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姓军官去年7月间于台风过境在军中值勤时查看住家监视器,惊见同为军官妻子仅穿内衣裤与全裸男子自客厅进入主卧室,联络父母带年幼儿子前往查看,目击妻为男子口交,谢父为拦阻男子逃脱致伤,事后确认竟是庄姓学长,谢与妻子调解离婚,并对庄提告,法官判赔100万元。
谢主张,他与妻子于2016年结婚,育有2子,去年底在法院已调解离婚,2人与庄为同军事单位军官。 未料,妻子与庄趁7月间他在军中值勤时相约性交,恰巧他查看住处监视器时,发觉庄全裸与仅穿内衣裤和妻子从客厅偕同进入主卧室。
他随即联络住在同公寓大厦父母前往查看,父母带同长子到场,在主卧室目击妻子为庄口交,2人遭发觉后,由妻子协助庄逃离住处,而庄于逃离中为摆脱父亲拦阻,拉扯致伤后顺利逃脱。 父亲为此提告,惟因此事气愤致痼疾复发,去年底过世。
谢表示,虽不认识庄,惟事发后,他自军中学长与庄为同学,确认住处监视器影像的该名裸体男子为庄。 而妻子经机关惩罚评议会同年10月间决议核予大过2次惩罚,已遭军方惩处汰除。
他指出,与妻子电话对谈中确认当日男子为庄,在军中风纪调查时,妻子为保有军职才谎称对方为民间友人。 妻子说去年1月间受训课后酒后与庄发生性关系后,连同在住处性交共3次,庄与多名女子相约性交,她仅是其中之一,与对方性交理由是各取所需。
他说,庄的妻子为维护丈夫,今年7月初以短信联络前妻,告知愿给前妻100万元,以换取前妻在诉讼中对庄为有利陈述,如前妻不愿配合,即会对前妻起诉,请求与本件判决判赔金额同额的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诉讼,前妻因认遭威胁利诱受辱而将该短信传送与他,足证该名男子确为庄。
不过,庄及律师强调,谢无证据可证明在其住处监视器影像的该名男子是他,且谢父伤害告诉起诉书仅是单方指诉,不足以证明该人为他。
台南地院认为,谢主张于案发当日裸身与前妻在其住处男子为庄,经住处监视器影像、前妻电话陈述、谢父伤害告诉起诉书、庄妻简讯为证,并经向军方调阅相关诉愿案卷调查资料,庄虽争执谢前妻电话陈述真正性,惟该电话陈述经谢提出录音档暨译文,但庄并未提出可认定该电话陈述非真正具体理由,据此答辩,自难采认。
经核对各资料,可认定案发当日该名男子为庄无误,并可认定谢的前妻与庄于去年1月间于受训课后酒后发生性交关系后,开始维持不当性交关系,就女方片面得知庄即俗称约炮癖好,她非庄单一对象,2人在谢住处性交次数,连同本件事发共3次。
台南地院指出,庄对谢妻多次性交,客观上显属足以破坏谢婚姻与家庭存在并维持可运作机能的事由,已侵害民法与整体法秩序所保障婚姻家庭制度,斟酌2人于通奸期间职业性质与经济能力、行为样态与侵害性,考量谢所受精神压力,认谢请求慰抚金额并无不妥。 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