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条例》今日凌晨生效,部分激进示威者以此作为藉口,于多区大肆打砸烧,用汽油弹袭击警员,甚至向多家店铺放火,显示暴力升级情况迅速恶化,政府急须加大以法律止暴的力度。立《禁蒙面法》是步欧美不少民主国家政府后尘,展示政府维护法治和恢复社会秩序的决心。
根据这项法例,在游行集会和暴动中戴着口罩或用其他方法蒙面者,最高可被判监一年及罚款二万五千元。法例并且授权警方,可以在公众地方要求蒙面者脱下口罩供查证身分,一如查身分证一样;故此,蒙面激进示威者就算离开了暴乱现场,仍然有机会被警察要求表露身分,如果不合作,可被判囚半年和罚款一万元。
现时市民参与示威,有些以真面目示人,有些蒙面,而作出暴力行为者,则差不多全部蒙面。蒙面可以令人在心理上转变为更"激进"的角色,实际上则有助他们隐藏身分,逃避警方侦查和法律制裁,这两重因素令蒙面人更肆无忌惮。激进示威者的暴力行动不断升级,由堵路、掷砖、破坏交通灯,发展到破坏港铁站、商铺和政府设施、袭警抢犯,甚至投掷大量汽油弹和到处纵火,与蒙面也有一定关系。
欧美早立法 非侵犯人权
暴力示威行动对社会民生的影响,已经不止是阻塞交通,港铁今早就全线停止服务,甚至令商店关门以避免遭破坏,市民人身安全风险剧增。今次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立法禁止蒙面,以"先订立后审议"的形式,泛民议员如有异议,须于法例月中提交立法会后二十八天内提出辩论,令他们无从以拉布来拖死法例。
泛民议员提出的反对理由,可以归纳为两点,其一是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保护的言论表达自由,其二是现时一些激进示威者连暴动罪都视为无物,蒙面法对遏止暴力作用有限。
政府指出,今次立法已在尊重市民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之间,作出谨慎平衡。美国部分州份早在一个半世纪前,已经因应三K党暴力横行而立法禁止蒙面,当时亦有人批评是违反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但是法院裁定蒙面作为恫吓和暴力威胁,不属于宪法保障范围。
欧美多国和地区都早就立法禁止蒙面,以上世纪中叶饱受本土恐怖活动困扰的意大利和德国最早,法例生效已经数十年。各国法例有宽有紧,本港容许宗教因素作豁免理由,在比利时、奥地利和保加利亚等国,连伊斯兰罩袍都不容许,两个穆斯林女子更为此告上欧洲人权法庭,结果人权法院判比利时政府胜诉。
港临险境 要大力扭回正轨
禁止蒙面的国家中,以加拿大刑罚最重,最高可判囚十年,本港则与法国看齐,最高判囚一年。如果有外国政府和传媒批评本港立法禁止蒙面,更加证明他们对这场反修例风波中持双重标准。
至于法例的效力,官员预计不会令所有示威人士放弃蒙面,但是,部分只愿参加合法游行集会的市民,若坚持守法的界线,应该会放弃戴口罩。此外,警方日后拘捕蒙面示威者,被捕者也难以辩称自己是"路人甲",定罪风险大增,将有助令其违法行为收敛,逐步扭转暴力不断升级的趋势。
激进示威者近期把暴力升级的情况十分骇人,昨晚一些人就在闹市多家店铺及港铁站内放火,不但造成严重破坏,随时酿成致命惨剧,这些极度危险的举动,已把社会推向火山口边缘,必须以最大力度遏止。为此,政府要果断地有效运用法律工具打这场"止暴"硬仗,让港人生活和社会经济尽快回到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