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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审理律政司就一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申请撤销保释上诉案,将择期宣判,黎智英继续还押。
一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被控《香港国安法》下的“勾结外国势力罪”,香港终审法院昨天审理其申请保释的案件。终院昨天傍晚宣布延后宣判,期间黎智英需要还押看管。
高院国安法官李运腾于去年12月,批准收押20天的黎智英以严格条件保释,包括不准离开住所,不可在网上或媒体发表任何信息或访问等,认为符合国安法第42条规定,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未料这个裁决引发港府不满,香港律政司要求终院理清国安法第42条的含义,并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辩如何正确解释国安法的保释条文,案件昨天早上在终审法院开审。
黎智英昨天上午乘坐囚车抵达终审法院出席聆讯,他下车时支持者在现场高喊“加油”。终审法院外,不少人排队等候进入法庭旁听。
直至下午终院听完陈词,但5名法官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书面判词,黎智英需继续还押。
综合港媒报道,香港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香港国安法》第42(2)条指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次聆讯重点在于如何正确诠释及应用国安法第42(2)条,法庭在诠释法例时,必须考虑国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特区政府的属下机关(包括法庭)宪制责任,是有效保障国家安全,包括预防、制止及惩罚违反国安法的人。
香港律政司指出,控方毋须证明被告重犯的可能性,因为根本无法确保一个被告人,未来会做或不会做某些行为。
不过,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黄继明则强调,法庭可单单凭藉保释条件构成“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他认为周天行指不应考虑保释条件说法完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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