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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8日刊宪(正式公告),基于急迫性,首次同日提交香港立法会特别会议,上午完成一读、下午进入二读小组委员会审议。草案法条共212页,较公众谘询增列了“境外干预罪”,各项罪行刑罚曝光,最重终身监禁、最轻2年。
依“条例”草案规定各罪最重刑度,叛国罪、叛乱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境外干预罪14年;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10年;煽动意图罪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会被加刑。香港保安局长邓炳强在立法会一读法案时称,“条例”草案对罪行有清晰界定,无辜者不会误堕法网。
草案建议,延长危害国家安全被捕人目前48小时的羁留期,总警司级以上的警务人员可以向裁判(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在未立案起诉下,每次延长7天羁留期,最多14天。不少法律学者质疑此羁留规定。
香港01报道,“条例”草案刊宪新增列明“境外干预罪”,即任何人如意图带来干预效果,而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及使用不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等作为时,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14年。草案同时明确定义“境外势力”、五大项“干预效果”,一些受外国政府指示的国际组织也被视作境外势力。
邓炳强表示,“条例”草案已清楚界定各项罪行,而且定有适当的例外情况,以及免责辩护。此外,依据刑事法的一般原则,有关罪行是需要证明适当的犯罪意图,要求必须证明被告在进行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时,是怀有所需意图、认知或罔顾等犯罪意图,无辜者是不会误堕法网。
法广报道,“条例”草案将影响多名服刑或受审羁押的民主派人士能否提前假释。受影响者包括黄之锋在内的泛民主派初选案47名被告、传媒大亨黎智英、前支联会三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等人。
“条例”草案明定,除非惩教署长信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得获减刑;或不得转介法例下相关委员会复核刑期。相关新规可追溯至已判刑但仍在服刑人士,只有已经获释者不受此限。
此外,被捕人挑选辩护人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但相关限制只在嫌疑人被捕后48小时内有效。草案还引入类似中国大陆的“监视居住”规定。
香港正全力推进《基本法》23条立法,8日史无前例在一天内完成刊宪、一读并进入二读。图为香港立法会。(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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