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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牟传珩来稿:11月28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院士透露,中国官方正在探讨和逐步试行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制。她认为这样可以“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胡启恒在“2006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上发言说, “过去对个人隐私的认识有绝对化趋向,但现在不仅中国,全世界都认识到,需要在个人隐私和公众及国家利益间达成平衡,而不是把个人隐私绝对化”。胡启恒还引用了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成立世界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时的话:“我们需要治理互联网,但是为了治理互联网我们需要有很大的创造力,这个创造力应该不次于创造互联网的人们的创造能力,因为互联网和现实世界毕竟有这样多的不同,有很大的特殊性。”她为此举例说,我们现在讨论和试行的有限实名制,就是这样一个有创造力的做法——当网民要申办博客、BBS账号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和真实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前台,你叫白猫、黑狗等都可以,但是后台必须是实名”。胡启恒进一步阐释:“有限实名还有一个意义——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的事,没有做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你的真实姓名属于隐私;一旦你触犯了法律,你的隐私就不是隐私了。”因此,如推行此制,网民的隐私将受到网络备案与监管,这便为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言论自由时时监视与威慑打开了又一扇大门。
其实,网络有限实名最关键的是会降低虚拟世界任意驰骋之感。在这种制度下,网民须时常注意自己的言论是否“循规蹈矩”,因为总有人蹲在一旁,监视你的一举一动。由此一来,网络还会有自由感吗?当下中国,“权利限制”已从现实社会伸延到虚拟空间,也就是说公民连做梦的自由都要被登记注册了。
在此,本文有理由对胡启恒院士代表官方所作网络有限实名言论作进行以下法理追问:
一,什么是“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谁来界定?这些年来 “危害公众利益”常常成为一些部门随意惩罚批评监督者的“莫须有”罪名。网络实名制实行之后,谁能保证“公众利益”不会成为侵犯人权的遮丑布?
二,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难道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网民注册提交的身份证号码和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网上实名规定导致侵入网民私人空间的法律依据何在?网络实名制在尚无国家正式立法之前,其实施本身难道不是违法的吗?
四,网络实名制能在“个人隐私和公众及国家利益间达成平衡”吗?要求“个人隐私”,在监管人那里完全曝光,这是地地道道的要公民牺牲具体的个人权益,以维护抽象的公众与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国家不保护每个公民的个体利益,其公众国家利益又何在?
五,网络实名制是试图以管理现实社会的方法来管理虚拟的网络世界。国有国界限定,而谁为互联网设置国界限定?国内的网站推行实名制,国外的网站却是开放的,你能限制得了吗?
总之,网络匿名本是国际通行规则,还是不要在全球化时代的高科技面前,搞意识形态上的“中国特色”的好。网络世界本身就是“互联”的;“红色记忆”一定会被“蓝色文明”所淹没的。如果中国一定要逆全球化逻辑背道而行,利用网络实名制,借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名,行压制网络言论空间、限制公民权利自由之实,那只能弄巧成拙,重演“柏林墙”被追求自由的脚步踏倒的历史性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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