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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草处决赖小民,警告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

www.creaders.net | 2021-01-29 14:16:17  自由亚洲电台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我们《夜话中南海》上期节目里播讲的文章《秦光荣被从轻发落的背后》已经介绍过了,中共金融巨蠹赖小民之所以不服死刑判决,是因为他已经被中纪委和检察机关双双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天津高法的二审判决认为,他的所谓“重大立功表现”不足以“将功折罪”,故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就在我们本篇文章播发的十几个小时之前,新华社刚刚宣布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于北京时间2021年1月29日上午,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消息一出,敏感的外界媒体立刻总结道,自十八大以来,赖小民是第一位因贪腐被判处死刑不缓期执行的官员。在2019年,山西省吕梁市前副市长张中生二审被山西高级法院维持死刑判决,是内地8年来第一位被判死刑的贪官。

严格地说,这个张中生是十八大以来,也就是习近平上台以来第一个单以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中共高官,在他之前已经被判处死刑,且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自治区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虽然也是一个大贪官,但判他死刑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不过,这个被认定“受贿额高达十亿之巨”的张中生2018年3月被宣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9年5月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终审裁定的张中生,至今仍然未被执行死刑。

相比之下,在他张中生之前被中共当局以经济犯罪罪名执行了死刑的故事,发生在2011年7月。彼时,曾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的姜人杰,以及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被同日执行死刑。

此二人中的前一位姜人杰被一审宣布判处死刑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4日,后经上诉,二审…..,直到2011年7月19日才被执行死刑。整个过程拖宕了近三年时间。

而许迈永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时间是2011年5月12日,到二审驳回上诉,再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被执行的时间2011年7月19日。期间间隔两个月零七天。

前面说的山西贪官张中生至今未死,无疑是因为最高法院至今仍然还没有下达核准死刑的命令;而许迈永当初从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到二审地方高院接到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之间的间隔时间为28天。如今的赖小民从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到被执行死刑,中间间隔了8天时间。

也可能是因为有了习近平上台之前的案件对比,所以法广的记者古莉在其《赖小民今被执行死刑 习近平为何急匆匆要他命?》一文中分析说:中国金融巨头赖小民因腐败罪,今天1月29日,在天津被执行了死刑。赖小民从未杀人夺命,他被从速肉体消灭,表面原因是因受贿数额巨大与女人众多。然而,从判处死刑到执行死刑,中间只有24天。如此从速杀人,近些年在中国也算罕见。这次习近平为什么急匆匆要他的命?难道仅仅因为他是巨贪?难道他房子里堆满的钱当局没有收回?还有,去年11月,马云创立的在线支付巨头蚂蚁集团在香港上市的最后时刻被当局禁止,这笔史上最大交易预计将筹集超过340亿美元,随后阿里巴巴也受到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上述迹象都令外界怀疑,中国金融状况是否出现了重大危机?难不成中国金融界已布满地雷,习近平无法可想,只能用赖小民的命杀一儆百?

其实,中共官媒也已经有评论文章印证习近平对赖小民“斩立决”,是基于防范“金融风险”考量。

不像央视为宣布赖小民“伏法”配发的命题作文,只是把赖小民的下场单单解释成“彰显(习近平当局)从严治党的决心”,很容易给听众和读者留下“共产党员也得杀”,或者“杀的就是共产党员”的读后感。新华社特别配发的《新华时评:巨贪伏法彰显重拳反腐决心》则是把把赖小民的“伏法”,提升到当前习近平当局重点强调的“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政治高度,称赖小民所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受贿案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领域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又具有极大危害性,一旦问题爆发,就有可能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赖小民伏法,是依法推进金融领域反腐、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典型案例,是对反腐败斗争时代要求的有力回应……。”

至于赖小民主持华融期间,是如何给中共政权制造“金融风险”的?新华社配发的另外一篇相关评论文章具体介绍和分析说:“作为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赖小民将国家权力与个人利益的置换视为家常便饭……。大量房产、黄金、字画,几十块名表,宾利、奔驰等豪车……赖小民把对物质的贪欲和对权力的滥用表现得淋漓尽致。单次受贿金额就超过6亿,的确令人‘瞠目结舌’。而眼花缭乱的贪腐情节背后,是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给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造成的严重危害。比如华融公司的主业,本应是经营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赖小民打着支持国家战略旗号,滥设机构、盲目发债,将募集资金投向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房地产等行业领域,严重偏离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最终从不良资产处置者异化为不良资产制造者。”

既然赖小民在他主持华融期间,“异化”为(党和国家的)不良资产的制造者”,而且这“不良资产”的制造就是因为他“盲目发债,将募集资金投向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房地产等行业领域”,那么仅从逻辑上判断,在此过程中给赖小民以巨额贿赂的肯定会有颇具规模的私营房地产公司了。草草处死赖小民,警告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这真的是个问题。

赖小民被一审判决之前,显然是希望借此换取习近平当局的怜悯之情,对中纪委“反腐专题片”《国家监察》创作组有求必应,非常配合,要求他说什么就说什么,要求他怎么说就怎么说。

该片中涉及赖小民案的一个细节是:专案组在北京某小区发现了赖小民藏匿赃款的一处房屋,里面有多个保险柜,存放的现金达两个多亿。赖小民为了逃避调查,都是要求行贿人用现金交付。收钱后他自己开车来这处房子,亲手放到保险柜里,路上还会特意多绕几圈,以防有人跟踪。赖小民和一些关系密切的知情人之间,说到这处房子都是用暗语,管它叫做“超市”……。

在专题影片中出镜的赖小民亲口回忆说:“金融行业天天跟钱打交道,接触的老板动不动都是几个亿、几十个亿、上百亿的,给你点钱小菜一碟……反正那么多房子,给你一套。自己说觉得我支持他这么大,都是帮他发展起来了,我自己也是觉得很正常的了。有的时候老板买了跟你说,我最近买了好多房子,在哪个地方,地段很好,就张口说了。他一说都无所谓,反正这么多房子给你一套。你跟他要一套,或者车子这个不错,我喜欢开这种车,留在我这吧,当时就非常麻木了。”

赖小民口中的动不动就是上百亿的老板都有谁呢?

这就又回到了我们本专栏播发的前一篇文章《赖小民之死与曾庆红的“铁帽子”》中,已经提出的问题:不知道这些旁听者在现场听到的,关于赖小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内容,除了一审判决在相关报道中仅仅提到的那一句“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是否还有其他内容?比如,他和他当年在华融的下属们是如何把国有资产华融旗下子公司廉价“出让”给曾庆红的家族公司,由他的侄女曾宝宝出面经营的“花样年”的。

已经有我们本专栏的读者热心指正说,严格说来,当年把自己公司在深圳的资产主动廉价“出让”给曾氏家族的商务总管曾宝宝,独自创立并控股的总公司分别设于香港和深圳的房地产公司,花样年的那家公司并不是华融自己直接创建的子公司,而是与当时的华融有铁三角关系的公司。该公司把旗下资产廉价“出让”给曾氏家族的交换条件,就是赖小民代表华融给该公司提供高达数百亿的融资。

那么在这个运作过程中,曾宝宝的公司“支付”给赖小民的都是什么呢?

此外,仅以前面介绍过的山西巨贪张中生为例,早在张中生还在监狱里继续“交待问题”等待判决期间,中共官媒即已经陆续报道了他的“利益输送”人,当年的大土河公司贾廷亮、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袁玉珠等人,均因涉单位行贿,被检方批捕。

再以当年向薄煕来行贿的大连实德老总徐明为例,此人日后被以行贿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且唯一的犯罪事实就是向薄煕来和他家人行贿的消息也是及时被报道出来,而他在即将刑满出狱之时突发心脏病死亡一事虽然被外界强烈质疑,但徐明之死的事实本身官方也没有禁止公开报道。

按照中共当局的现行法律规定,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院对此条文的特别解释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而现如今,中共权威官媒正式对外公布的赖小民主要犯罪事实是:在22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6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那么这9个分别给赖小民一次行贿金额就高达2亿,4亿,6亿或者4000万以上的“大老板”们,怎么就一个都没有公开披露出来,更何况被司法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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