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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执法扩权无上限 无须法院批准即可进屋搜查

www.creaders.net | 2020-07-06 20:37:37  上报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港版国安法”1日刊宪生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6日首度召开国安会议,会议中为香港警务处增设的国安处,扩大警察执法的权力,相关《实施细则》有7大要点,包含监管网络、紧急情况无须法院批准即可进入搜查等。

《香港01》报导,香港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7日生效。另外,《实施细则》规定,警方可要求外国政治性组织,包括台湾,提交相关资料,例如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等。

1. 无须法院手令可入屋搜查

该细则指出,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03年港府为《基本法》23条订定立法草案时,建议在如紧急情况)下,警司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法院手令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港区国安法要求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职级,比当年《23条》条文建议的门槛稍稍提高。

2. 限制离港

细则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潜逃海外。交出旅行证件的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

3. 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违法财产

保安局局长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另外,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关调查的资料。

报导指出,律政司司长亦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类似于抵押),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或指明可变现财产作为押记以担保向政府缴付款项的命令,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实施细则》规定,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有责任尽快向警方披露。(汤森路透)

4. 可移除危害国家安全资讯“封网”

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

但若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有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第三方的权利的风险存在,则可为合理辩解。

该细则指出,若有关的信息发布人未即时合作,而有关资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该信息。有关人员亦可在指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分纪录或解密协助。

5. 要求外国及台湾组织缴资料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6.可申请秘密监听截取通讯

为有效防止和侦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的机密性,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授权当局须确定秘密行动能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标准,方可作出授权。

根据《国安法》第43条,国安委对警务处采取规定的措施负有监督责任,而根据实行细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上述的监督责任。

此外,保安局局长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为警务人员如何作出有关申请及行使权力提供运作原则及指引,规定警务处人员在执行有关职能时须予遵守。有关《运作原则及指引》会与《实施细则》同时刊宪。

香港警察举牌警告,要求反对港版国安法游行民众离场。(汤森路透)

7. 要求提供资料

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拒绝移除危害国安资讯 可监禁一年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举例来说,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此外,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有关信息或平台等,则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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