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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违宪审查第一案申诉遭浙江省高级法院推拖

www.creaders.net | 2006-07-17 15:06:5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万维读者陈树庆来稿:笔者陈树庆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383分的总成绩,超过360分的合格分数线,于2004年12月21日经杭州市司法局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材料。浙江省司法厅经审查认为陈树庆提交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援引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作出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陈树庆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维持浙江省司法厅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浙政复决字[2005]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至此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例对公民违宪行政审查案。

   嗣后陈树庆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诉请撤消浙司许考决字[2005]第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8日作出(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陈树庆的诉讼请求。陈树庆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作出(2005)杭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和浙江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维持。从而也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例对公民违宪司法审查案。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史尤其是近代世界法制史说明,立宪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世界各国无论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具体违宪审查案件,都是针对公共权力机关或有关国家领导人违反宪法的滥用权力行为。由于本案荒唐的对公民违宪审查违反了宪政基本原理和立宪宗旨,由于浙江省和杭州市当地政府及有关机关损害行政相对人对法律和政府行为的信赖利益,还由于该案全过程某些公共权力机关有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陈树庆为讨回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公道,于2006年
2月 1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用挂号信寄发了申诉状和有关附件,说明陈树庆参加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与撰文宣扬"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为了追求和维护共和国及其宪法的真实性,并不违反宪法,有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陈树庆在寄出申诉材料5个多月后仍杳无音讯的情况下,2006年7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旁的信访、立案大厅。10时许,排队等到大厅唯一的接待法官打发了前面几位申诉人后,陈树庆到窗口提交了身份证、申诉状、粘贴有挂号信收据(邮戳"杭州2006.02.11.17大关东苑2"邮1101国内挂号函收据第0306号)的邮寄信封复印件。接待法官边看申诉状边在受案登记簿上登记,并微笑着说"陈树庆,我听说过你,让我给你找找行政庭看看能否让他们接待你",接着起身到大厅北端打了几个电话,都没人接,回来对我说"没有人,你的材料已经转到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到中院去好了"。我问他"我是对中院的判决不服,才申诉到你们高院,怎么又给我转到中院?",他答"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就有规定,申请再审和申诉都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所以就转到中院去了。"
;我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第62条),向终审法院还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是申诉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规定超越法律地限制了申诉人的选择权利和法院再审立案的审级,是违法的!",他诧异地看了我一眼说"谁说那规定违法了?我们一直都按这个规定做的。";我接着说"本案你们已经移交到中院5个多月了,为什么连回执或通知都不给我一个,耽误了我很长时间";他不耐烦地说"我现在再口头告诉你一次,你的材料已经移交中院了!",接着他就招呼下一位信访人而不再理我。

   我离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骑单车10分钟就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大楼休息大厅旁的案件材料收发登记处,找到了一位当时值班的女法官,将申诉状、身份证和寄交省高院申诉材料的信封复印件给她,询问道"我今年2月份就已经将申诉状和有关材料挂号信邮寄省高院,今天我人去了,他们才口头告诉我已经将材料移交给你们,你们收到了吗?",她检索了一下工作台上的电脑后,用手指着门边两大堆未拆封的牛皮纸包裹(每堆将近一米高)说"应该是收到了,但还没来得及拆开检查和登记。你终审判决书带来了吗?",我说"没有,在给省高院寄的材料中已经有了,还用再带吗?",她说"你把申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和生效判决书再拿来,我就给你登记受理,你也可以用信邮寄。"我说"好的"。当天下午,等到两点半法院开始上班,我就将申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和生效判决书交给了上午接待我的那位值班女法官,她要我将原申诉状上的被呈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的日期也改为2006年7月13日,我问"法院已有,但这次没有带来的有关申诉状附件材料,是否需要划掉?",她说"在划掉的地方写上你的名字",我就按照她说的去做了,然后她就收下材料
,并在电脑上作了登记。我问她"什么时候给我答复?",她说"要看按什么程序,有消息会通知你的",我说"这样就要多麻烦你了"她说"应该的!"我就离开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回家的路上,我想:由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某些法官的官僚主义作风,将案件的申诉处理降低审级推委到杭州市中院,连通知都不给我一个,耽误了我5个多月。之所以如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立案的那个规定在给他们撑腰。

   当晚,我检索资料,查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其中第6条这样规定:

   "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由于该规定的执行限制了申请再审人或申诉人选择审级的法定权利,导致再审审级的原地徘徊与拖延,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虽可一定程度地缓解和降低上级法院面对和处理申诉的数量压力,但总的来说,是不利于冤假错案之有效纠正的,从法理上说"权利是法律所保障的权利主体的自由,公共权力主体(包括法院)未经法律明确授权,不得在抽象或具体权力行为中对权利加以限制和侵害",所以我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立案的那个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或建议,以便尽快促使废除这个"恶法性"规定。

                         2003年7月15日定稿于中国杭州

                                     陈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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