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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须更尊重人权 加快社会立法

www.creaders.net | 2008-01-11 08:35:24  中评社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今年,既是中国人大、政协的换届年,也是社会立法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在内的法律6部,行政规章16个,部门规章22个。据悉有关社会民生的立法专案将有44项之多。专家建议,在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

  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划分的七个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式法)中,有关经济法的立法和有关社会法的立法。

  

社会立法最初是指保护处于经济劣势状况下的群体生活安全所进行的社会安全立法,例如救贫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工厂法等,主要着眼于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发展,将预防社会问题的立法也包括在社会立法范围内,因而如亲属法、婚姻法、优生保健法、环境卫生法、职业训练法、居民住宅条例及其它一切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都属于社会立法的范围。这实际上扩大了社会立法的范围,一般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立法。而狭义的社会立法是不包括社会福利立法这一部分,主要只包括社会救济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这部分的立法。

  过去,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呈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不仅在现实社会格局中普遍存在,在立法领域也同样存在。为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而进行的社会立法,长期处于相对滞后与缓慢的状态,从而逐渐演变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瓶颈。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总计立法341件,其中经济立法107件,占36.5%;社会立法16件,仅占4.7%。

  造成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一手硬、一手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上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李林认为主要有四点:

  第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保障的立法观念。

  第二,经济立法在总体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立法投入少而产出多,执法成本低而经济效益高。且经济立法可以产生GDP,可以出政绩,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容易对经济立法产生积极性。
 
第三,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经济、服务、管理等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准还不高、政府全心全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经济资源,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和积极性。

  第四,客观上,需要经济立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等在总量上繁多复杂,因此对经济立法的需求量较大,而需要由社会立法调整、规范和保障的社会关系在总量上相对要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这种相对失衡的状态开始得到一定纠正。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而把原先三位一体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扩充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许多专家认为,全面崛起的社会立法不仅将承担着解决民生问题、破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也将逐渐走向社会的中心舞台,迎来一个日益辉煌的时代。

  应该看到,当今的经济社会权利也被称为“积极人权”,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条件、资源和帮助才能实现的人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公民中的困难和弱势群体。这类权利的实现体现了社会公平的价值。

  既然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加强社会建设,首先应该加强社会立法。没有良好的法律规范,社会就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加快社会立法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首要任务,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但是,在社会建设与社会立法积极推进的过程中,由于过多局限于一些抽象命题与概念的争议与考究,一些学术理论研究缺乏对具体国情社会的瞭解,缺乏对国外相关实际情况的把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相对落后于中国的社会建设与社会立法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教授强调,无论是社会建设还是社会权的实现,都迫切需要来自宪法学、社会学等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更多更为系统、深入地理论探索,学术研究本身绝对不能落后于社会建设及其立法等具体实践工作。

  有专家建议,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和梳理,;如今已具备相应提高经济社会立法的保障水准、标准和能力的条件,应当对某些既有的经济社会立法与时俱进地予以完善;在尊重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后,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均应当与修改后的宪法保持一致,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还应当特别注意发现和解决由于经济社会立法导致或可能导致侵犯人权、引发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同时,在国家立法规划中,还要增加制定一些社会立法,诸如:《社会法典》、《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在制定有关社会立法时,更多地关注困难和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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