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生物年报显示,2017年长生生物“疫苗销售”的营业收入15.39亿元,销售费用为5.83亿元,销售人员仅25人,人均销售费用2331.85万元。4.42亿元为“推广服务费”,财报解释为子公司长春长生向推广服务公司支付的费用。在疫苗销售过程中,长春长生涉及多起行贿,其通过行贿地方医院、疾病防疫部门,给予回扣方式推销其产品。据第三方软件统计,涉及长生生物的法律文书中,“贪污贿赂”类案件最多,为20例。
媒体评价疫苗事件:唯有刮骨疗毒 才能堵住所有漏洞
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民众的观感上,疫苗问题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次疫苗事件又让国人对国产疫苗的信心降到冰点。
对于问题疫苗,有一些专业人员认为不是造假,只是疫苗质量不达标,当然可以统归为劣质疫苗。劣质疫苗造成的后果一是无法保护生命,二是难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效果。前者如狂犬病疫苗,如果无效,则无法保护被狂犬咬伤抓伤的患者生命。此次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尚未销售使用,只涉及记录造假。但是,既往该公司和其他厂商的这类疫苗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如何?需要调查并向公众公开。
对于劣质和问题疫苗,一个颇具迷惑性的观念是,并未造成可见的健康和生命问题,不必进行深入追究,因此,屡屡看到的只是“黄牌”而非“红牌”,只是“罚酒”而非“出局”。但是,借鉴市场经济规则完善的国家,即便问题疫苗没有造成健康和生命后果,也要对企业负责人处罚得倾家荡产,并且不准再进入这个行业。
对于民间的索赔,已经有现成的法律,如《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到问题疫苗伤害的儿童和家庭能依法获得巨额赔偿,才有可能增强信心,不怕疫苗造假,否则就告他个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