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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居然想到用殖民地遗留的恶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止暴制乱",她大概已把自己当成权力不受约制的殖民地总督,视香港为殖民地,并把市民看成殖民地子民(subjects)而不是公民,须乖乖臣服在她权势之下。由此可见,她的刚愎狂妄已到了失控的地步。近期林郑又常说,不明白为何抗争者想令香港揽炒,毁香港稳定繁荣及百年基业于一旦。但其实真正想令香港玉石俱焚的不是任何人,而是她这个特首,是她这个"独妇"!
损害之深远形同"核爆"
根据熟悉宪法、人权法的法律界人士解释,源自殖民地时代的"紧急法"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迹近无限大的权力,可以在多个方面严重限制以至剥夺市民的权利与自由,扭曲日常生活安排,当中包括查封传媒、网媒,审查媒体内容,把指定地方划为禁止出入或通过的地区,解散被视为有威胁的团体,没收私人及团体资产,大幅修改法例订明的各种刑罚(例如把非法集结罪的刑罚提升至终身监禁),关闭网上通讯平台,禁止社交媒体在港运作……。
简而言之,在"紧急法"下,市民、在港居住外国居民以及来港旅客原来按《基本法》、人权法所享有的保障将会一夜间消失,只能任由林郑及她的鹰犬们宰割。而且,实行"紧急法"的时间完全由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决定,立法会无权过问或反对,市民更连发声质疑的权利也被夺走。只要林郑认为有需要,所谓紧急状态可以无限期延长。
有建制派人士指市民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战特首会同行会的决定,推翻或限制"紧急法"的实施。表面上看这似乎有点道理,实质上司法覆核能起的保障作用甚为有限。首先,这是特首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的决定,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法院未必愿意积极介入或否定有关权力。更重要的是,司法覆核排期固然需时,双方论辩到裁决同样要用上大量时间,未必能及时阻止"紧急法"对市民及社会的戕害或保障他们按《基本法》享有的权利与自由。
换言之,一旦林郑及她的爪牙决定引用"紧急法",基本上没有甚么力量可以阻碍她们;到时候香港社会原来享有的自由、秩序与确定性(certainty)将在一夜间消失,个人与企业的法定权利失去保障,通讯、言论自由消失,活动自由受严格限制,随时连出行或到外国也困难重重。
香港自开埠以来就是个自由港,历来的经济成就靠的是资讯、人才、资金自由流动,今时今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及航运枢纽倚仗的同样是这样的自由与确定性。可在"紧急法"下,这一切确定性与自由即时灰飞烟灭。外资企业、居港外国居民在政府引入"紧急法"将于短时间内大规模撤离,并尽量把资金调走,把总部或办公室迁到其他地方,外国政府甚至可能派出飞机来个撤侨大行动,令香港出现一种末日逃难景象。
港恐沦百业萧条"鬼城"
即使在一段时间后林郑"皇恩大赦"解除"紧急法",外资企业及外国居民也不会回流,因为香港已不再是昔日那个可靠、自由、care free的地方,已失却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最重要基础:资源、人才、资金自由流动。香港市民同样会在"紧急法"后争相开设海外户口,快速调走资金,并赶紧出售本地股票及房地产,以免被林郑政府没收资产,损失一切。数十万拥有外国护照及居留权的港人则会绝大部份选择离港,不再回流。
这样下来,人走了,企业走了,钱走了,(林郑和高官的家人只怕同样会撤走),香港怎不成为百业萧条的"鬼城"(ghost town)!林郑想动用"紧急法"怎不是在搞玉石俱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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