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读者冼岩来稿:权责对应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持政治秩序良性运行的关键。在现代西方社会,权责对应是通过民主宪政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公共权力由公民自由选择、授予,权力与责任的边界由宪法界定,并定期接受选民的调节。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与现代西方迥然不同,而带有权威主义色彩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是超然于不同利益集团之上的仲裁者,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这种制度有利有弊,其利是政治权力不易为强势阶层所操纵,政治决策可以更多地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也能更方便地整合全社会的资源,集中力量投入国际性竞争。其弊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易走向自我膨胀,其不断膨胀的自我利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沉重负担,制造并激化官民矛盾。
毫无疑问,上述权威体制的弊端与“权责不对应,对政治权力难以追究责任”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在现行体制下建立权责对应”就成为关乎中国现行政体能否有效运转、甚至能否有序持续的重大课题。对此课题国内迄今为止未见有认真探讨,体制内学术往往回避根本性问题的存在,虽然提出了“官员问责制”这一制标之法,但在实践中见效甚微;源于西方体系的体制外学术则先入为主地断言,在现行体制下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权责对称,只有彻底的政治转型才能消除体制弊端。
笔者认为,中国在现行体制下仍然有着建立权责对应机制的渐进空间,其具体效果如何,需要由实践验证。既然权威社会政治权力的一强独大难以改变,那么政治权力就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并且建立起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种责任追究不应该被掩盖在政治权力的体系之内,而应该形成外在的法律体系,能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条款不应该抽象、含糊,而应该准确、具体,便于外界形成清晰的判断。换言之,权威社会其官吏既拥有最大权力,就应该承担最大责任;既拥有处置几乎所有公共事务的权力,就应该对所有相关后果负责。一旦有事,政府有关官员应该成为第一责任人,被追究其渎职罪,而不应该仅仅是拥有追究他人责任的权力。官吏至少在程序上不能超然于法律的管辖之外,而应该成为法律管治的第一对象。
要求自己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后果负责,成为不仅仅是自己的直接错误,而是包括经济衰退、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官民冲突、民众不满等等所有公共事务的第一责任人,随时面临被追究渎职罪的危险,这种窘境显然是现行权力体系下的官吏们所不能接受的。不仅是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也无法承受。这种“不能承受”正是这一思路的意义所在,如此即可导出真正的解决方案。办法很简单,就是要官员们从所有自己不能负责的事务上退出来,将权力下交或横移,让其它部门、自己的下属或民众自己来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总而言之,权力应止于其所能承受责任的边界。权威社会可以自上而下、尽可能大地扩张政治权力,但不同职权之间、权力的上下级之间、官民之间,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边界。每一官职的权力延伸到哪里,其责任就延伸到哪里;责任之不能及,权力亦不能及,不能搞从上到下的权位高者“通吃”。
要重新按责任之所及确定各类、各级权力的边界,这当然是一个艰巨工程,但这也正是政治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种改革的优势在于:只有成功之难,没有失败之险,不会引发整体性社会危机。这是一种类似于西方宪政的分权制衡机制,它完全可以与中国的现行体制相对接。只有建立起这样一种法制体系、这样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在现行体制下建立起权责对应,还中国社会一个朗朗乾坤。如果党政官员只有权力,没有责任,或者权大责小,无法有效追究责任,整个政治生态的恶化就难以避免,腐败弥漫、官民矛盾的愈演愈烈也难以避免。
要真正依法治国、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政权基础,就应该从以法治吏、建立权责对应机制做起。这是走出权力膨胀、官民对立的恶性循环,使社会治理趋于良性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