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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申请的“鸿蒙HongMeng”商标与引证商标“鸿蒙”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鸿蒙HongMeng”,国际分类涉38类通讯服务,法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申请的“鸿蒙HongMeng”商标与引证商标“鸿蒙”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判决结果显示,驳回华为公司诉讼请求。
据悉,此前,华为公司曾诉争42类“鸿蒙”商标,也被判定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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