁善谁恶、孰是孰非,难免有时纰漏失误,但正义不该总是缺席,不该这样明显的缺席。雷洋案已经一例在前,于欢案的轻率失考,势必会造成更广泛的伤害。

法官在面对类似案件时,除去依照纸面规则,还需适当照顾社会在公义和良知上的呼唤,这不是秉持司法独立精神应该避免的干预,而恰恰是彰显司法公正的良好渠道。法治精神从来不意味着罔顾人情。

最不该的,就是用一纸冰冷的判决,将一道没有合理答案的选择题甩到公众面前,把民意推到对面。

假设至亲受辱,受到的还是极致的侮辱,自己是否仍能保持足够冷静,进而去斟酌判断过当和适当,并去采取完全合法的反击措施。将受害者置于这样的境地,无异于间接袒护施害者,何尝不是在践踏法治精神。

目前山东省高院和公安厅已有回应,前者已受理于欢的上诉,后者则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出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山东方面想必也已关注到汹涌的舆情,否则反应恐不致如此迅速。终审如何判决,值得期待。而在此之外,不妨将该案当作一个契机,全面检视下何为法治,如何法治,以及如能形成打击民间非法借贷的一道推动力,那将是这起案件能够带来的不多的积极效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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