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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读者许允仁来稿:(原题:将共产党正名为自由民主党的建议――就执政党政治哲学的转型致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公开信 )
必先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孔子
各位尊敬的委员女士和先生们:
“十七大”马上就要召开了,由于党在目前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的无以伦比的重要位置,这次党的代表大会和建国以来的历次代表大会一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人们在纷纷议论党将会制定怎样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预测党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新举措和时间表;在猜度党的新一届领袖集体的名单……。同时,社会各个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代表人物也纷纷以各种方式向党的领袖进言,希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党的“十七大”的政策、方针和路线。
当我试图以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身份,通过向即将诞生的执政党新一届领袖集体进言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对党的建议时,内心深处依然充满了踌躇。这种踌躇首先源于我将要提出的不仅仅只是一个帮助党怎样实现某个政策目标的技术性建议,而是关涉到执政党得以建立的哲学基础。当我们探讨这个问题时,不得不要去指出和分析党目前指导思想中所包含的严重分裂和矛盾。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政党和国家的确立,都像一个个体人格一样,在其理性化外壳的下面,有着一个完全非理性的情感化的内核,在这个领域内它拒斥一切来自他人的理性批判和分析,并将之看作是对自己存在的威胁。用执政党传统的革命哲学的话语来说,这是一个关涉到“阶级立场”和“阶级感情”的领域。当我们试图用思想的触角去触摸这个领域时,立刻就会意识到个体的脆弱和党的强大,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起半个多世纪来党和知识分子,特别是人文知识分子之间充满悲剧的关系史……。
这种踌躇还因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本质上还只是一个消极公民。所谓消极公民,就是说他的某些权利,比如,他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时,他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国家的保护,这方面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完全的承认。但是,他的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的权利:如对重大政治问题发表独立见解等等,则依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承认和制度化的保证。在这个领域里人们往往被要求对党的观点加以拥护和重复,而不是进行独立的思考。正是由于大部分人都遵循着这个规则,所以,我们才有了现存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秩序中,确实大多数人都已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发展空间,可以部分地实现自己的潜能,并且,有可能通过不断的努力来使这个空间逐渐拓展。
每一个熟悉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的人,都深知这种秩序和依赖于这种秩序的每个中国国民已经获得保障的那些权利,尽管远非完美,却是来之不易,值得无比的珍惜。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秩序正是建立在上述的种种禁忌之上的。所以,一个人文知识分子,或者任何一个国民,假如没有充分的理由的话,确实应该对这些禁忌表现出一种审慎的尊重,而不应出于虚荣自负,或者某种迂腐固执,对它们轻率地加以触犯。
然而,另一方面,又有许多理由促使我最终下定决心来公开地谈论这个问题。这首先是因为执政党立党之基中包含着严重的分裂,已经不再是一个秘密,而是每一个稍知世事的中国国民,乃至整个世界都早已知晓的事实。一个秘密假如还是一个真正的秘密,那么,党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确实有利于荣誉和尊严的维系,但是,在此已经众所周知的情况下,那么,不是试图掩盖而是勇敢和真诚地面对,才有利于维护党的尊严。
其次,党的指导思想绝不仅仅只是党的内部事务,由于党主导着法律的制定和国家的构建,党的指导思想中的矛盾,动摇和削弱着共和国赖以建立的根基。它使得我们这个在经济上飞速发展的社会,就犹如一座正在建筑中的宏伟大厦,它在迅速地增加自己高度的同时,却将自己建筑在有着一道深深裂隙的脆弱的地基之上。眼看着这道裂隙的不断扩大,在制度建设、社会秩序和精神文化各个层面所引发的日益加剧的冲突和危机,很可能使我们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各种值得珍爱的成果毁于一旦。这种情势使我们无法再拖延逃避,而必须尽早地来面对这个问题。
最后,也许也是最为关键的。之所以有勇气来公开地谈论这个问题,是因为,经过多年来的思考之后,我相信已经接近于构成了这么一种意义境域和言说方式。当我们用这种意义境域所提供的“眼镜”去察看人们所谓的敏感问题时,不再只是无谓地撕裂我们民族已经弥合的旧伤口,徒然地扩大纷争和混乱,增加人们精神上的新的创伤。相反,通过它所提供的视域,人们可以发现已往没有意识到的新的意义和价值。它通过矫正我们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体验和理解事物的方式,塑造和锤炼着新的价值共识,从而探寻出一条弥合和扬弃几十年来不断折磨党折磨我们整个民族的思想分裂和精神冲突的道路。当然,这次言说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最后还须由读者来加以判断。
当我不断地克服内心的紧张和焦虑,力图用一种澄明和恳切的思想去日益深入地触摸影响和决定着我们民族精神样式的那些创伤和禁忌的时候,主要有二种传统在精神上始终鼓舞着我。一种是儒者论政的传统;另一种则是一个成熟的宪政民主社会中的积极公民对待政治的方式。前者是我们曾经所是的过去,后者是我们即将所是的未来。这二种传统离我们都并不遥远。
一个真正的儒者相信,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应该如何相互对待,就像所有的人际关系一样,其中存在着万古不变的天理。于是,他孜孜不倦地去探寻统治者应该如何正确地对待被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应该如何正确地对待统治者的不偏不倚的中道,然后,依凭这个天道体系和当下的掌权者对话。他近乎迂腐地相信,通过这种对话,可以使现实的政治趋近于理想的政治。一个儒者之所以不知疲倦地这样做,是因为他坚信恢复政治的尊严是恢复人性的尊严的前提。而作为这一系列工作开端的第一件事就是正名:如何使当政者的执政理念合乎天道。
而一个自由民主政体下的积极公民,他既是权力的主体,同时又是权力的客体。作为权力主体,他像一个负责任的统治者一样,警觉地去发现各种可能伤害社会的危险和邪恶,思考着如何构建和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去限制各种现实中的邪恶,从而将每个公民面临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作为权力的客体,他又是国家强制力的统治对象,以这一身份,他切身地反思着国家的暴力使用得是否恰当,是否损害了人性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一个成熟的公民就是这样,在同时作为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反思平衡中,不断拷问着每一项法律、政策以及整个国家的权力基础的正当性。[2]
这二种传统将范导着下面我们将要进行的思考和言说。在政治哲学的领域里,从某种意义说,和获得某种确定性的结论相比,更为重要的是去学习如何合乎德性地思想和如何合乎分寸地言说,而对一个个体来说,只有当他倾心投入某种现实的政治情形时才能实验这种学习。
我们深信长期以来被激情、暴力和利益纷争统治的人与人政治关系的领域中,就像物与物关系的领域一样存在着亘古不变的永恒的真理,在发现分享这一真理的基础上,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个体可以建立起非强制的共识。最后,我们可以建立起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有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认同的关于国家应当如何使用暴力的规则,并且使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处于这套规则的共同统治之下。
一种孤独的思想在现实中也许是无力的,但是,一种触及存在和真理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将会激发起相同的思想。不管我们现在的政治境况处在一个怎样的起点上,最后,终会有一种合乎德性的思想和植根于这种思想的言说和对话,将引领我们穿越前宪政政治的危险和混乱的沼泽,达到一个人与人之间能够真正地相互认同的政治文明的理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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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之后。从废除人民公社,容忍私营经济开始,一直到最近《物权法》的通过,三十年来,执政党主导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在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采取的这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因取得骄人的成就而不断获得荣耀的同时,却在思想和精神上,给自己积累了越来越深的矛盾和困惑。因为,这些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法规,却使执政党自身在行为上一步一步地逐渐偏离,乃至最后完全违背了自己建党之初的政治信仰――共产主义。
党面对现实的经济社会问题以经验主义方式作出的明智决策,和党为了凝聚自身的精神力量而不断强调的对自己最初的政治信念的坚贞不渝的忠诚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冲突。党的这种理智和情感之间的分裂,正随着整个社会在现代化道路上的飞速前进而日益加剧。在细致地追溯了这一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分析、考察了假如任由这一分裂扩展下去,对党的生存和发展、对国家的制度建设、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个体的精神和道德的全面影响之后,我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弥合这一分裂,扬弃这一矛盾的最恰当的方法,是将共产党正名为自由民主党;将党的基本政治哲学从共产主义转型为自由民主主义;不是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导阶级斗争、实行阶级压迫的国家理论,而是在自由民主主义的为了平等保护每个国民基本权利的目的而使用暴力的国家哲学的指导下,重新锻造党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我们深知要接受这一结论,绝非易事,这一转型关涉到社会存在的所有层面,是一个无比复杂的系统工程。然而,经过反复思考之后,我们相信,从现在开始,执政党就主动开始实施这一转型,固然需要冒不小的政治风险,但是,假如任由这一矛盾不断扩大,那么,不管是对党,还是对我们整个民族来说,都将冒更大的风险,支付更大的代价。下面,我们尝试着将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陈述如下:
一
首先将正领导人民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社会的执政党,称为自由民主党,而不是共产党,就像将黑说成是黑,将白说成是白,将鹿说成是鹿,将马说成是马一样,是对一个已经发生和存在的事实的确认。
在汉语中,就像在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中一样,一个名词作为一个概念,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一个现实中的事物只有当它具有某个概念的内涵所规定的那些基本特质时,我们才可以用这个名词来称呼它。因此,在我们思考目前中国的执政党是否应该称为共产党这个问题时,首先应当考察一下共产主义、共产党这些概念的基本内涵。
共产主义也被称为马克思主义,举世公认,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是由它的经典作家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阐发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中所有的新增财富都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因此资本获得的利润就是对本来应属工人的劳动所得的剩余价值的掠夺,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是邪恶的剥削制度。共产党的使命就是领导被剥削的无产阶级起来剥夺资产阶级的资本,彻底废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起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制度,在这样的彻底消灭了剥削,因而无比道德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一个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收入,所有试图通过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来获得别人劳动成果的行为,都被一劳永逸地消灭了。最后,由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绝不可能主动地放弃自己已经占有的私人资本,所以,一个共产主义社会只能由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方式才可能得以建立。
简单地概括一下的话,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是由剩余价值论、剥夺私人资本、阶级斗争、暴力革命、计划经济等基本特质构成的。假如还要更为简练,那么,可以引用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3]
用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基本特质,来对照分析执政党成立以来的80多年的历史,稍具历史常识的人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是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构成了执政党精神发展史上的真正意义重大的分水岭和转折点,从1921年到1978年,这57年间的党,是一个在精神上真诚地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它通过艰苦奋斗、英勇牺牲,通过大规模的军事斗争和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来彻底改造中国社会。而1978年之后,执政党在理智上事实上已不再相信共产主义。
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是这一转折过程中最具象征性的事件。毛泽东曾经说过: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斯大林也说过:几天不搞阶级斗争党就要生病,几周不搞阶级斗争党就要灭亡。许多人错误地将共产党领袖对阶级斗争的强调,仅仅看作是私人品格上的好斗,其实,阶级斗争深深地植根于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消灭私有制之中。追求幸福是个体最深切的本能,而私有财产是个体追求幸福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会用自己最深沉的本能来保护私人财产,即便是在私人资本已经被全面剥夺的计划经济社会中,人们依然在悄悄地顽强地积累着自己的私人财富,政府稍一放松打击的力度,自发的自由市场和私人资本立刻就会死灰复燃。因此,一个真诚地想要消灭私有制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一刻也不能停止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正是共产主义最核心的特质,是共产党的党魂。[4]所以,一旦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那么,1978年之后,执政党应顺社会中存在的一股强大的自发力量的要求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得整个社会和党本身越来越远地背离共产主义的各项基本特质,就成为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大家不难发现,上述的对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的转型的解释,和党的自我解释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差异。我们听到的习惯性的说法是:从大跃进、人民公社一直到文化大革命,这20多年间我们事实上已经走进了一条死路,党之所以犯这样严重的错误,是因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路线得到了恢复,所以,我们又重新走上了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
我们对这一段话中的事实判断并没有疑义,分歧在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这个词的词义。任何一个尊重汉语,尊重逻辑,并且对马克思作为一个作家有着最起码的尊重的人,都无法否认:消灭私有制而不是恢复私有制,宣扬阶级斗争而不是阶级调和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所以,彻底驱逐和消灭外国资本才是马克思主义,积极引进外资绝不是马克思主义;“三大改造” 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拍卖国有企业、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则是背叛了马克思主义;通过“穷过渡”建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才是推进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创造性实践,废除人民公社则是损毁了共产主义事业;用残酷的阶级斗争手段,割资本主义尾巴,禁绝任何一个自发的交易行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才是明知会带来物质上的贫困,依然无私无畏,悲壮地坚守纯洁的共产主义理想,相反,允许自由交易,允许私人资本的积累,允许雇佣工人则是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经过这番语义学上的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将上述那段话修订如下:建国之后,由于党真诚地信奉使其夺得政权的马克思主义,一丝不苟地用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基本理念改造中国,才从“三大改造” 一直到“文化大革命”,使自己和整个社会走进了一条死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由于党从自己的灾难中学会了独立的理性思考,逐渐超越和扬弃了马克思主义,才一步一步重新引领整个社会走上了顺利发展的道路。
也许,有的读者会觉得我们花如此多的篇幅,顶真地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不免有些迂腐,因为,党并非不知道自己现在所用的“马克思主义”一词的意义,和这个词的本义之间的差异,它之所以这样言说有着其他“更深层”的考虑。对于这些所谓“更深层”考虑,我们将会在下面进一步加以剖析。我们现在先暂且假定,党的这种言说方式:即坚定不移地将自己说成是自己所不是的,并且有着完全相反特质的东西,而且运用自己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坚决要求全国人民也跟着一起这样言说。真的是为了捍卫某些最核心的政治价值:如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和尊严,社会的基本秩序所必须的。那么,这也丝毫不妨碍我们站在捍卫语言、逻辑和真理的价值的立场上,向党提出“正名”的要求,要求党将是说成是,将不是说成不是。因为,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仅只需要某种单一的价值,而是需要多种价值的和谐并存。假如,社会中的一个政治组织在追求政治价值的时候,却破坏、扭曲和妨碍着其他价值的生存和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为了自己的健康存在,就有必要要求它学会在尊重其他价值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来追求政治维度上的价值。
一个事物以它所是的方式存在着,这本身就是一件最值得尊重和敬畏的事,它是一切价值的最本源的基础。一种思维和言说假如失去了对存在的敬重,也就失去了达到真理的可能性,失去了作为思和言的最基本德性。一个个体和民族假如习惯了这样的思和言,习惯了生活在这样的语言空间之中,那么,他的生命之泉就将变得浑浊而不再清澈,就将失去生存的本真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在这第一部分中,我们试图论证的是,“正名”的首要价值(而非表层的、次要的价值)就是它有助于治疗在我们的文化空间中,长期以来被政治的考虑扭曲得伤痕累累的语言,同时,使政治回归到它自己的疆域之内,它将有助于党学习一种言说的教养,学会当自己的政治意志与真实存在和逻辑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怎样去寻找一种合理言说的界限和分寸,并且谨守它。
上面的论述只是说明了目前中国的执政党已经不再是共产党,那么,为什么可以说它是自由民主党呢?假如说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是通过阶级斗争来消灭私有制的话,那么,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每个个体自由地追求幸福的权利,并且使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平等地保护这种权利不受侵犯。而且,由于每个个体的身体和财产是其追求幸福的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条件,因而,就如洛克所指出的,一个信奉自由民主主义的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每个国民的私人产权[5]。
当我们同时用共产主义和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理念来考察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就不难发现,它不仅仅只是对前者的不断背离和超越,更重要的是,同时又是对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价值的逐渐确立和认同。这一系列方针政策之所以逐渐赋予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追求和积累私人财产的权利、通过占有私人资本获取利润的权利、雇佣他人为自己劳动和被他人雇佣的权利、建立私营经济组织的权利……,是因为党在自己正反二方面的实践经历中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这些权利是个体求生存求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政府假如动用自己手中的强制力去禁止、打击这些权利,那么就是在人为地损害人民的幸福,阻碍社会的发展,相反,当它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强制力去认真地保护这些权利时,那么,它就是在促进人民的幸福和社会发展,就是在做着政府作为政府真正应该做的事。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执政党并没有公开拒斥民主、自由的价值,但是,也从来没有将作为一个政治哲学体系的自由民主主义宣布为自己的指导思想,那么,为什么在党的一系列政策中会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自由民主主义的价值取向呢?我们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以下的原因:首先,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价值发乎人性,合乎自然,因此,党在自己的痛苦经历中挣脱了马克思主义教条的桎梏,顺应人民和社会的真实需要,用自己的独立思考来制定政策时,这些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向自由民主主义回归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其次,开放之后,我们在制定政策法规时,非常注意向发达国家学习,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中,无不凝结着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民主主义的基本理念。同时,高等教育和信息传播也使包括党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内的整个中国知识阶级普遍具有了自由民主主义的基本素养。
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执政党的主导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被正式载入宪法,2007年又通过了平等保护私人和法人产权的《物权法》。这说明执政党已经从自发地逐个保护国民的具体权利,发展到对自由民主主义的基本价值产生自觉认同的阶段。执政党方针政策中存在的自由民主主义价值取向,和党对自由民主主义核心价值的自觉认同,是我们认为可以将执政党称为自由民主党的一个理由。
二
正名不仅仅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转变的确认,更是党对自己将要成为一个什么性质的政治组织所作的自我决断,是就如何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暴力工具向全体国民作出的承诺。这种决断和承诺的作出,是基于党在近30年的实践和学习中对政治的本质不断加深的领悟,是基于对人与人政治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先天法理的敬重,也是应顺时代的召唤和人民的要求。
正名意味着执政党对自由民主主义的态度,在经历了自发地制定某些具有自由民主主义价值取向的政策法规的第一阶段,和自觉认同其核心价值的第二阶段后,将进入明确地将其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的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党制定了一系列实际上合乎自由民主主义价值取向的政策,但却并不自知,即使有所知晓也绝不承认,坚定不移地将其称作是和其实际价值取向截然相反的东西,在这一阶段,人权、私有制、市场经济、雇佣劳动等观念依然作为邪恶的东西被批判和排斥;在第二阶段,党不再仅仅只是主观地从自己的负面情感投射中来理解上述这些概念,而是开始客观地领会这些理念的内涵,并且将其作为正面的价值用来评价和指导自己的工作,然而,尽管如此,在这一阶段,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价值,对党来说,依然主要只是由于外部的压力和刺激,才会被认真对待,并且,对这些价值的认同和接受也是以个别的和零星的方式进行的。
目前,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党尽快地进入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党在不断加深对政治领域内的客观规律的认识的同时,也将完成在自我认同方式上的深刻转变。党将认识到自己不再是,也不应是一个通过阶级斗争来消灭私人资本的政党,而已经开始是,也应该是一个以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己任的现代政党。这种转变意味着党已经把自由民主主义的基本价值变成自己本真的政治信念,并且将在自己主导的国家制度建设中贯彻落实这些价值作为党的最根本的政治使命。
政治哲学的焦点问题是对国家本质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就是无产阶级对社会中拥有私人资本的阶级: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工具。而“专政”一词的意义,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作了这样的经典解释:“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6]自由民主主义也认为,国家是一架系统地使用暴力的机器,但是,一个正当的国家,不是为了任何阶级压迫的目的,而是,为了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免受侵犯而使用暴力,正因为如此国家在使用自己的强制力时,必须严格地遵循某些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对于目前直接掌控和垄断着中国社会中全部正式的暴力工具的执政党来说,当它将自己的政治哲学从马列主义转型为自由民主主义时,对国家制度建设意义十分重大的一件事就是,这意味着党将对全体国民作出正式的承诺:将不再以领导社会中的一个阶级去消灭、压制另一个阶级为目的,而是为了平等保护社会中每个成员的权利,而动用自己掌握的暴力手段,并且,在使用暴力时主动遵循按照自由民主主义的原则制定的强制性规范的约束。
一个国家在使用暴力时应遵循的具体的法律规则,须在实践中逐渐地生成,不同国家的具体规定也多有差异。但是,自由民主主义关于国家应该如何正当地使用强制力的基本原则,作为其核心价值的集中体现,深深地植根于对人与人政治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先天法则的洞见之中,它们是恒久不变的。
我们将自由民主主义关于国家应该如何正当地使用强制力的五项基本原则概述如下[7]:
1、 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具有保护和惩戒的双重意义。它是指,不管是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方面,还是在一旦其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而遭受国家强制力的禁止和惩罚方面,国家对全体公民都一律平等地加以对待。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由于其肤色、民族、信仰、语言、拥有财富的多少或社会地位的高低等因素享有特权或遭受歧视。平等性原则源于自由民主主义对人性的理解,由于每个个体的自我保全被先验地看作具有同等的价值,所以,他们的权利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同时,每个人又因为都具有自我为中心的虚荣自负、贪婪、蛮横等人性的弱点,他们都具有同等的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性,所以,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平等的统治。
2、 外部性原则
自由民主国家的统治权必须以公民的外部行为为界。仅仅因为公民的某种纯粹内在的信仰、情感和思想,就动用国家强制力对其加以惩罚的做法被严格禁止。之所以要实行外部性原则,首先是因为,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只有外部行为才是经验的,可实证的,任何以思想和信仰定罪的做法,必然会由于其无法验证的随意性而导致人权灾难;其次,个体内在的良知自由和思想自由是一切价值的基础,因而,绝不能允许任何外部的强制力,尤其是强大的个人完全无法抵抗的国家暴力去触及这一自由主义的圣地;最后,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将国家的强制权限于人的外部行为已经足够,因为,纯粹内在的信仰和思想,并不会直接伤害他人。
3、消极性原则
法令是国家为公民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按性质它们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命令公民必须完成某种行为,另一类是命令公民不许作出某种行为。前者规定了公民的强制性的积极义务,后者规定的是强制性的消极义务。无疑和遵守某种由消极义务产生的规则相比,承担一个积极义务对个体而言是一个沉重得多的负担。因而,从尊重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除了税收、兵役等少数必要的例外,国家应遵循消极立法的原则,尽力避免对公民加以积极立法的重轭。无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公民作出持续和可预期的积极行为,但是,一种积极义务只有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在公民的自愿选择和自由契约的基础上才不会损害人格的尊严,相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依靠国家指令强制人们从事各项积极性事务,就会导致普遍的奴役。
4、必要性原则
自由民主主义认为只有当一个行为直接危害了他人权利,或者作为个人权利集合体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时,对它加以强制才是必要的。自由民主主义作为一个完备的价值体系,均衡地容纳了人类和谐共处所必需的各项重要价值。平等性原则体现了民主主义价值,外部性原则和消极性原则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价值,必要性原则则同时体现了二种重要价值:一方面,它强调了对所有没有直接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加以强制是不必要的,不正当的,这时它和外部性和消极性原则一样,体现了限制权力作用范围的自由主义价值;另一方面,它又强调对所有危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必须用国家的暴力机器加以强制,这体现了保守主义价值。和卢梭式民粹主义的人性理解相比,自由民主主义的国家理论,体现出了一种认识到为了保守人们已经获得的幸福和权利,必须在何种合理的范围之内,坚定不移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的清醒性和严峻性。
5、程序性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使用强制力的每一个环节上,如法律的生效和废止,对违法公民的逮捕、审判和惩罚等,都必须遵循一套事先公开规定的严格程序,这套程序对包括立法者和执法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有着强制性约束力。和实体法一样,一个国家的程序法也是在其使用强制力的实践过程中逐渐生成的。程序法的制定是为了使国家的强制力在运作过程中变得更加规范和审慎,同时,也是为了尽力在形式上确保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程序性原则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权力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它努力将国家构建成一架按照可预期的程式运作的精密机器,使公民在需要时,可以更加便捷地来使用它。
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指导我们如何将垄断了社会中全部暴力手段的国家,切实地构建成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所必不可少的有用工具,从而避免前宪政国家由于滥用暴力产生的危险性和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低效性。另外,这些原则在规范国家行为的同时,也范导着公民的行为和政治理念,在一种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的反思平衡中,塑造着全社会的价值共识,培育着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自由民主主义关于国家应该如何使用暴力的这些基本原则,正是指引我们穿越前宪政的沼泽,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路标。
在这部分中,通过概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自由民主主义的国家哲学,使我们获得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在下面第三、四、五,三个部分,我们将分别从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系,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教养的培育,党自身的健康存在和发展三个不同视角,分别剖析执政党实现自身政治哲学转型的重要意义,和任由目前这种名实分离的状态发展下去的巨大危害。
三
用一种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消灭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的政治哲学,来指导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犹如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希望通过坚持时刻不忘宣扬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马克思主义,来化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建设和谐社会,更是饮鸩止渴,扬汤止沸。执政党只有明确地将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价值确立为自己的政治信念,才能顺利地担当起主导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任。
目前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的中国国民,迫切需要建设一个能够更加有效和更加全面地保障自己各项权利的现代法治国家,迫切需要一种坚固的法律秩序来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主导这样一个现代国家的建设,并通过它来维系保证社会顺利发展的法律秩序,是时代和人民对党的要求,是执政党的核心使命。
通过对比马克思主义和自由民主主义的国家理论,特别是通过考察和反思人类社会近现代以来在这二种理论指导下的不同的政治实践,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究竟哪一种政治哲学能够更好地指导执政党完成自己的使命。
马克思主义首先出于对人性的浪漫的民粹主义的理解,认为在一个理想社会中根本不需要国家,归根结蒂人应该生活在一种不受任何强制性暴力统治的彻底解放的状态。并且进一步认为只要消灭资产阶级和砸碎其国家机器,这样的理想社会就会来临。因此,马克思认为他鼓动无产阶级起来用暴力消灭资产阶级是“最后的斗争”,用一种不受约束的极度暴力,可以一劳永逸地消灭人对人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强制,从而进入一个国家完全消亡人类彻底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论,使其从根本上取消了如何现实地建立一个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国家这一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从本源上看,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如何摧毁国家而不是建设国家的理论。
自由民主主义认为,由于人的存在的先天的自我为中心的特征,和由此派生的虚荣自负、自命不凡、蛮横、贪婪等人性的弱点,使“人对人是一种危险的存在”成为人与人在世存在关系中的一种永恒的维度。[8]为了降低这种人对人的危险性,就必须设立一个公共的权力,垄断社会中的暴力,对所有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实行暴力统治,这就是国家,国家将像人性一样地恒久,伴随着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但是,在国家垄断了暴力之后,它自己就变成了社会中最危险的存在,那么,国家应该按照什么原则使用暴力,才能使它在胜任保护国民权利的责职的同时,又将自己的危险性降到最低程度呢?我们看到,只有在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哲学的语境中,如何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才被自然而然,合乎逻辑地提了出来。在自由民主主义看来,人类永远也不可能有什么彻底的解放,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必须永远处于法律的统治之下,因为,一个挣脱了任何法律和道德约束的彻底解放的个人,对所有人的权利都是一种威胁,将会成为社会的公敌。
人类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政治实践,不断印证着自由民主主义的国家哲学的真理性。在摧毁原有的国家机器之后,彻底解放的理想社会没有来临,原来认为只是临时措施的,针对敌对阶级组织起来的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暴力却长久地续存下来,既然国家的消亡根本不可能,那么,围绕着这种暴力又组建起了新的专政国家。专政国家使用暴力的逻辑,是暴力革命时期使用暴力的方式的延续,即专政主体按照自己的政治意志不受任何外部规则约束地对专政对象施加暴力。
在这儿,我们可以看到,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自由民主国家和专政国家在使用暴力的逻辑上,究竟差异何在?!在自由民主国家中,运用国家暴力的主体是公民,被这暴力统治的也是公民,国家不是社会中特定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使用的暴力,而是全体公民为了自我保全与和平相处的目的,对自己实行的统治,国家的暴力针对的不是任何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人格,而是有危害的行为。而正因为这种暴力是自己对自己的统治,所以,它才变得如此的谨慎和小心翼翼,所以,才会发展出一整套如此细密的原则对它加以约束和规范。
而在专政国家中,暴力的使用逻辑永远是,作为一个特定人群的专政主体,对作为另一个特定人群的专政对象使用暴力,专政主体是掌握了国家机器的人群,而专政对象则是和前者有着对抗性矛盾,被其看作是政治上的敌人的人群。按专政的逻辑使用国家暴力的必然结果是:在专政对象没有任何法定权利保障的同时,专政主体作为国家的主人则不受它自己使用的这架暴力机器的任何统治和约束。在专政国家的运作过程中,谁是专政主体,谁是专政对象在不断变化,惟有国家的主人与敌人,这种截然二分的对抗性思维模式持续不变。
我们可以简略地考察一下,专政逻辑指导下的政治实践的结果。革命时期,专政对象无疑是原有的统治者和资产阶级,在他们被消灭后,十分自然地,在党积极推进大规模的社会改造计划时,谁反对或仅仅只是对此表示异议和消极就成为党的敌人和专政对象。由于列宁主义政党的高度集权的特征,专政实践的逻辑终点就是斯大林主义。斯大林主义的本质是这么一种动用国家暴力的模式,党的最高领袖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不受任何外部规则约束地指定人民的敌人,并动用国家暴力对其加以惩罚。这种使用国家暴力的方式,由于完全越出了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结晶的,自由民主主义为了正当使用国家暴力所设置的所有规则:平等性、外部性、消极性、必要性和程序性原则,[9] 因此,对所有人的基本权利来说,都变得异常危险。苏联的肃反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是其最典型的实例。
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从追求国家消亡的彻底解放开始,最后,却以收获人类政治史上的某种最粗暴和最不讲规则的统治权而告终。这种悲剧之所以会发生,正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单边主义的思维方式之中。需要指出的是,专政思维是十分自然的,它源于人的本能。每个人都天生拥有使用暴力的能力,并且这种能力以一种最强烈的本能的形式指向危害我们的敌人。受伤害而产生的愤怒和仇恨,使我们获得使用暴力的内在驱动力,只有在向敌人使用暴力的过程中,这种痛苦的情感才能得以释放,而且,越是以淋漓尽致不受任何限制的方式向敌人施加暴力,越是给敌人以惨重的伤害,由此给我们带来的自我确认的快感也就越是强烈。专政思维只是人类党同伐异的自然本能的体现罢了。
相反,宪政思维则需要培养一种节制上述本能的理性,它需要人们超越具体的利益对立去发现自己和敌人拥有的人性上的共性,需要意识到前者的经验性和偶然性,和后者的超验性和必然性。需要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正是人类在世存在的普遍情形,我们对待敌人的正当方式,应该就是我们希望敌人对待我们的方式,只有在这样的考量之下,才可能建立起政治游戏的恒久的规则。而这显然是一个艰难和复杂的教化过程的结果。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我们无法在党领导人民对一小撮敌人实行专政的语境中,而只能在党领导人民如何建立起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规则的语境中来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国家。
另外,还须进一步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真实内涵,不仅仅不足以指导,相反,它对我们正在从事的法制建设和现有的社会秩序还有着威力十分强大的破坏和颠覆作用。这种负作用不仅仅体现在它将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称作资产阶级法律而加以嘲笑和否定;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专政思维对宪政建设的阻碍上;更重要的是它的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剥削理论,釜底抽薪式地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全部正当性和合法性,而它的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理论则一刻不停地煽动着边缘化群体最激进的反社会情绪,不断激化着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敌对倾向[10];最严重的是这些都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通过教科书和各种主流媒体,日夜不停地被灌输给青年一代和全国国民。显然,党越是严肃认真地坚持马克思主义,越是将它当一面旗帜高调地举起,它的这种破坏和颠覆作用也就变得越是巨大和越加危险。
也许,有的读者会说,在这点上作者太过虑了。因为,党的各级干部和家属许多早已成为市场经济中发财致富的带头人,他们不可能真的相信马克思主义,将群众发动起来剥夺自己的私人财产,把自己作为专政的对象。所以,应该意识到党高举的马克思主义只是一面抽象的旗帜,党实际上希望人们认同的只是它的领导权和正在推行各项基本政策,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真实理念。
确实,从目前国际国内的环境来看,在中国社会中再次发生共产主义革命的可能性并不大。但是,任何一种制度建设都需要某种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指引和范导,越是一种精密和复杂的制度的建设就越是如此。因此,当党由于某种苦衷不得不将某种就其核心的价值取向来看,恰恰是对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经济社会秩序采取最激进的否定态度的政治哲学当作旗帜高高举起时,它导致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就是,使执政党和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变得极度紊乱。
当然,必须承认由于自由民主主义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已得到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因此,在中国社会中,从执政党领袖、知识阶层到全体国民,已经具有了某种初步的自由民主主义素养和价值共识,这些价值共识集中体现在我们已经取得的以保护国民权利为目的的制度建设的成就中。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这些共识依然是初浅的,和主要是通过模仿习得的,在各种社会纷争和冲突中很容易破裂。
改革形势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的核心问题,正从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到政府机构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这些国家制度的更深层的领域。假如说,经济体制改革还可以通过外在模仿,和由上而下的权威主义方式来加以推动的话,那么,政治体制改革想要顺利进行,每一步都必须建立在执政党内部,以及党和社会之间的价值共识之上。然而,事实上由于执政党指导思想中存在的矛盾和分裂,使我们在国家制度建设的这些深层领域中,几乎完全没有形成共识。
然而,在价值共识并没有真正形成的地方,改革实际上却在一刻不停地进行着,这种丧失了共同的价值理想的改革,无可避免地将蜕变成改革主导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改革。作为思想实验,让我们来设想这么一种可能的情形:从中央到地方,每个部门和单位,凡是有权力改变制度的人都竭力想要改革。有的打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旗帜;有的打着准马克思主义的亲民和同情弱势群体的旗帜;有的打着和国际接轨的旗帜;有的打着市场和效率的旗帜,但实际上,却没有人对自己旗帜上写的东西当真,更不会对别人旗帜上的东西当真。中央要扩大中央的权力;地方要扩大地方的权力;部门要扩大部门的权力;每个改革的主导者,都以这一原则来设计和安排制度,即如何尽量减少外部约束,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同时,能够将这种权力最方便地转化为其他利益。
假如真有这么一群对权力应该如何使用,没有任何超验理想和价值共识的人,不断地进行着这种重新分配权力和利益的改革游戏,那么,最后,我们在制度和秩序上会得到什么结果呢?世界政治史向我们显示,在走上艰难的宪政化历程之前,世界各国的政体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就是人类最自然和最容易选择的制度。走向宪政的道路,是一条需要明确的价值观的指引,人们精心合作还不一定走通的窄路;通向专制的道路,则是一条人们无须共识和合作,只须肆意妄为就可轻意到达的通途。因此,上述游戏的最终结果只能是通向:危机、动乱、集权、专制。在最好的情况下,考虑到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健康的价值共识的作用,也只能是在通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有时走二步退一步,有时走一步退二步,左右摇摆,裹足不前。
所以,惟有将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理念明确地确立为执政党的政治信念,并进而塑造成全社会的价值共识,才能使我们从目前这种在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时迷失方向的困惑中解脱出来。现在,党和政府整天为各种危机和群体性事件而担忧,事实上,真正值得担忧的不是危机性事件的发生,而是我们自身价值观的紊乱。任何制度的发展和演进,都只不过是价值观的外化罢了,有了坚定明确的价值观,每一个危机都可转变为新制度的生长点,并通过讨论如何恰当地处理危机进一步扩大社会共识。比如,在自由民主主义的保守主义维度上的价值共识确立之后,完全可以就国家应该如何恰当地在群体性事件中使用强制力进行公共讨论。有了明确的价值观,那么,哪怕在对每一个群体事件的实际处理中都出现了某些偏差,但是,只要通过公民们坦率地讨论这些国家强制力使用不足或过度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和后果,探讨制度性补救的措施,这时,每个偏差和错误都会成为国家制度完善和成长的营养,成为人们扩展共识,增进对国家的了解和认同的契机。相反,没有明确的价值观,只是采取在价值取向上自相矛盾的机会主义手段:或收买,或镇压,或严密封锁消息,那么,即便这些手段运用得无比机巧和圆熟,每次都能将群体事件平息下去,但是,由于这些手段,不断地鼓励着人们再次起来闹事,不断地积累着人们对国家强制力的怨恨,积累着本来与此事无关的人对国家的猜疑、反感和抱怨,这样的秩序和制度犹如建立在浮沙之上。
四
只有自由民主主义的权利理念,而非马克思主义的专政理念,才能真正塑造出全体公民对国家的理性认同,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认同。这种认同是一个共和国的基石,同时也是一切促使人和谐相处的精神文化样式得以繁荣生长的基础。
按照自由民主主义的理念构建起来的法治国家,之所以也被称为宪政国家,是因为它建立在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这样一个关于权利的基本契约之上,这个契约一旦建立之后,无论是对国家的行为,还是对公民的行为都有着强制性规范作用。这个契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向公民承诺,国家只是出于平等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才使用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只指向公民侵犯他人权利的外部行为;公民则向国家承诺,一旦自己的行为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意国家暴力的统治。
政治哲学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塑造被统治者对统治权的认同。在塑造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国家不得不用暴力对公民进行统治,而每个个体出于天性都喜爱自由而憎恶被强制,因为,暴力强制可以对个体的心身形成莫大的伤害,它对个体来说,是一种最大的恶。
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哲学解决这一困难的办法是,它将国家看作是公民为了自我保全的目的而构建起来的一种理性的暴力。假如将每个公民的权利看作是平等的,那么,一个公民为了达到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必须支付的相应代价就是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由,在这一领域内接受和认同国家的统治,这一被放弃的自由就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举例来说,假如一个公民赞成将免于噪音的干扰列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希望在自己被他人干扰时,可以动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制止这种干扰,那么,根据反思平衡的原则,当他不经意间发出噪音干扰他人时,一个同样的强制力以同样的方式来制止他时,他应该服从和认同这种强制力的统治。虽然,在自然感情上,这位公民在受到这样的强制时可能依然会感到不快,但是,他的理性会告诉他,这一强制力正是他参与构建的和也是为了保护他的权利而存在的,服从这样的强制力的统治,非但无损自己的尊严,恰恰正是一种公民教养的体现。
上述的构成法治国家的权利契约,通过对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的双向范导,在塑造公民对法律的服从,对依法统治自己的国家强制力的自觉认同的同时,也塑造着公民之间的相互认同。权利契约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每个个体都将他者看作是和自己权利完全对等的存在,要求相互间认同对方拥有和自己完全一样的公民身份。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会自然地形成各种不同的身份与关系:家庭中的父子、夫妻关系;官僚机构中的上、下级关系;雇佣与被雇佣的老板与伙计的关系;政治斗争中的政敌关系等等。建立在权利契约上的法治国家形成之后,一种完全超越人的有差异的经验性特征,而建立在纯粹超验的人格与人格关系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就被现实地确立起来,这就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国家垄断的全部强制力作为保障,成为人们在社会中形成的其他各种关系的基础。也就是说不管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老板与伙计关系还是政敌关系,它们都必须建立在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之上,他们都必须认同对方和自己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在这样的法治精神下,一种公民的教养就被培育起来。每个公民在每一次和他人的交往中都在学习着如何克服自己与生俱来的虚荣自负和单边主义,学习将他者看作是和自己拥有同等价值的存在,学习通过反思去发现自己的存在对他者拥有的危险性,学会时时处处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尊重实施这些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儒家在谈到教化问题时曾说:“悠悠万事,惟此为大,克己复礼。” 对一个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惟此为大的就是这么一种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先天法理的公民教养的培育。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一下马克思主义的专政理论,在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公民之间的相互认同,和公民教养的培育上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我们看到,“无产阶级专政”的理念就会对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公民的国家认同造成严重的困扰。谁是无产阶级呢?假如将无产者定义为没有任何私人财产的人,那么,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在目前中国总人口中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即便是按没有任何私人资本来定义,那么,由于绝大多数中国农村家庭或多或少拥有农业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城市家庭大部分拥有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无产阶级在总人口中依然只占少数,并且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增长而比例不断下降。而且,即便我们在社会统计学上将这部分人口精确地确定下来,难道目前我们的国家真的是由他们在实施专政吗?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扪心自问地思考一下,对一个宣称是以“无产阶级专政”的方式来行使自己强制力的国家,假如,我不是一个无产者而是一个有产者,我有什么理由来认同它呢?假如,我是一个无产者,正积极想要发财致富,积累私人资本,我又有什么理由来认同一个即将对我实行专政的国家?假如我是一个想要进行共产主义革命的无产者,我又为什么要认同一个以我的名义实施专政,实际上却不是消灭而是鼓励私人资本发展的国家呢?经过痛苦的思考之后,大多数中国公民终于找到了一个理由来维系自己的国家认同,那就是:千万不要再对马列主义的政治理论当真,政府实际上已不再搞阶级专政,已经开始尊重和保护人权了。也就是说,人们恰恰只有通过否定现有的政治哲学,才可能维系住对现实的国家的某种基本认同。目前,亿万中国公民迫切希望自己能够得到一个名实相符的,能够以自己的全部理智和情感真心地加以认同的国家,这不仅仅关乎安全和福祉,而且关乎人性的尊严。政治哲学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塑造公民对国家的认同,那么,为什么对一种非但不能增进,反而日益严重地败坏着绝大多数中国公民的国家认同的政治哲学,我们始终不能进行更换呢?
建立在权利契约上的法治国家,为了使自己坚固地存在下去,在精神领域培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公民认同,以及一切有助于公民认同产生的,让人与人之间超越经验特征上的差异,相互间去发现对方共同的人性特征的文化和艺术样式。与此相似,一个建立在阶级专政基础上的国家,为了使自己坚固地存在下去,合乎逻辑地,必须塑造一种排它性的阶级认同,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人文和艺术样式。
专政理论的信奉者知道,由于专政理念的单边主义内涵,它不可能得到被其当作专政对象的阶级的自觉认同,因此,它对专政对象采取的态度是消灭、镇压和管制。如此,建立在专政理念基础上的国家无可避免地将始终处在对敌对阶级殊死反抗、报复和作出极端的破坏、颠覆活动的恐惧之中。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它必须将作为专政主体的革命阶级成员间的相互认同,建筑在对作为专政对象的敌对阶级的仇恨之上。
在执政党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之前的几十年间,我们的整个教育就是以培养勇于通过阶级斗争去消灭阶级敌人的革命事业接班人作为核心目的的。为了使一个个体能够成为从事阶级斗争的有用的工具,对他进行的情感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灌输对阶级敌人的仇恨。这种教育在“文革”中达到高潮,它又集中体现在几个“样板戏”中。那时,人们从主流媒体中听到、看到的,铺天盖地的都是:“阶级仇、民族恨”,“仇恨入心要发芽”,“祖祖辈辈打豺狼,打不尽豺狼绝不下战场!”,和“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对待阶级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要消灭一切害人虫,全无敌”。相应的在哲学领域里,凡是认为存在着超阶级的普遍人性的观点,被称作“人性论”而遭到无情的批判,因为,假如认为敌人身上存在着和我们完全一样的人性,那么,无疑会妨碍我们将其当作“豺狼”、“害人虫”和“牛鬼蛇神”,“残酷无情”地加以消灭。同时,我们用“唯物论”和“无神论”去批判“唯心论”和“有神论”,因为,只有前者才是一个个体在从事残酷的阶级斗争时能够看到的存在维度。总而言之,一切不利于或无助于塑造一种排它性的阶级认同的文化艺术样式都被无情地消灭了。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十年来,我们为了培养一种建立在极端主义基础上的排它性的阶级认同而进行的阶级教育,深刻地摧残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文化和道德的根基。因为,我们在阶级教育中致力于要摧毁的东西:超越于阶级差异、政治立场和其他一切经验性区别之上的人对人的认同,正是人类道德的基础,是我们人类在这个动荡多变、充满危险的世界上生存时,所能认知和感悟到的一种最珍贵、最温暖和最永恒的价值,也是世界上所有伟大的宗教和道德哲学都尽力想要培植的东西。然而,我们出于构建一个专政国家的政治需要,却不惜调动人的所有卑下的本能和情感来消灭这种认同,对它进行了一场斩草除根式的灭绝性大破坏。在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之后,狂热的阶级仇恨已从我们社会的主流生活中退隐,但是,我们精神领域的最深的那些层面依然生活在这场大破坏留下的废墟之上。从舆论界近期火药味越来越浓的各种关于穷人、富人的争论中,可以发现,我们依然处在某种后阶级斗争的惯性思维之中,社会各阶层在精神上处在深深的隔阂之中,还远远没有形成相互间的公民认同和人对人的超验认同。事实上,这种隔阂不仅仅存在于穷人和富人之间;无权者和有权者之间;农村人和城市人之间,它还存在于所有的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因为,没有人对人的超验认同,没有神性维度的在场,在人与人的任何现实关系中,都无法摆脱这种心灵深处的疏离隔膜。但是,在我们的文化中,“神性维度”和“超验认同”这些理念听上去依然还是如此的空泛和抽象,因为,能够赋予它们以丰富内容和生动领会的文化艺术样式,在一个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才是政治正确的语境中,缺乏健康生长的正常空间。
专政理论的信奉者知道,按他的理论构建的国家无法得到专政对象的认同,由此,他扩大国家认同的办法是缩小专政对象的范围:将其从5%以下,进一步缩小到一小撮坏人;同时扩大专政主体的范围:从无产阶级扩大到全体人民,政权的名称也调整为人民民主专政。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已经论述了,在这么一种专政思维指导下无法顺利地进行法治国家建设。因为,正确的提问方式不是在一种截然二分的专政思维中,不断地去思考:谁是专政主体,谁是专政对象?而应该是在全体人民统治全体人民的自治语境中,不断地去思考:为了避免自我伤害,我们应该如何制定正当使用强制力的规则,和全体人民的哪一类行为需要接受国家暴力的统治?在这部分中,我们希望进一步论证的是,这种在专政思维下,竭力扩大专政主体范围的做法,对公民的教养和公民的国家认同的培育同样也是有害无益的。
在专政思维指导下,对国民进行的政治教育中存在的道德谬误,不仅仅体现在它将专政对象妖魔化为不属于人类的“豺狼”、“害人虫”和“牛鬼蛇神”,同时,也体现在它对专政主体所进行的“主人翁”教育中。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这是对的,但同时它又是国家暴力的统治对象,然而,在我们的“主人翁”教育中从来只强调前者,不提后者,原因很简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只有资产阶级国家才用暴力统治人民,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人民已经彻底解放,国家只是它用来镇压坏人的工具,它自己则完全不受国家强制力的统治。
所以,马克思主义专政理论中的“主人” 和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哲学中的“公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们也拥有截然不同的精神气质和教养。“主人” 是专政的主体,在他的自我意识中,他是绝对真理的化身,历史规律的代表,人民意志的代言人和执行者,因此,他可以将自己的政治意志不受任何约束地强加到敌人身上。而培养“主人”意识的核心内容,就是培养其敢于冲决一切束缚和规则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
我们看到,和公民教养的核心精神:尊重他人的权利,尊重先天的法理,在反思平衡中对自己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性保持敏感,完全相反,“主人”意识崇尚是一种敢于践踏他人权利的无法无天的残酷,一种敢于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单边主义的勇猛,一种在对自己进行道德圣化的同时对敌人进行道德抹黑的强词夺理的辩才。“主人”教育恰恰是将人的自我为中心的虚荣自负发展到了极点,从而使其变为一种极其危险和难以相处的社会存在。“文化大革命” 中的“红卫兵”,就是这种“主人”教育的经典作品。
我们不难想象,一个青少年假如从小就是在这种鼓励他的虚荣自负的“主人”教育中长大的,到了现实中却发现自己无时无刻不处在国家法律的统治之下,那么,他就会产生一种受欺骗的失落感,非但不会认同,反而会怨恨统治自己的国家。“文革”中“红卫兵” 要砸烂公、检、法,砸碎国家机器就是一个明证。而这样的充满“主人”意识的个体一旦相遇,那么,假如没有外部强制力的专制统治,立刻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你死我活的斗争之中。同样,由于长期的“主人”教育,使我们丧失了最基本的言说的教养,让我们除了对对手进行道德抹黑和道德谴责之外,几乎不知道如何开口和人理性地争辩一个问题。
有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说,由于中国国民的素质问题,我们在推进民主化进程时应顺序渐进,十分谨慎。这确实是说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当国家制度建设和公民的教养没有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一想到无可避免地将会有一大群充满“主人”精神的人一涌而上,以一种单边主义的道德自负不择手段地争夺国家领导权,并且希望夺到权力后以不受任何约束的方式将其强加到政敌身上,我们就不能不对民主化的前景充满忧伤。事实上,不要说是广泛的民主参政,仅仅只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上,就已十分明显地看出我们国民在素养上的某种不适应,因为,任何一个较为敏感和重大的社会问题的公共讨论的结果,都不是共识的建立,而是对立情绪和社会裂痕的扩大。
问题在于中国人民的素养为什么会变得如此之差呢?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连续不断的文明史,自称礼仪之邦的国家的国民,为什么会变得如此不适合自己百年以来真心向往和追求的自由和民主的生活呢?是我们民族的智力水平太差吗?是因为我们缺乏认知科学真理的能力吗?我们看到,大量的国家在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远低于我们的时候,就顺利地建立起了宪政民主制度。这种制度所需要的只是一种公民的教养,而这种教养在每个人先天拥有的素朴的道德感的基础上,稍加范导就可以顺利生长。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我们的教养变得如此之差并非是天生的,而恰恰是一种长期的人为教育的结果,正是上述的阶级教育和“主人”教育,通过触及灵魂的思想革命,破坏了人们自然拥有的素朴的道德感,摧毁了人对人的超验认同,以政治正确的方式宣扬一种单边主义的道德自负,使我们变得无法自由与平和地相处。而这样的教育又以某种无可避免的必然性,深深地植根于一个专政国家追求永固存在的运作逻辑之中,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理论之中。
在这儿,我们看到了政治哲学无比的重要性。假如我们将国家的大厦建立在一个偏斜的基础之上,那么,为了适应偏斜的制度,我们就不得不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去扭曲和改造人性。显然,为了培育一种和宪政民主制度相适应的公民教养,唯一的办法就是执政党尽快完成政治哲学上的自由民主主义转向,惟有如此,才能正本清源,在端正国家基础的同时,使各种教导人们自由与和谐相处的精神文化样式拥有繁荣生长的空间。相反,假如我们坚持不懈地用一种单边主义的民族认同和阶级认同,以及虚荣自负的“主人” 精神去教育全体国民,那么,和作为这种教育结果的人们的行为方式相适应,只有越来越严厉的专断权力,才能维持住最基本的秩序,如此,我们就不是在通向宪政民主,而是在通向专制极权的道路上顺序渐进,甚至是突飞猛进。(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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