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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应作最坏打算

www.creaders.net | 2006-11-21 11:24:37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当局者迷”,马英九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已步了陈水扁的后尘,对自己所陷的困境未能有非常客观和深澈的悟觉。

  马英九现在面临的大麻烦是:

  

一. 尽管情节很不相同,陈水扁国务费最被诟病的“假发票”问题,马英九自己居然也遇到了。既然马英九方面再三坚称陈水扁因涉及国务费案必须下台,则不能适用双重标准以及更应严己宽人的逻辑很简单,再多辩解仍不出是说自话。

  二. “特支费”不需发票部分的未用余款应缴回公库,尽管马英九毫无贪渎的意念,但不知法规或错解法规并不能阻却违法性或证明无犯意,即便是技术犯规,亦非不可入罪。

  事实上,检察官起诉只要求较低的证据,何况在没经审判确定前还有无罪推定之保障。故在有相当的合理怀疑之范围内,检察官与其径行作出不起诉无罪之处分,毋宁先起诉而后待审判从容决定之。

  何况本案滋事体大,若作不起诉处分,尤其在陈瑞仁起诉之后,绿营反弹必大,检察官行使裁量权时势必从严处置。

  马英九方面提出的辩解亦都未必成立:

  1.6500官员同犯体制上之错。所谓“法不禁众”的一般说法不成法理,至少台湾法律体系并无此种原则。再就常理而论,公私款分明并不难做到,马英九多开一私人专户即可,当不至发生贷姊之款亦出自同一帐户之难堪事。

  “Commingling of funds(帐目不清)”是有信托责任管钱者最忌讳的错失,特支费存入私人帐户的惯例可被视为形成一种信托金的关系,马英九竟然不察于此,特别因自己作为法律人或作为高标准的公众人物而言,是相当不可原谅的疏忽或无知。

  2.6500官员少有承认乃至证明自己有未用余款,马英九却依财产登记法而将余款以个人财产名义申报,实际却等同承认余款已并为己有,虽无贪渎犯意,因此法而犯他法,或法律见解有错误,都不是免罪理由。

  总之,就法论法,马英九方面应作出将会被起诉之最坏打算,不应心存侥幸。马英九和陈水扁的案情确有很大不同,但这些不同也包括了对马英九非常不利的不同:

  一. 陈瑞仁之起诉文未溯及陈水扁假发票所得款之最终流程,陈水扁仍有可能提出保命证据,马英九将公务款并入己产是自白之事实,毫无回旋余地。

  二. 陈水扁有刑事豁免权,马英九则无。马被起诉甚至是犯了国民党作茧自缚、以起诉为唯一停权准据的排黑条款。马一旦被起诉而停权,他既不能继续担任党主席,也无法参加08年大位的党内初选,其后果是何其严重。

  正因为马英九是08年的大热门,正因为08大选的绝对重要性,马英九却因技术理由而被击至一辍不振,岂非是荒天下之最大谬!

  另外,将起诉与否作为标准,而且不预留例外情况,一方面既过度重视检察官的权限,二方面亦将政治和法律不同性质的事务过度混为一谈,所谓“徒法无以自行”,诸事当会窒碍难办,马英九此案正已充分显示此种作法之不智。

  因此,除非国民党主流意见是坐视“马”下,也好让连战重披战袍、或让王金平脱壳而出,所谓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否则,唯一辨法只有由马本人、或马不便则其团队,赶紧动员营造共识并且采取具体步骤来修改排黑条款,为马英九脱困。

  台湾政治人物之诚信现在动辄被质疑,几乎已到杯弓蛇影的地步,实有过犹不及的毛病。中国最高道德家孔子有言“君子贞而不谅(卫灵公)”,即谓君子讲大信,不拘泥小信。 

  马英九此案例还有另一更大教训:现代文明法治下之法律应该超越一般政治,更不容被利用作为政争之工具。

  台湾政界若再无此觉悟,内部蓝绿继续不停斗法,则到头来只会落得两败俱伤,诸政不起,更苦了台湾无辜的苍生老百姓,也势将累及两岸关系之无从和谐发展。(中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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