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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自杀”评价背后的中共价值观

www.creaders.net | 2017-11-29 16:22:30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北京时间11月28日,中共党媒新华社报道称,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于11月23日自杀身亡。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据悉,这是十八大以来中共官方公布的自杀身亡级别最高的中共高官。 

  对于张阳的自杀行为,中共军方媒体中国军网第一时间发表文章对其加以抨击,言辞激烈地将其定性为“畏罪自杀”。这篇题为《自杀逃罪恶劣 反腐永在路上》的文章称:“张阳畏罪自杀!这个曾经位高权重的上将,以这种可耻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一生。……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行径极其恶劣。”这段措辞极其严厉!

  在中共官方话语体系里,“畏罪自杀”是一件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相比于配合组织调查,坦白罪行,等待组织处理和法律制裁而言,更为罪加一等。中共有其独特的话语逻辑,而这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逻辑一脉相承,背后都蕴含着集体主义价值观。 

  众所周知,中共的价值取向是集体主义。个人要向集体负责,即使个人的生命和自由都必须在组织中寻找定位。任何脱离组织的行为,均属于一种个人主义,是不受鼓励的,甚至在激进左翼话语中,是要禁止的。即便如自杀这种被自由主义者称为“消极自由”的生命自决,因为它通过个人行为切断了个人与组织的联系,因此是不受认可的。 

  畏罪自杀的重点不再是一般的自杀行为,而是个人逃避对人民和集体所犯的罪责,逃避个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在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关怀个人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中,就显得格格不入。它不仅使得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从合作变为对抗,更是个人对集体权威的挑战,更别提因其畏罪自杀所中断的调查线索,使得更多的腐败和罪恶难以昭告天下。 

  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在极左话语中,“因罪自杀”行为被定义为一种“罪行”,更被视作一种“自绝于党和人民”的行径。这种说法是在文革时期的极左意识形态中最盛行,后来的官方话语中淡化了这种说法。一方面,是基于对历史上极左意识形态的理性反思,汲取了更为人道主义的精神,另一方面是对中国文化中“死者为大”传统的回归,不再苛责于死者。因此,对于一般的自杀行为本身一般会持更为中性的看法。 

  然而即便如此,中共话语的总体基调仍是集体主义,中共官员的自杀行为始终不是光彩的事,更何况是“畏罪自杀”。畏罪自杀,始终带有一种“自绝于人民”的不道德色彩。

  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军网对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的行为评价为“行径极其恶劣”。因为,其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给党和军队事业造成严重危害,玷污党的形象、玷污军队形象、玷污政治工作形象、玷污领导干部形象”。 

  正是因为这样逻辑,在中共的党纪文件和实践中,即便当事人自杀死亡,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但仍无法逃避党纪惩罚,也不能奢望保住自己的“政治声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对于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的,已经陈述了部分罪行的,或者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仍然可以认定;并且确认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经济利益,应该予以收缴或者退赔。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在调查过程中,查实军人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的,由军队有关单位决定开除其军籍、取消其军衔。 

  在实践中,近些年来调查机关有时不愿继续对“自杀”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调查,对于自杀官员的处理更加人性化,死亡后不会再严厉地追查,但仍有对当事人死亡后追究党纪责任的。比如,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可以想见,张阳作为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上将军衔,因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而“畏罪自杀”,虽然会免于法律制裁,但在中共独有的政治语境下,他不仅难以避免受到开除党籍、军籍的惩罚,而且还会被扣上“畏罪自杀”这顶帽子,其政治名誉也将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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