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今日(14日)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藉书面通知向相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冻结黎智英持有的一传媒7成股份,估计逾3亿港元;以及其拥有的3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一传媒表示,黎智英被冻结资产事件与一传媒集团户口完全无关,集团及苹果日报的运作及资金财务不受影响。
国安处于2020年12月11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2020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保安局局长在考虑相关资料后,于2021年5月14日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