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网9月17日的消息说:香港《文汇报》刊出题为《“丑陋的中国游客”将被限出境》的报道称,在中国开展“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正准备修订“中国护照法”,以后出外旅游过程作出损害中国游客形象行为证据确凿的护照持有人,将会受到处罚不发护照,或者限制出国。
该报道中所说的“影响中国‘礼仪之邦’形象的“不文明的行为”,有六大类,包括:不修边幅,行为不检;不讲卫生;不懂礼仪;不遵守公共秩序;在风景地点乱刻乱涂或损毁文物;不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等等。这里指出的情景、细节,都是在我们本国地面上惯见的现象,国人日常生活中的常态。
这一消息“引起了外国传媒的关注和报道”。香港《文汇报》并非“不友好境外媒体”;报道内容具有相当的系统性和针对性,符合大陆官方机构的行为习惯和话语特征;境外传媒比国内民众信息灵通的状况确实存在--根据这几条理由判断,一般人不好将这个报道当谣言看待。假如“报道失实”,那么政府机构必须对此及时做出反应,这是政府应作为的,若不做反应是失职,会“影响中国形象”。
修法限制“丑陋的中国游客”出境,其“立法思想”即“国民素质低不适合出国”,换个说法为“素质低的国民不允许出国”。这是以“素质”为由,剥夺、限制国民权利的思想和法律。
有人从提高国民素质和“国际形象”的效果着眼肯定这类法规,这里存在认识误区。第一,在国内没有“礼仪之邦邦民”精神风貌的国民,去国外陆游几天就能完成树立中国“礼仪之邦”形象的任务,断无可能;第二,若真讲效果,“素质低”更该出国,通过开眼界找差距,接受国外文明风气和法规的再教育,回来有利于建设自己的“礼仪之邦”;第三,通过国内的立法和行政手段强制国民在外“表现良好”,这一无视国民权利的做法并不能赢得国际社会的由衷尊重。
从根本上说这不是效果问题而是权利问题。官方习惯于让“它的国民”担负光大“中国形象”的任务,也就是光大“中国政府形象”的任务。然而,作为有独立权利的“自然人”、“自然中国人”,并非必定负有这种责任和义务。出国和不出国,和意愿、条件有关,和素质高低无关,政府根据素质高低批准或不批准,也没有可操作性。中国国民出国旅游,其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由其他国家的法规和环境约束,中国国民以个人为主体承担责任,处罚和约束并非针对中国官方。这个自行承担责任也是国民权利的一种,中国官方机构不必对回国后的国民再行“国内施威”。
出于政权伦理和商业利益考量,国外政府和公众随对中国游客的许多恶习不满,但他们并不拒绝中国游客。中国权力部门为什么要比外国人还讨厌中国游客呢?“受害的”外国人不对中国游客下驱逐令,中国官方不必那么积极主动吧?
据说,韩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制订了处理“丑陋的韩国人”的综合对策。或许,我国这又是要“和世界接轨”的举动。这种轨,不接也罢,因为这没什么先进性和必要性。告诫出国人员,宣传出国的“文明须知”,这有利于他们旅游愉快和顺利,但用权力强制他们,要求他们非自然地担当“中国形象大使”,这就不智而越位了。
“给中国丢脸的”中国人,并不等于“中国游客”;不文明的中国游客,也并不等同全体“中国人”。眼下能出国旅游的大陆人,大致有两部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和享受公款旅游的那部分。看来,中国官方对大陆“上流社会”的素质也很不满意。虽然,目前官员们很喜欢用“国际上流社会”的眼光和标准打量、要求“中国人”,但明白这个道理更有现实意义:国家在这方面的重点,要放在对出国公民的保护上,对来自外国的对本国国民的不法伤害,要抗争,要维权。只有自己的国家把自己的国民当回事,别人才会尊重你,否则就没有尊严和形象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