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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审计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家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家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 扣押在案的贪污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发后,被告人王家新如实供述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监察机关依法扣押了全部涉案款物。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鉴于王家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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