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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魔鬼细节 港版国安法比澳门毒辣

www.creaders.net | 2020-06-27 12:41:19  DW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两个特区,两种命运。“乖孩子”澳门早在2009年自行完成《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丶制订《维护国家安全法》,并于2018年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

尽管澳门国安法写得严厉,囊括“七宗罪”——叛国丶分裂国家丶煽动叛乱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丶窃取国家机密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违者最高监禁30年,是澳门最高刑罚。但过去11年澳门国安法从未在法庭上被动用过,被外界视为“纸老虎”,只是为了给中央安全感。

反观“坏孩子”香港,虽国安法仅“四宗罪”、传最高判囚10年,远比澳门刑罚轻,有份草拟条文的香港民建联前主席、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甚至形容是中央的“苦心”,但细看立法过程和目前已知措施,则可见中央对港不放心,试图从本质上改变香港法制和司法独立原则,把内地 “党委领导” 和“公检法三家合作”的一套融入香港体制,这比起条例本身更加毒辣,香港版国安法恐是“真老虎”。

1. 自行立法 vs 中央代劳

中央一直要求港澳根据《基本法》第23条,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2003年,香港首任特首董建华为23条立法,引发社会强烈反对,7月1日50万人上街抗议,商界自由党时任主席田北俊也临阵倒戈,宣布辞任行会成员并率领该党议员反对立法,港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而被逼撤回草案。董建华2005年“脚痛”下台后,23条从此成为历届政府的烫手山芋,没有一位特首愿意碰。

在香港,2019年特首林郑月娥提出修订《逃犯条例》,被指把港人“送中”是“比23条更辣”,民间爆发历时一年的反送中运动。2020年5月,北京在两会上突然祭出“港版国安法”,中国全国人大绕过香港立法会直接将国安法案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一水之隔的澳门原仿效香港于2003年立法,但香港民意反弹令澳门当局推迟计划,事件沉寂一时。直到2006年12月起,许崇德、王振民等多名中国法律学者都催促澳门尽快立法,2008年10月23日时任澳门特首何厚铧在任期届满前,突然宣布启动23条立法。2009年1月,澳门《国安法》在立法会通过,同年3月生效。

2. 假咨询 vs 无咨询

两地国安法立法的咨询过程,同样为人诟病。

2008年澳门特首何厚铧宣布启动23条立法后,展开短短40天的咨询期,民众还未了解草案咨询期便已结束。澳门街坊总会当时的调查指,仅六成受访者zhi'dao当局推出国安法草案,不足一半人表示了解草案。

当局共举办5场谘询会,当中仅一场开放给公众,限定17位市民预先登记后发问,大部分发言者都表态支持国安法,少数异见声音也不过是质疑立法的迫切性。没有获邀出席的反对派新澳门学社理事长陈伟智事后批评,“表面上是谘询会、实际上是效忠大会”。

香港比澳门更甚,2019年5月北京突推港版国安法,事前没有咨询过香港各界的意见,甚至在表决通过前都没有公布草案全文,有亲北京人士形容中央此举是“避免引起社会冲突”。

在草案表决前一周,中联办出席12场闭门座谈会,邀请香港政界丶法律丶商界丶教育等多个界别共120人参与,负责草拟国安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赴港出席,但会上仍拒绝透露条文细节,却重申中央有管辖权,会后中联办发稿称与会人士“一致表示支持”国安法。

3. 港国安委增“太上皇”

澳门国安委委员会由特首担任主席,保安司司长担任副主席,其他委员还包括行政法务司司长丶警察总局局长丶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丶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丶法务局局长丶司法警察局局长等,但特区第二号主要官员经济财政司长并非成员之一。

有别于澳门,香港最高层的3名司长均为国安委成员,包括主管财金经济的财政司司长。有分析指,这是可能是北京顾虑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

更值得留意的是,中央政府将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进入香港国安委,提供咨询意见。此举被指是引入中共党委书记制度,扮演机关的“太上皇”。

4. 国安公署显中央管辖权

澳门的国安案件由本地司法机关全权处理。

但在香港,北京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对港媒表示,管辖权在法理上代表拥有全部权力,原则上香港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没有话语权(no say),但中央顾及香港情况,“将主体丶大多数案件让香港处理”。

外界忧虑,即使只有“极少数”案件由中央处理,已打开了司法的缺口。若港人可被引渡到内地审判,将是“送中”合法化。

国安公署职能方面,除了“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与国安委重叠之外,还有“收集国安情报”,并将扮演监督角色,对港府维护国安职责进行“监督丶指导丶协调”,且拥有实质执行权力,可以“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周日(21日)表示,公署是中央授权直接设立,不受《基本法》第22条所限,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这意味着,国安公署是继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驻港部队之后,中央在港设立的“第四机关”。

5. 特首指定法官

澳门立法会于去年2月通过修订《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参与国安相关案件的检察官及法官须由中国籍人员中委任,但仍然由主要是法官组成的“法官委员会”筛选国安法法官,而非直接由行政机关选人。

“港版国安法”草案则没有明文禁止外籍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但规定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与国安有关案件,打破一直以来由较资深法官指派法官审理案件的传统。

此安排引起法律界强烈反弹,在港地位崇高的首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于报章发表声明,强调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负责决定由哪一位法官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特首也欠缺能力和经验指定法官。

6. 凌驾《基本法》

澳门国安法是《基本法》下的法例,香港国安法则凌驾《基本法》。

官方新华社公布港版国安法草案附则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换言之在国安法面前,《基本法》及普通法下的人权保障丶无罪假定丶程序公义等通通要让路,被指是“无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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